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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赠予属违规 无偿赠予慎笑纳

 wuzheng8 2019-05-16

楔子:面对供应商的无偿赠予产品、设备、及其他服务,采购人是坦然笑纳还是宛然拒绝?面对采购人提出的无偿赠予产品、设备、及其他服务等强制性招标条款,供货方是采取妥协政策,委曲求全,还是据理力争驳回采购人的违法请求,收回成命呢?下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以上情况做详细分析。

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有时出现投标方为体现急于合作的决心和尽快达成合作的力度而提出无偿赠品的优惠政策,也有时招标方为达到某种目的明示或暗示要求供应商免费提供赠品的情况,所谓无利不起早, 有利盼天明,天下攘攘,皆为利往,赠送者与要求赠送者各怀心腹事,各有各的目的和打算,这样的商业陷阱尽量躲避制止。下面分五种情况予以法规分析,以便大家参考。

一、对于政府采购类项目采购活动中的赠予是法律禁止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第十一条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和实施计划、确定采购需求、组织采购活动、履约验收、答复询问质疑、配合投诉处理及监督检查等重点环节加强内部控制管理。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以上条款对禁止赠予进行了明确规定。面对供应商的无偿赠予产品、设备、及其他服务,采购人应宛然拒绝,面对采购人提出的无偿赠予产品、设备、及其他服务等强制性招标条款,供货方应据理力争驳回采购人的违法请求,收回成命。

政府采购活动应降低制度交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大力保障供应商权益,吸引广大供应商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是激发政府采购市场活力的重要举措,更是政府采购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应有之举。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尽可能减少供应商参与成本,不能因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而增加供应商的负担。供应商无偿赠送产品、设备、服务,采购人不得接受。采购人不得在采购时提出赠送产品、设备、及其他服务的要求,不得隐含或规避在采购清单和合同清单内。

二、国(境)外赠送的机电产品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直接办理进口相关手续,合理合法接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国际招标:(一)国(境)外赠送或无偿援助的机电产品;……”。国(境)外赠送的机电产品可以直接办理相关采购进口手续,节约招标投标费用。一般赠送机电产品的国中国(境)外机构都是对中国友好的国家或组织,有长期的外交基础,互相赠送产品,以示友好关系,免于招标直接收纳也是给对方的尊重和信任。

三、以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为条件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拒绝的,可以获得司法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一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捐赠和让利实际上是一回事,都是在没有减少合同要求条件下的利润紧缩,变相压低合同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捐赠无效,经确认无效的,建设单位应收回成命,严格按照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签订,实现合作共赢。

四、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不可以撤销赠与,并且赠予人应按义务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此类赠予具有一定的社会效应,往往是慈善义举,应该说到做到,不能言而无信,从开始承诺的那一时刻开始,社会效应就发生了,不可逆转,因此当赠与人反悔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应该依法要求赠与人交付,并且赠予质量合格的产品。赠与产品也是商品,既然是商品,那么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就应该符合我国《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法》等有关规定,其生产商和销售商就应该对其生产和销售的商品负瑕疵担保责任,对因商品质量问题而引起的财产和人身侵害负责,赠予方负连带责任。

五、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以及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责任方应受到行政处罚并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0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27号令)第四十九条规定,“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务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招标人在招标投标行业中往往是市场的强者,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具有主要话语权,如果招标人利用这种强势逼迫投标人接受一些不合理的条件是违法的表现,投标人有拒绝的权利。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30号,第八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投标和中标是要约和承诺的合同关系,严格遵守合同法的约束,双方当事人不可随意变更弃约,否则将收到法律的制裁。

无偿赠予往往披着华丽的外衣,内里由其深层的含义,赠予方不可能赔钱做生意,接受赠予方有时也会附带来很多麻烦。遇到赠予的情形时,要慎重考虑,区别对待,把本来赠予的好事做的更好,锦上添绣,芝麻开花节节高。

 

 

依据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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