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农机服务产业作为我国农村重要的农业生产性服务产业, 不仅能够夯实农业生产能力基础, 提升农业发展质量, 推进农村第一产业和第三产业相融合, 而且还能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本文在在对山东、江苏两省的调研基础上, 采用案例比较分析的方法, 探讨当前农机规模经营与土地规模经营的互补互促, 农机生产性服务供给模式创新的内在动因、村集体与政府的作用等问题, 得出在当前粮食波动情况下, 通过延伸农机产业服务产业链, 在提供农机专业化服务的基础上发展综合服务是未来发展趋势。 引言 农机服务作为重要的农业生产中间投入品, 服务范围集中在农业生产环节, 但是实践中农机服务组织综合化经营趋势越来越明显, 涌现出多种形式的“农机为农服务中心”, 主动对接小农户, 满足农户农业生产的多元化需求。截至2017年, 我国农机作业服务组织达到18.7万个, 其中农机户4 184.5万户, 农机合作社6.8万个;农机维修厂及维修点17万个, 农机经销企业1.3万个;农机从业人员5 128.14万人, 年经营收入5 336亿元, 年利润达到2 004亿元。 我国农机服务产业发展的基础是农机社会化服务。自我国开始推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核心的农村改革, 允许农民个人或联户购置农机具, 使得农民逐步成为农机经营的主体, 才逐步有农机服务的市场化。我国的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起步较晚, 始于20世纪90年代的跨区机收小麦。由于收割机单价较高, 单个农户很难买得起收割机, 于是部分农户通过合作的方式购买, 并参与跨区作业, 赚取利润。1997年农业部、公安部、交通部等部门联合成为机收小麦工作领导小组, 给予联合收割机配备《跨区作业证》, 实行免收过路过桥费等系列政策, 农机跨区作业面积逐年扩大, 得到各级领导和社会的广泛关注, 被誉为“农业现代化的一道亮丽风景线”[1], 以农机跨区作为主要形式的农机服务进入快速发展阶段。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 非农就业机会不断增多, 农业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规模和速度逐年扩大, 购买农机作业服务的市场价格相比外出务工的机会成本更为便宜, 于是农业经营主体对农机作业的需求进一步高涨, 这也是农机服务快速发展的重要微观基础[2]。 近年来, 为满足农业生产多样化需求, 出现“全程托管”“订单作业”“代耕代种”“联耕联种”等多种形式的服务模式, 既让分散的小农户享受到机械化的便利, 也可让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解决劳动生产率的瓶颈难题。现阶段, 在山东、江苏等地还出现依靠农机合作社、供销社等主体成立各种形式的“为农服务中心”。农机服务产业链从农机服务延伸到农资供应、产后加工、农产品营销等环节。农机服务业的兴起和壮大, 为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各类农机服务产业组织蓬勃兴起, 将一家一户小农户生产融入到农业现代化大生产之中, 成为提升农业生产效率的重要途径。本文在实践调研的基础上, 分析农机服务业发展的演变规律, 并根据当前的农业农村环境, 分析农机服务产业发展的趋势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1 文献综述 农业生产性服务来源于专业化分工, 为农业生产组织提供各类中间投入的行业。农业生产性服务业, 即面向农业产业链提供生产性服务的服务业[3]。从产业链角度, 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及产后都需要生产性服务的支撑[4]。农机服务业是以农机服务为中间投入品, 为农业生产、农业生产者和其他经济组织提供服务的产业, 是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 我国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迅速, 成为发展现代农业、推动农业方式转变的重要引擎。2017年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文中对“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服务领域有全面界定, 主要涵盖农业市场信息服务、农资供应服务、农业生产绿色生产技术服务、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服务、农机作业机维修服务、农产品加工服务以及农产品营销服务七方面内容。农业生产性服务在农业发展中的作用, 不仅体现在其自身作为利润源泉的价值, 更体现在其作为农业产业链各环节的纽带而产生的“黏合剂”功能[5]。还有一些学者从农机服务促农增收角度进行研究, 张一豪等运用DID模型评价黑龙江省农机合作社助农增收的绩效, 结果表明农机合作社社员与非社员相比, 家庭总收入显著增加。 关于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模式, 肖卫东等[6]在对河南现代农业发展调研的基础上, 总结出由政府主导的公共农业生产性服务模式、农民合作社引领的内在扩张模式、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外部拉动模式等五种主要发展模式。芦千文[7]在界定农业生产性服务业业务范围的基础上, 提出三类供给模式:内生需求诱致模式、外部植入引领模式和政府保障扶持模式。而对于农机服务业的内涵和发展模式, 学者们多数从农机社会化服务与农业机械化的视角进行分析。尚书旗等[8]认为从农业生产中剥离出来的农机社会化服务是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新行业, 是我国实现农业机械化的关键途径。农机服务产业化是一种兼容中国超小规模和机械化大生产的农业经营体制[9], 有利于实现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的变革, 快速提高中国农业的整体效益。农机服务产业化是联系农户和农机服务组织的有机桥梁, 应当成为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主要方向。推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对于加快农业机械化,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建设现代化农业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农机服务供给主体的研究, 张国霖[10]认为我国农机作业服务组织总体呈现出资源配置方式多样化、组织规模化、投资多元化的发展态势, 农机作业服务组织发展是实现农业服务产业化的重要途径[11]。辛德树[12]基于新制度经济学分析框架, 讨论农机服务组织产生的原因, 并运用交易成本理论对各种服务组织形式进行对比分析;陈孝树[13]以温岭市久发农机合作社为案例, 定性分析农机合作社在促进农机社会化服务发展的重要作用。祝华军[14]在对农机合作社社会化服务的基础上, 探讨农机社会化服务模式的发展创新, 结果表明单纯农机作业将日渐式微, 全托管、土地流转等模式逐步得到农户认同, 建议政府对多元化农机服务供给模式加以政策支持和引导规范。 总结前面文献, 可以发现, 学者们对农机服务产业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农业机械化发展的作用、农机社会化服务模式、农机服务组织发展等方面, 而对现阶段农机服务业向农业生产资料供给、农产品营销等产业链延伸、农机服务组织综合化经营趋势方面的研究比较少。 2 我国农机生产性服务的发展环境分析 2.1 劳动力环境 当前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 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力老龄化严重, 对农业生产性服务的需求迫切。我国第一产业就业人员比重从2000年的50%下降到2016年的27.7%, 我国城镇化水平从2010年的49.7%提高到2016年的57.4%。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 60岁及以上人口比重为13.26%, 较2000年相比, 比重上升2.93个百分比。从这些数据可以看出,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农村青壮劳动力大量转移, 劳动力老龄化趋于显著, 一家一户办不了、办不好、办起来不合算的事越来越多, 农户对代耕、全托、半托等服务需求尤为迫切。当前更需要发挥农业生产性服务业的基础支撑和保障作用, 促进农业整体竞争力提升。农业生产性服务的快速发展契合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的重大需求, “机器换人”解放大量劳动力, 保证城镇化稳步推进。 2.2 土地环境 近年来土地规模经营趋势显著, 为农业生产性服务发展提供契机。据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数据显示, 2016年全国农业经营户20 743万户, 其中规模农业经营户398万户, 占2%。据农业农村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统计, 2016年经营规模3.3 hm2以上的农户数持续增加, 达到376.2万户, 增加19.6万户, 增长5.5%, 占总农户数的1.4%。其中, 经营规模3.3~6.7 hm2、6.7~13.3 hm2、13.3 hm2以上的农户数分别为252万户、88万户、37万户, 占3.3 hm2以上农户数的67%、23.3%、9.7%。全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面积32 000 khm2, 比2015年底增长7.3%, 流转面积占家庭承包经营耕地面积的35.1%。部分省份家庭承包耕地流转比重甚至超过50%, 如江苏、上海、浙江、黑龙江, 流转比重分别是60.2%、74.8%、53.8%和50.4%。土地经营权流转的结果形成规模经营的基础, 农业生产性服务发展条件逐步优化。 2.3 市场环境 由于粮食生产成本、国内外粮食市场价格等因素, 我国种粮比较效益有逐步下降的趋势, 农民在农业上的收入增收较为困难, “种地一亩不如打工两周”。农业整体竞争力不强, 急需农业生产性服务提升农业附加值。通过发展生产性服务业, 建立健全专业化分工、标准化生产、集约化经营、市场化运作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和经营体系, 能够提高农业附加值和竞争力。 近年来粮食作物全程机械化农机装备趋于饱和, 产中农机作业效益正在逐渐递减, 为延伸产业链条实现种粮收益最大化, 农机服务必须从单一的耕种收领域向产前、产中、产后的多个环节拓展。目前, 农民对农资购销、土地深松作业、秸秆还田、田间植保、粮食烘干与仓储等农机服务需求强烈, 这也成为农业经营主体提高收益的重要着力点。据调研, 如今一些种粮大户、农机大户都是规模经营主体, 在提供农机生产性服务的同时, 他们利用自身拥有的资源优势和销售渠道优势, 为农民提供综合农事服务, 如农资销售、粮食烘干、产品销售等社会化服务, 取得较好效益。2016年江苏、安徽、河南等地区雨水偏多, 小麦在地时间过长, 导致已经成熟的小麦无法及时收获, 小麦出现发芽和轻度霉变, 小麦品质下降。有些地区小麦价格仅卖到1元/kg, 种植户损失较为惨重;而当时具备烘干中心的规模新型经营主体, 他们抗自然风险的能力就较强, 避免这一重大损失。烘干后的粮食品质较好, 还能卖到好价格, 对于农民增效也起到重要作用。 3 农机生产性服务模式创新 3.1 山东实践 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 也决定小农家庭经营在我国长期存在着, 虽然近几年土地流转加快, 但是土地流转增速逐年下降, 如何实现小农与现代农业的有效衔接问题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关键问题。在土地租金居高不下土地流转困难、农民老龄化严重的地区, 农户有将农业生产经营部分或全部外包的需求, 各地出现了部分半托管或全程托管的形式。在土地托管模式下, 土地的经营权虽然没有流转, 但是农民通过对土地进行托管、代耕以及购买服务等方式, 也在小块土地上享受到了现代农业装备技术带来的效益。 2016年山东全省共3 000多家农机合作社开展土地托管, 总面积达到733.3 khm2。农机社会化服务规模不断扩大, 全省农机合作社和农机大户作业服务总面积分别为6 050.7 khm2、7 597.3 khm2, 承担全省80%以上的主要农作物机械化作业量。面向农业产业链的农机合作社最初提供耕、种、管、收农机服务为主, 在当地供销社的帮助下, 农机合作社在内部成立了综合农事服务中心, 为农户提供农机服务和农资采购服务, 并逐步向产后烘干、营销等环节延伸, 日益成为促进农业生产业发展的内在力量和有效组织模式。供销社对每一个提供全程农业机械化作业服务、功能完备、经营完善的农机合作社给予50万~200万资金扶持, 主要用于实施智能配肥系统、无人植保飞机等, 以保证农机合作社为农民提供耕种到收获全程机械化服务。农机合作社由镇村两级牵头, 合作社进行统一土地托管服务, 服务费低于市场价15%左右, 并且给予村集体74.6~149.3元/hm2的提成。 由于在村委会、农机合作社、供销社的资源整合下, 农户在农机作业、农资服务上省去不少麻烦, 并且享受到低于市场价格的农机作业费和农资费用, 为农户节本增效起到重要作用。这种模式也实现一定程度的农民组织化, 有益于统防统治、测土配方等新技术的推广。农机合作社和供销社给村委会的协调管理费, 还可在一定程度上壮大集体经济。 3.2 江苏实践 2015年下半年农业农村部将江苏省确定为全国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整体推进示范省, 各市也都正式启动实施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推进示范县建设。为全面推进这项工作, 就必须充分发挥农机社会化服务组织的作用, 将小农、家庭农场、种植大户紧密联系起来。为加快构建新型社会化服务体系, 不断提升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全面推进现代农业发展, 兴化市2017年起启动建设一批为农综合服务体, 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政策扶持、服务全程、强化监管, 加强农机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提升全市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高质量发展水平。 为农综合服务体按照社会化服务功能齐全的要求进行建设, 主要包括农机库、烘干中心 (烘干房、除尘用房、仓储、晒场) 、农机维修间、配件库、农资库、办公用房等配套设施, 每个为农综合服务体资金投入约为300万。烘干用房按满足配置10台12 t粮食烘干机的要求建设, 粮食产地烘干处理能力达50%以上, 建设面积不低于500 m2, 附属集尘用房120 m2, 粮食仓储周转用房建设面积不低于400 m2, 晒场1 000 m2, 农机库建设面积不低于600 m2。 当为农综合服务体验收后交予管理使用时, 申报租赁使用综合服务主体必须是具备一般法人资格, 管理规范到位, 服务能力较强, 优先考虑农机专业合作社, 租赁经营主体耕种、收获、植保、烘干等农机装备要配备到位, 能满足规划区内种粮面积农机全程机械化作业服务要求。综合服务体年租金每年不低于8万元, 使用协议一签五年左右, 租赁经营收益用于为农综合服务体的土地租金和经济薄弱村集体收入的补充。 3.3 比较与分析 3.3.1 土地规模经营 我国长期实行的家庭承包分散经营方式, 导致农业生产的组织化、规模化偏低, 为实现农业规模经营, 可以通过“土地规模经营”“服务规模经营”这两种方式实现。土地规模经营, 不仅有利于农机服务发挥最大效能, 还有利于农业技术推广, 提高劳动生产率, 降低农业生产成本, 实现规模效益最大化。上述案例中的农机服务模式都是在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基础上, 同时实现了服务经营的规模化。 从山东实践看, 土地托管模式不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通过规模化的土地代耕、代种、代管和代收, 将细碎的土地集中到农机服务组织手中, 实现土地的集中连片和规模经营。土地托管又催生为农服务中心, 开辟农业服务规模化经营的新路径。近几年, 种粮成本不断攀升, 而粮食价格稳中有降的趋势, 外出务工收入不断增长, 种粮的比较收益越来越低。在无需承担土地经营风险和投入大量土地租金情况下, 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更为合理地选择土地托管而非流转, 能够充分发挥农机服务优势获得较为稳定的土地托管收益。 江苏则利用政府搭建为农服务中心平台, 由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承包经营, 将农机合作社、家庭农场、种植大户、散户紧密联系起来, 构建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的服务体系。该模式中不强调土地规模经营的形式, 只要求相关承包体必须具有全程机械化服务能力, 并且能够满足规划范围内服务规模要求。 3.3.2 农机服务专业化综合化分析 经济学中分工理论认为“分工取决于市场规模, 而市场规模又取决于分工”, 两者之间是相互依赖的关系。我国目前处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时期, 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 使得农村人口结构和就业结构发生变化, 中青年农业劳动力大量向非农部门转移, 农村劳动力相对于土地、农机等生产要素, 变得更为昂贵, 导致农户对中间投入品以及农业生产环节中社会化服务的需求增加, 也加快促使了农户与社会化服务组织之间的社会分工。 从山东实践看, 农机合作社在提供农机专业化服务的基础上, 借助供销社的力量建立为农服务中心, 经营服务及范围主要有农资直供、粮食烘干、智能配方施肥等。江苏利用政府为农机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提供服务平台, 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全程农机专业化作业服务, 构成一条完整的服务链, 促进了农业规模化经营, 加速了农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农机合作社还更多地承担政府驾考培训任务、扶贫等公益性职能。 3.3.3 村集体的组织协调与政府的行政推动作用 从上述实践看, 农机服务的规模化、专业化、综合化都离不开村集体的协调组织。农户在家庭经营过程中, 耕地细碎化、种植品种差异化, 无论在农业生产还是购买服务上都无法实现规模效益。村集体将分散的农户组织起来, 选择与农机服务主体进行对接, 在整合细碎耕地、统一农机作业、共同采购农资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如土地托管过程中, 牵扯整村农户的组织动员、土地托管环节和方式的选择、合约的签订等, 在熟人和半熟人的乡村, 村集体作为农户的代理人, 在土地集中连片、土地托管费用谈判、纠纷协调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即使村委会会收取少量的管理费, 但是远低于合作社或其他主体在组织农民和协调服务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在江苏, 村集体与合作社、家庭农场、种粮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都需要经过政府成立的土地流转交易平台, 合同签订和管理更加规范。村集体在土地租金谈判、流转合同签订与监管等方面也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村集体的组织协调, 形成了“小农+村集体+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服务模式。 从山东的实践看, 村委会、供销社都是政府的代理人, 在推动农业生产性服务发展过程中都起到主导作用, 把供销社的经营与服务优势、村委会的组织、信任优势进行完美结合, 共同组织开展综合农事服务, 实现了农机服务主体、村集体、供销社、小农户多方互利共赢。从江苏的实践看, 由于江苏省实行全省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推进工程, 各级政府层层落实责任, 将全程机械化示范创建工作纳入干部的考核体系, 有些地方甚至实行一票否决制, 从而调动了各级政府推动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工作的积极性。为农综合服务体还可以解决农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农机用地难、粮食烘干难、粮食仓储难等问题, 将农机大户、家庭农场、种粮大户、合作社等吸引进来, 实现了资源共享, 提升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4 农机生产性服务模式发展趋势 从山东和江苏的实践看, 这两种农机服务模式都是在不改变农户独立经营的基础上, 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农资采购、农机服务、粮食烘干等农业社会化服务的规模化, 从而在发挥家庭经营优势的同时克服小农经营的不足。江苏以政府搭建的为农综合服务体为纽带, 实现小农与现代农业的有效衔接。两种模式虽然在服务内容上存在一定的同质性, 但是在提供方式、服务功能发挥的完整性程度、土地规模经营形式等诸多方面的差异性显著;但是其服务功能互补性的特征也正在显现。如供销社系统提供的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统防统治;政府搭建的农业生产性服务公共服务平台, 都是为更好地满足农户对农业生产性服务的差异化、多样化和高端化需求。 农机服务组织在产前、产中提供的专业化服务有了较好发展, 而产后加工、储藏、销售等这些增值型综合化服务是今后农机服务发展的重点。在专业化的农机服务发展到一定阶段后, 基于农业产业链一体化的需求和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追求规模经济的考虑, 往往会往综合性服务发展, 但是提供的专业性服务是基础。 5 结论 5.1 农机专业化、综合化服务是实现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路径 2016年我国农村人均耕地面积为0.23 hm2, 且土地细碎化比较严重, 特别是在一些丘陵地区, 如何在小规模经营的而基础上发展现代农业问题成为亟需解决的现实难题。从发展实践上看, 小农户可以将土地流转出去, 促进土地集中连片实现规模经营;也可以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情况下购买农机专业化服务, 最终在服务规模化基础上实现农业经营规模。农业规模经营的模式主要区别是土地规模经营的形式不同, 2017年中央1号文件进一步明确“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 通过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多种方式, 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不同的土地规模经营形式, 其风险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也不尽相同。如土地托管模式, 小农户承担农业经营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 而在土地流转模式下, 各类风险都集中到规模经营主体身上。但是在调研的江苏地区, 很多规模经营主体虽然认为当前土地租金偏高, 但也更倾向于土地流转模式, 认为土地流转不会出现农机服务质量、农产品产量等各类纠纷, 便于农业生产和管理。由于现实中存在着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 农户重视土地程度不一样等很多复杂情况, 土地规模经营形式实践和做法虽然有差异, 但是都离不开土地的连片规模经营和农机规模化服务。各地政府需因地制宜, 鼓励适应本地区的土地规模经营模式。 5.2 农机服务是农业生产性服务的重要内容, 在提供专业化服务的基础上发展综合服务是未来发展趋势 2017年农业农村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农业生产性服务的指导意见》, 意见强调要在七个关键服务领域发力, 提出“农机服务环节从耕种收为主向专业化植保、秸秆处理、产地烘干等农业生产全过程延伸。打造区域农机安全应急救援中心和维修中心, 推动专业维修网点转型升级”。不难看出, 农机专业化服务集中于产中服务, 为了提高经济效益, 适应市场需求, 各类农机服务组织也在积极探索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互联网+农机服务、土地托管+农机服务等农机服务新模式, 推动服务链条横向拓展、纵向延伸, 强化农机服务与多领域农业生产性服务功能互补, 融合发展。 对于小农户, 农机专业化服务主要价值体现在弥补劳动力投入不足, 实现对劳动的替代, 应该着重提供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统防统治等农业生产中专业化服务, 而对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要更加注重对产后加工、产品包装与销售等综合化增值性服务。 5.3 在一些具有外部性、公益性的环节上, 农机专业化、综合化服务离不开政府的扶持引导 在上述案例中分析不难看出, 当前作为基层政府农村工作代理人的村集体, 在土地流转、农资采购、农民组织化等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农业基础设施薄弱也是制约农机服务发展的重要瓶颈, 如机耕道、用地难等突出问题。这就需要政府继续加大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机耕道、农机场库棚等配套设施建设, 为开展农机服务打牢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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