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中融·传承 | 为什么家族信托比遗嘱在财富传承上具有明显的优势?

 826271992 2019-05-15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嘱有多种设立方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我国《继承法》第17条[1]已经明确规定了各种遗嘱设立时需满足的条件。被继承人可以采用立遗嘱的方式提前安排个人合法财产的处分事宜,不存在金额的上限与下限,同时,放入遗嘱中财产的形式也不受限制,如资金、股权、房产、汽车、知识产权等均可在遗嘱中进行安排。因此,通过遗嘱进行财富传承具有三大优势,一是设立遗嘱的程序较为简便,二是设立遗嘱的门槛较低,三是通过遗嘱进行财富传承的成本较低。相比之下,设立家族信托通常需要经过一定程序与期限,少则一个月,多则半年或一年。此外,家族信托也具有较高的设立门槛,银保监会已经明确要求家族信托的财产金额或价值不得低于1000万元。同时,由于我国信托登记制度尚待完善,将房产、股权等非现金资产装入家族信托也会产生一定的成本。

然而,虽然遗嘱继承相比家族信托具有前述几方面的优势,但越来越多的高净值人士选择通过家族信托而非遗嘱来进行财富传承。从2012年全国第一单家族信托落地以来,国内家族信托业务进入了一个极速扩张的阶段。截至2017年末,国内有近30家信托公司开展家族信托业务,存量的家族信托近3000单,资产管理规模合计超过500亿元。

那么家族信托相比遗嘱来说究竟具有什么优势?通过分析遗嘱继承可能出现的风险与已经存在的大量纠纷,结合其与家族信托的功能对比可知,相比家族信托具有的财富传承、财富管理和风险隔离功能来看,通过遗嘱进行财富传承常常会出现如下一些问题:

司法实践中遗嘱继承纠纷大量存在,不仅可能产生无法实现被继承人真实意愿的结果,还会导致至亲手足之间反目成仇,更会影响财产的流动与利用效率,从而导致家族财富的大幅缩水或贬值

由于中国传统的文化禁忌,人们通常认为谈论死亡会带来厄运,因此,大家对提及“死亡”、“立遗嘱”等事项较为忌讳,通常不到关键时刻不会考虑设立遗嘱。另外,很多人担心提前分割财产也可能导致子女之间产生矛盾,因此,即便立了遗嘱也是秘密进行,尽量不让子女知情。由于遗嘱是在被继承人去世后才开始生效,一旦某继承人手持遗嘱主张继承时,会遭到来自其他未取得遗产的法定继承人的阻挠从而导致遗嘱继承人不能顺利取得遗产的所有权,包括效力相对较强的公证遗嘱也难逃此劫。

例如,在2015年北京市某法院审理的一起继承纠纷案件中,翟先生与原配妻子育有三个子女,但子女们并不孝顺。原配妻子去世后,翟先生与再婚妻子张女士共同生活多年(未办理结婚登记),非常恩爱。2013年翟先生因病去世后,张女士手持翟先生2005年2月所立并经过公证的遗嘱主张继承某房屋的所有权,遭到翟先生三个子女的反对,张女士遂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翟先生的几个子女申请法院调取了翟先生立遗嘱前三年在相关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就诊记录,并根据相应病案材料申请对翟先生2005年2月立遗嘱时的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经安定医院鉴定认定:翟先生在2005年2月患有器质性智能损害(痴呆),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行民事为能力人所设立的遗嘱无效,因此,张女士败诉,涉案房屋最终按照法定继承由翟先生的三个子女取得继承权。

在2016年发生的一起案例中,李A带着父母生前所立的遗嘱公证书到房产部门,要求根据遗嘱办理房产过户,但却被告知必须先办理继承公证后才能办理房产过户。公证处为了确定遗嘱的唯一性和有效性,并排除李A丧失遗嘱继承权的可能,必须被继承人的所有法定继承人均到场,才可以办理继承手续,李A的哥哥李B与姐姐李C同意配合,但李A的弟弟李D因未取得父母的遗产心存不满,不愿配合,从而导致李A无法顺利取得该房产的所有权。因此,李A将弟弟李D告上法庭,并同时将哥哥李B与姐姐李C列为共同原告,要求法院判决其有权单独继承该房产。双方历经一审、二审多级审判程序,经过对父母生前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以及遗嘱签字的司法鉴定等多道程序,最终在几年之后李A才顺利办理了所继承房屋的产权证。经过如此纠纷,李A及其兄弟姐妹之间的亲情也已经破坏殆尽,想必这也是李A父母所不愿看到的结果。

相比之下,家族信托通常是委托人生前设立,信托生效后,受托人即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信托财产,并逐步向受益人分配,尚未分配的财产继续留在家族信托中由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委托人可以在家族信托存续期间根据个人意愿随时调整信托合同的相应条款,包括变更受益人及其信托受益权比例、变更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追加信托财产、提前终止信托等。即便委托人身故之后,受托人仍将继续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人义务直到信托终止。因此,通过家族信托进行财富的传承,基本上完全符合委托人的真实意愿。同时,境内家族信托的受托人只能为68家持有信托牌照的金融机构,受托人在信托设立的过程中通常要做严格的尽职调查以保证信托设立的合法合规性,进而确保家族信托合法有效,不会像遗嘱那样存在大量因为效力问题导致的纠纷。此外,鉴于家族信托的保密性,除非委托人主动要求,否则受托人在发送给各受益人的定期管理报告中,通常不会向该受益人披露其他受益人所享有的受益权比例或取得分配的金额,因此,也一定程度避免了各受益人之间发生重大纠纷的情形。

被继承人的遗产一次性分配给继承人,无约束激励机制,无法保证多代传承,同时遗嘱继承对继承人的财富管理能力也提出了一定要求

父母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家族财富传承给后代(通常为子女),遗嘱中的继承人必须为已经存在的主体,无法保证多代传承。同时,遗嘱继承是在父母身故后将父母名下的资产作为遗产,根据遗嘱的指定一次性转移至子女名下,如果遗嘱的效力没有问题,除非发生《继承法》第七条[2]规定的情形,遗嘱继承人可以确定性的取得遗嘱中指定的财产,而不论该遗嘱继承人当时是否已经沾染了不良嗜好,是否存在挥霍财富的特质等。相比之下,家族信托可以将财富直接指定传承给已经存在的一代或多代家族成员,也可以将未来出生的晚辈家族成员在其出生后追加为受益人。家族信托可以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设置各种不同的条件分配条款,当子女满足了父母设定的条件方能取得特定金额的分配。因此,父母可以通过家族信托的该项功能,对子女的行为产生引导作用,比如,有一些委托人在《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若其子女出现刑事犯罪行为,则取消其受益人资格。

此外,通过遗嘱进行财富传承对子女的财富管理的能力也提出了一定要求。对于个别存在不良嗜好或是不善理财的子女来说,一次性获得大额遗产,可能存在短期内挥霍掉的风险。例如发生在香港的一个真实事件,郑某的父母多年经商积累了大量财富,父母因为一些原因突然离世后,从小娇生惯养的郑某依据父母生前立下的遗嘱瞬间获得了千万遗产,却完全不知如何管理该等财富并大肆挥霍,不到50岁时就已经将名下财产挥霍殆尽,最终落得和18条流浪狗相依为命的结局。通过设立家族信托,委托人可以将子女设置为受益人,并设置受益人传承机制,从而有计划地将委托人的财产分配给一代或多代受益人。在信托利益分配给受益人之前,信托财产将由受托人进行专业的财富投资管理,可以避免受益人一次性获得巨额财富却缺乏有效的管理能力导致财富缩水或快速消耗。

利用遗嘱进行财富传承不具有隔离功能,无法避免被继承人与继承人的债务风险,也可能无法避免继承人的婚姻风险

虽然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对财产进行了安排,但在被继承人身故之前,财产仍然处在被继承人名下,从法律层面仍然属于被继承人的财产,不具有隔离功能。假如被继承人订立遗嘱之后,因经营企业面临高额负债或对企业的债务承担了连带责任时,债权人可以对被继承人名下的所有财产主张清偿,无论该等财产是否已经被罗列至被继承人的遗嘱清单中。若委托人设立了家族信托,根据《信托法》第十五条[3]的规定,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因此,信托设立后,委托人若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债权人无权对信托财产主张任何权利。

同时,遗嘱继承无法对继承人的债务风险进行隔离。被继承人身故后,由继承人进行遗嘱继承,一旦遗产分割至继承人名下,则从法律层面已经属于继承人的财产,若该继承人正处于债台高筑的特殊时期,则继承人的债权人可能立即对继承人取得的遗产主张权利。相比之下,根据《信托法》第四十七条[4]的规定,若信托合同中明确约定信托受益权不得用于清偿债务,则在信托利益分配至受益人之前,不属于受益人的财产,受益人享有的仅为信托利益的期待权,其债权人自然也无权向信托财产主张任何权利。此外,根据我国《婚姻法》[5]的规定,除非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指定或继承人与配偶有分别财产制的约定,否则继承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遗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继承人在此之后婚姻关系破裂,则来自其父亲或母亲的遗产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分割。因此,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决定了置入家族信托中的财产具有三重隔离的功效,家族信托可以解决遗嘱无法解决的前述债务风险与婚姻风险的隔离问题。

综上,虽然遗嘱有一定的财富传承功能,具有普适性,但由于遗嘱功能的局限性,以及客观存在的遗嘱效力导致的大量纠纷,对于很多高净值人士而言,需传承的财富数额大,种类多,家族信托相比遗嘱更能满足其财富有效传承的诉求。


➦[1] 《继承法》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 《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3] 《信托法》第十五条:“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4] 《信托法》第四十七条:“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5]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作者简介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