分享

裁判员在执裁过程中疑难问题解答(一)

 萧遥依然 2019-05-15

裁判员在执裁过程中疑难问题解答

1, ②撞击④和⑥,2号击球员将④闪送到二门前;再闪送⑥欲过二门时,结果⑥碰门柱反弹回来碰撞了④,导致④移动,停止时与②接触。此时,为了 躲避自球拿界外,2号击球员提出放弃续击,退场。 可以吗?请说明理由。

关键:

回答这个问题前,须说明一个理念。从1990年起,我国规则就在国际规则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以适应我国门球国情。如:针对不准跨越击球方向线的规定,我国坚持 “中国式跨打”。随后, 在我国规则中又出现 “三杆不进一门取消真比赛资格、 得分不封顶、 限制双杆球次数、 平分时采用同分决胜、 允许放弃 击球” 等与国际规则不同的规定。但是,尽管我国规则 与国际规则在某些方面高差别, 但总的原则没高背离国 际规则的大框架, 即门球的基本属性没布改变, 也没高影响到我国与境外的比赛与交流。但是,我们认为这种差别不能太多,否则就会完全脱离国际规则。
在规则的闪击犯规中布 “ 如果被闪击的球移动后距离自球达到10厘米及以上, 同时又碰上诸如球门之类的障碍物反弹回来与自球接触,则为闪击犯规” 的规定。当初制订这一规定的理由是,此后若续击就是重复 撞击。所以,规则将未发生的犯规提前来处理了。可是, 但《2015规则》是允许 “放弃续击” 的, 所以高人认为此条可以去除, 即若发生情况时,选择放弃续击, 是否就不犯规了?这种想法不是没布道理。但是,上述情况 “百年不遇”,考虑到与国际规则不拉开差距的原因,我们还是保留了这一规定, 即如果一旦发生上述情况时(尽管④不是被闪击的球,但也是闪击过的球,真性质相同), 根据规则精神,同样判犯规。
此外,开球时连续过一门、二门;界外球(己过三门) 进场与中柱接触等 “百年不遇” 的情况,原则上都按国 际规则执行,不再另搞一套。

  2,张鸿泰(山西长治市)问:
比赛中9号队员突然头晕无法比赛, 又因本 队无替补队员,所以队长申请缺员比赛。9号队员 在赛事聘请的医生那里紧急处理后,症状消失,故返回赛场,队长申请要求继续参赛。裁判员应该如何处理呢?

  关键回答:
根据《2015规则》第四章比赛方法中第六条第六款 “ 缺员比赛 ” 中的规定: “比赛期间,一方因故出现缺员时比赛可以继续进行,但教练员或队长须及时报告裁判员。缺员比赛时,缺员的球应保留,其他队员使其移动、得分均有效。一旦该球成为界外球,则不能再进场。根据《2015规则》的这一精神,缺员比赛的球员是不能再次进场参加比赛的。在正常情况下, 红方球队的教练员或队长应该用替补球员来解决缺员的问题;没离替补球员时,本场比赛只能缺员到底了。所以, 裁判员应拒绝9号球员再次上场。

3,李海鹰 (内蒙古包头市)问:
②撞击⑦,2 号击球员用⑦闪带边线上的⑤;由于击球员力度大,在闪带中⑦碰⑤悬在空中,⑤碰到场外障碍物返弹回来把⑦碰落在了场内。如何判?

关键 :
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发生,若是真的发生了纯属意外。处理这种现象只能用规则中“如果一个有效移动的球被一个无效移动的球碰撞,则该球移动仍然有效”来处理。但是,这里重点要分清的是⑦与⑤碰撞的瞬间,⑦是否出界。此时,⑤ 肯定出界是无效移动的球,若他们相碰时⑦是在界内,说明其还在有效移动中,适用于此条规则,即碰在界内只能算界内球 ;若与⑦是在界外碰撞的,那⑦已经是界外球了,属于无效移动的球,应判⑤、⑦双出界。

  4,徐勋炳(江西瑞昌市)问:
未过二门的②在二门前碰撞了已过二门的⑦和未过二门的④,并且与它们都接触(裁判员已确认)。 2 号击球员将④临时移开,用⑦闪带四角附近的⑤ 时,由于力度、方向、场地等原因,⑦将④碰撞进二门后从二线出界,⑦也从四线出界。2 号击球员见双出界,便击打自球过二门,之后不小心,球槌又碰撞了身边的⑨。问如何判罚?请说明执裁理由。

  关键回答:
这是一道考察我们掌握规则程度的题目。规则在闪击过程第三款中规定“同时撞击数个他球,如果自球静止时与这些球接触,击球员可以暂时移开第二次及以后需要闪击的球,再依次进行闪击”;接着,规则又规定“如果闪出的 A 球碰撞了暂时移开的 B 球,则碰撞后的移动均为无效移动,裁判员应将闪出的 A 球放在碰撞时的位置”。
根据规则精神,本案中因影响闪击而暂时移开④,其属性是无效球。⑦碰撞④,除④是无效移动外,⑦在碰撞后的移动也无效。裁判员应将⑦放在与④碰撞时的位置。在正常情况下,2 号击球员可以继续对④进行闪击。但是,由于“2 号击球员击打自球过二门之后,由于不小心球,槌碰撞身边的⑨”。其实,这一行为在击打自球时就已经触球犯规了,又因为此犯规是在闪击过程中发生的,故要将自球拿出界外,④放在撞击后的位置,⑨复位。
但是,话要说回来,从理解的角度讲,规则中所指这一临时移开的球是不能影响后一个球的闪击,若影响了怎么办?规则也有明确规定“如果裁判员认为暂时移开的 B 球影响闪击 A 球时,应将 B 球再次移开”。因此,除 2 号击球员操作有误外(即不应将临时移开的④放在 ⑦闪击路线上);裁判员也有问题(即明明看见④的位置会阻挡⑦的闪击路线,应立即上前再次移开④)。
所以,只要正确理解规则,这一情况完全可以避免。

  5, 比赛场景:②球在二门前撞击④球,④球移动后停在球门线上,击球员捡起④准备闪击时,②球尚未停稳。关键:

解答本题需要明确两个判定,一是犯规的属性,即击球员的行为是闪击犯规还是击球犯規。这一判定涉及如何处理②球;二是④球的属性,即④球是门前球还是门后球,这一判定①球后续过门是否有效。

先判定犯规的属性。此案中,击球员捡起④球准备闪击时,②球尚未停稳,按照“闪击过程是从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的界定,此时尚未进入闪击阶段,所以不能判闪击犯规,只能判触球犯规。按照触球犯规的判罚,②球不拿出界外。

再判定①球的属性,二门前的①球,被②撞击停在球门线上,应该属于门前球,后续④球虽然经历击球员的捡拾、裁判员重新放置的过程,但这一重新放置只是恢复了原位,该球门前球的属性没有改变。按照规则第十三条“从门前向门后移动并停留在球门线上的球,在以后的有效移动中通过球门,过门有效”的规定,④球后续过门有效。

因此,正确答案是:判触球犯规,②球不拿出界外,④球放回原位,后续④球过二门有效。

需要提醒的是,停在球门线上的门前球,后续过门是否有效,要依据情况进行判定。比如上述案例中的④球,后续击球员直接击打过门,或者被闪顶过门,都属于有效过门。但若②球在二门前撞击④球,④球停在球门线上且与②贴靠在一起。此时击球员捡④球、踩②球、再放④球于球门线上(或直接踩住自他球)闪送①过门,过门无效,不得分。这一过程的④球,经过了人为的捡拾和放置,球的属性己经改变,不在属于门前球,所以过门无效。

6,临近终场,③球过三门,续击擦撞①球奔柱,闪击①球撞柱后,①撞了柱旁的⑧
球,裁判员宣判“1号中柱得分”。此时,①、⑧球尚未停稳,击球员击③球撞柱(见下图)。请问裁判员应如何判定?

  关键:这是一个对球有效移动和无效移动的判断及所产生的结果和如何处理的问题。
在规则第十一条“球体移动”中明确规定:“球撞柱后的移动及造成的他球移动为无效移动”也就是说,球在撞柱后产生的结果均无效,被移动的球应复位。
本案中,3号击球员闪击①球撞柱后。裁判员宣判“1号中柱得分”,尽管①球在撞柱后又碰撞到了⑧球,且两球都在移动中,但因为①球的移动为无效移动,所以它碰撞⑧球引发的移动也为无效移动。在处理上,我们对尚未停稳的无效移动可以忽略不计,因此击球员此后再击③球撞柱应该是正当行为。
因此,本题的正确的判罚应该是,即①、③球中柱得分,⑧球恢复原位。

7,问题:(1)(见左图)一门后有③球和⑤球,①球进一门后,碰撞门后的③球,自、他球停稳后击球员先撞击⑤球,再撞击③球,这种操作是否犯规?
(2)(见右图)③球过三门时撞击门后⑤球打出双杆球,闪送⑤球后,③球第一杆撞击中柱附近已过三门的⑧球致使⑧球撞柱得分。③球是否还有续击权?

周正:第一个问题:①过一门后碰球,裁判员宣布一门得分。至于你续击中撞击几号,或是根本不去撞击,那都是临场队员的自由。所以这种情况不犯规。
第二个问题:③球打出双杆球后,有两次续击权,这点大家都明白。第一杆撞击⑧球,⑧球撞柱,只是失去了对⑧球的闪击和续击,但不是犯规(如果⑧球没有撞柱,③球还有两次续击)。
通常,撞击他球出界或撞柱,自球失去了续击权,就只能退场了。但那是在只有一次击球权的情况下,现在是本身就有两次续击权,不能与一次击球权的情况等同在一起。所以,第一杆打过后,还有一次续击权。

8,问题:⑦远冲二门未果,贴在二门左柱上,且压着球门线;界外⑧从二门一号位线外给四角的⑩接力,结果打到二门右门柱,致使⑦产生移动进了二门并碰撞到⑧。请间⑦过二门得分吗?⑧是否拿出界外?为什么

  关键:大家知道,界外球进场时,自球不能直接触及场内球和经裁判员摆放好的界外球。对于进场时,间接发生的球移动,规则规定“界外球进场触及门柱或中柱,造成与该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移动,为无效移动”。本案中,界外⑧进场时并非直接触及⑦,而是打到门柱上震动后间接造成⑦移动,符合规定条文,所以⑧进场不犯规,⑦为无效移动。裁判员应判⑦过二门不得分,将⑦恢复原位。随后,由于⑦的无效移动碰撞了⑧,其移动适用于规则中“如果一个有效移动的球被一个无效移动的球碰撞,则该球移动仍然有效”的精神,判⑧移动有效,即碰在哪里算哪里。

9,问题:规则规定:“自球与他球接触时,经裁判员确认后只需击打自球,无论他球是否移动均为有效撞击。未经裁判员确认,他球须有动感才为有效撞击”。从该条款中联想到:他球与他球接触时,击球员没有申请裁判员确认,例如:⑧撞击⑨,而移动后与⑩相接触,击球员没申请裁判员确认就捡拾⑨造成⑩移动或不移动,请问两种情况各自应该如何判?

关键:规则中有“撞击后,被撞击的球与自球或(另一个)他球接触:因捡被撞击的球使与之接触的球产生移动,为无效移动”。此外,规则还规定“比赛中击球员可以申请确认的事项中包括球与球是否接触;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以裁判员认定为准”。这两项规定表明,一是因捡拾被撞击的球,若发生与之接触的球产生移动为无效移动,不犯规;二是球与球是否接触,不管是申请确认或是不申请确认,都以裁判员的认定为准。那么本案中⑧撞击⑨,而⑨移动后与⑩接触,击球员没有申请确认就捡拾⑨,造成⑩移动或不移动,该如何处理呢?
首先,裁判员必须做到“心中有数”,认定两球是否接触,这是关键所在。就是说,若认定两球接触,那击球员捡拾①,引发⑩移动,不犯规,只须将⑩复位即可;反之,若认定两球非接触,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击球员捡拾⑨时,造成⑩移动,为触球犯规,因发生在闪击过程中,自球拿出界外,⑨、⑩复位;二是击球员捡拾⑨时,⑩没有移动,就不构成犯规行为。
其次,从裁判工作角度讲,虽然申请确认与未申请确认,判定权都在裁判手里,但申请与不申请大不一样。说白了,不申请确认容易引发矛盾,即若判两球接触,对方不会满意;若判两球未接触,本方不会满意。所以,还是要忠告大家,遇到此类情况,最好申请裁判员确认一下,举手之劳,对本人及球队有利而无害,何乐而不为呢。

10,问题:比赛开始,裁判员呼号后,击球员捡拾自球走进开球区,准备放球时。
1、自球脱手滚向界内50公分,击球员急忙用球槌将自球往回拉了一下,自球滚向开球区,击球员再次捡拾自球放球准备过一门。是否犯规?如何判?
2、自球脱手掉下直接进入比赛场内,移动中触及了一门前的场内有效静止球,是否犯规、还有过门击球权吗?
关键回答:
  问题1,在门球规则中,有一些规定并不具备技术性要求,而纯属于道德性规范。如“不能用球槌拖动被撞击的球”;“开球时,不能用脚放置自球。必须用手将自球放置在开球区内”;“同队队员必须着装统一”;“询问时要文明
用语”等等。这些规定,就是让门球成为一项高雅、时尚的体育运动。因此,按照这一理念,我认为应该严格规范球队(球员)行为,判触球犯规,取消击球权,否则就会形成“一个规定,二种对待”。即被撞击的球不能用球槌去拖拉,而其他球可以用球槌去拖拉,这是有勃于规则的本意的。我认为处理这类问题的原则,凡是场内球,击球员若要捡拾,只能用手。

问题2,规则第十八条触球犯规中规定“除竞赛规则允许的行为以外,击球员触及了界内球和界外球,为触球犯规”。就是说,除非在闪击过程中允许击球员按规定触球,以及击球员身体、球槌及界外球进场触及球门或中柱接触的球发生间接移动外,其他行为都不得使场内球发生移动。本案中'击球员自球脱手直接进入比赛场内,移动中触及了一门前的场内有效静止球',上述情况还是规则中允许的行为,而是击球员不当行为造成的,可以参照规则中'被撞击的球经捡拾后脱手,触及了场内的自球或他球'的精神判触球犯规,取消其击球权。

本案例还会涉及到另一个规则问题,即球是否属于“身上携带物”。规则中对于这个问题有规定“身上携带物(指与比赛无关的物品)掉下触及球,属于触有关的携带物,应该不犯规吧?从理解的角度讲,与比赛无关的“身上携带物”主要是指手机、香烟、打火机、钥匙、钱包等;与比赛有关的“身上携带物”主要是指击球员的服装(含帽子)、佩戴的号码标志、眼镜等。而球是比赛用具,不能用此条来衡量。

  11,问题:二门前③撞击了⑤和⑦,在闪击过门时,⑤碰门柱返弹,击球员反应敏捷迅速抬脚,结果自球被反弹的⑤碰撞移位,停稳后巧遇附近的⑥呈接触状态。问裁判员应如何判定和处理?

  关键回答:自球与非撞击的他球接触,还不算撞击。不是“千年一遇”也是“百年一回”,恐怕只是理论上存在的可能性。但作为一个特殊的案例不妨也可以探讨一下,以期强化规则的一个理念。大家知道,任何一项体育规则都不可能包罗万象,把所有的情况都包含进去,总会有一些规则中尚未明文规定的情况。处理这些问题若用规则,找不到依据,怎么办?就此,在规则中总会有“主裁有权对规则中没明文规定的情况,作出处理决定”的规定。这就是我们今天要强化的理念。

12,问题:⑧远冲三门前己过
门的①、⑨,力度不够、⑧与①形成“眼镜”。(如图中上部分图)
  ⑨起杆,同时撞击①、⑧。⑨将①闪送过三门,在球友们的争执中,9号击球员忘记了已撞击的⑧,9又撞击了一下⑧(如图中下部分图)。
  “犯规了”,有的球友说“重复撞击',自球要拿出界外;有的球友说是触静止球,自球不拿出界外…………。争论不断,裁判员怎样及时的作出判断?为什么?

关键回答:首先,击球员犯规,这是大家的共识。其次,要弄清的是犯什么规?从击球员的行为来看,由于自球同时撞击了①、⑧,先将①闪送过三门后,接着应该再闪击⑧,而“击球员忘记了已撞击过的⑧,又一次撞击了⑧”。从表面上看,似乎是'重复撞击'(错:它不满足'重复撞击'的两个条件)犯规,但实质上击球员在击打自球时,已经犯规了。因为体育竞赛规则中有这样一个法则,即对先、后出现的犯规行为,一般以最先出现的为判罚依据。至于犯规种类,我认为按规则第十二条击球犯规中(8)“获得闪击权后没有闪击而击球”的精神,判击球犯规为好,这比判触静止球犯规更精准一些(虽然结果都一样)。此外,在一般情况下击球犯规自球不拿出界外,但是,上述犯规发生在闪击过程中(未获得续击权),所以自球拿出界外(当然巧合的是,按击球犯规(8)进行处理也一样),⑧恢复原位。

13,问题:①在二门前撞击④,①、④都停稳后,1号击球员捡拾④不慎掉落在脚上,④落地在即将出界的时候,击球员用球槌将④拦住。

问:1号击球员犯规吗?①、④怎么处理?

  关键回答:
规则第十八条触球犯规中明确规定“用球槌拖动被撞击的球”,判触球犯规。本案中,尽管“击球员捡拾④不慎掉落在脚上,④落地移动在即将出界的时候,击球员用球槌将④拦住”,从表面上看这一行为是不让球出界,但这用球槌拖动的性质是一样的,也是犯规行为。由于其犯规发生在闪击过程中,所以处理时应将自球拿出界外,④放回撞击后的位置。
其实,击球员完全可以用手再次捡拾即将滾出界的④,只要在10秒内完成闪击就可以了,没必要用球槌去拦截。
顺便再次强调,击球员除不能用球槌拖动被撞击的球外,按照规则精神,其他场内球及裁判员摆好的界外球也不允许用球槌去拖动。

  14,问:⑤在三门距四线1号位边线5
厘米处,④撞击②后正好停在与⑤的连线垂直
于边线且距⑤的15厘米处(图左部分图)。4号击球②员用②闪顶⑤,②碰⑤后即停稳未动,⑤出界(图的右部分图)。请问④有续击权吗?⑤出界有效吗?

  关键回答:规则历来就规定“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不足10厘米”,为闪击犯规。就是说,闪击后,被闪击的球与自球必达到或超过10厘米才符合要求。为啥要这样规定?一是不能自造“眼镜球”打双杆(目前己无意义);二是闪击成功的判定标准(否则无法识别)。
在上述案例中,自球与被闪②之间的距离实测只有7.5厘米,②也不是移动超过10厘米后再反弹同来的球。所以判闪击犯规,取消续击权,将④拿出界外②放回原放球位置,⑤出界无效,恢复原位。
顺便提示一下,按照规则精神,只有在二种情况下,闪击后自、他球的距离不足10厘米,但不算犯规。一是,被闪击的他球移动后距离自球达到10厘米以上,但又碰上诸如球门之类的障碍物反弹回来不足10厘米处时(不能与自球接触),为闪击成功;二是闪击他球出界,或闪击他球撞柱时(放置他球不能与中柱
接触),不受自、他球相距不足10厘米的制。因为此时,他球已出界或成为“死球”且与自球分离,不存在相距不足10厘米的问题。

  15,问题:在一场门球比赛中⑧撞击⑩,⑩移动后与③密贴(如图上部分),8号击球员将⑩从③的对面用手指拨开(捡拨),没有触到③,③晃了下(如图下部分)。
截判说:“密贴球必须请示裁判,不请确认就是犯规”。结果判8号击球员击球犯规,将⑧拿出界外,取消8号击球员闪击权和续击权。裁判的判罚对吗?为什么?

  关键回答:
“密贴球必须请示裁判确认,不确认就是犯规”。这种做法是一些地方的“土政策”,据说还相当有市场。首先指出,这是错误的做法。究其原因主要是对规则的理解深度不够,或怕麻烦有争议。其实,恰恰相反,不按规则行事倒是争议的根源。《2015规则》明确规定“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以裁判判定为准”,就是说,在未申请的情况下,裁判员必须实事求是,据实判罚,不能因为击球员没申请确认,明明是密贴球,也判其犯规。在上述案例中,若⑩与③密贴,即使捡拾⑩,动了③(这里捡捡⑩,动了③,说明⑩与③是密贴球;否则,捡拾①时,③是不会动的),不能判犯規;相反,若⑩与③未密贴,则捡拾⑩动了③,应判犯规。
其次指出,“申请确认”是规则明文规定,也是击球员的权利,对球队、球员都有利,举手之劳的事,为啥还会出现“不申请”的问题呢?说明我们一些球员对规则了解不够,或根本就不知道有'申请确认'的规定。所以建议,一是加强学习,球员不能只顾打门球而忽视对规则的学习;二是各地不能自行搞'土政策',必须统一到规则精神上来;三是在赛前领队教练联系会上,裁判长要强调这个问题,以期做到参赛队人人知晓。

  16, 比赛场景:未过二门的③在过二门的同时又撞击了门后的①和⑦,打出双杆。当闪击①完成后,①还没有停稳就捡起了⑦,裁判员立即宣判“犯规”。

  国际级裁判员李丹丹:

此题中“当闪击①完成后”应改为“当闪击①成功后”。解答此题要从两个方面来说明:
首先,要认定3号击球员犯的什么规,该如何去处理各球。
《2015规则》对闪击过程的定义为:“撞击后各球静止开始,到闪击完成后场上球静止获得续击权为止。”
3号击球员在闪击①后,该?球还未停稳时就捡拾另一个待闪击的⑦,其行为应该是触球犯规。但由于这是一个闪击两球的过程,⑦还未闪击,因此,这一犯规发生在闪击过程中,其性质就是闪击过程犯规。此外,规则又规定“若出现与有效移动无关的犯规行为,该球的移动仍然有效”,据此,被闪击的①因与此犯规无关,认定①为闪击成功。再依据闪击过程犯规处理2(3)款的规定“如果犯规发生在闪击成功后,则他球移动有效”,判①移动有效,③拿出界外,⑦恢复原位。
其次,还要确定是否记录一次双杆问题。
大家知道,使用双杆球以闪击完成为判定标准,闪击完成又以获得续击权为标准。由此得出,虽说3号队员对①闪击成功了,但还未闪击⑦就犯规了,即闪击没有完成,也没获得续击权。因此,不能对双杆球作记录。

17,比赛场景如图,已过三门的①与中柱接触(从界外进场),⑦(未过三门)撞击④,④移动碰撞二门柱,致使与二门另一门柱接触的①移动。

国际级裁判员余晓琳:
尽管门球场上发生这种的概率较小,但作为研究还是有其价值的。根据场景我认为应判④中柱得分,拿出界,放置在待进一门位置;①移动无效,复位;击球员击球结束。为什么呢?
首先,规则第十四条规定了“撞击中柱移动后触及中柱”而本案中,④已过三门并与中柱接触,⑦撞击了④,使其产生移动。因此,根据规则规定应判④中柱得分。

其次,根据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第6项规定“球撞中柱后的移动,为无效移动”。那么,④撞柱后的移动为无效移动,由此碰撞二门柱并致与二门另一门柱接触的①的移动,也是无效移动。因此,①须恢复原位。

第三,根据规则第十五条第1项規定“如果被撞击的他球(已过三门)撞中柱或出界,则失去对该球的闪击权”。本案⑦撞击④,并使之撞中柱,因此,7号击球员击球权结束。

其实,这道题的最重要的就是判断④中柱是否得分?本案例是明显的“球碰柱”,即④撞柱得分有效,但其以后的移动为无效移动。

假如我们将题目变換一下,即将④转一个角度,改成⑦先撞柱后引发“柱碰球”则存在两种可能。其一是,⑦是未过三门的球,若碰撞到中柱而引发④间接移动,依据规则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已过三门的界外球进场与中柱接触,其它有效移动球碰柱造成该球间接移动,侧贴柱球得分”,则④得分;其二是,若⑦是已过三门的球,引发④的间接移动,④就不算撞柱了,因为规则规定“撞柱后造成他球的移动,为无效移动”即⑦撞柱的瞬间即成“死球”,以后所引发的球的移动均为无效移动,须将所有移动的球恢复原位。

18,比赛场景如图,在二门前,③先后撞击④、⑧两球后和⑧接触,击球员未申请确认,但小心翼翼地向背离的方向捡拾⑧,引发③轻微晃动。

  国际级截判员:刘林箭

我认为“裁判员认定③、⑧接触,虽然击球员未申请确认,且捡拾时还引发的轻微晃动,但不为犯规,可以进行闪击和续击。”其理由有以下两条:

一是规则第十一条第二款第7项中,有这样的说明:“撞击后,被撞击的球与自球或他球接触,或重新放置他球时,因捡拾被撞击的球,使与之接触的球产生移动,为无效移动”。这就明确地告诉我们,撞击后两球或三球接触在一起,击球员可以大胆地直接去拿他球,由此造成或其他球的移动,均为无效移动,不犯规。

二是规则第九条第三款中规定,比赛中击球员可以请求确认“球与球是否接触”“如果击球员未申请确认,以裁判员认定为准”。本案例中,击球员未申请确认,但裁判员认为③、⑧接触,就应该按照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七项的规定处理,不判犯规。

不过话还是要说回来,从判定角度讲,我认为申请确认或未申请确认其实关系并不是很大,裁判只须按照规则执行就是了。但是,从球员角度来讲,未申请确认容易引发矛盾。若判两球接触,对方不满意;若,判两球未接触,本方不满意,何苦呢?所以,为减少矛盾,请求确认一下又何妨?这是最好的办法。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球与球是否接触的确认要分“撞击前”和“撞击后”两种情况。

“撞击前”请求确认和未请求确认,其要求不一样。即击球员请求确认的,他球不动也算撞击,而未申请确认的,击球时他球必须有动感,才为有效撞击。

“撞击后”请求确认和未请求确认也不同。即击球员请求确认的,之后你怎么拿球引发球的移动都不犯规;不请求确认的,就要以“以裁判员认定为准”了。

说实话,如果击球员以为两球接触了,而裁判认为没接触而判定触球犯规,那你也无话可说。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