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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5大法律风险 创业公司股权如何分配操作

 悲壮的尼古拉斯 2019-05-17

齐精智律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资”5大法律风险

《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齐精智律师提示划拨土地使用权只能用于划拨用途,不能直接用于出资。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未依法评估作价不是其履行出资义务的前提条件。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规定“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这条规定的内容表明:其一,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未依法评估作价不是其履行出资义务的前提条件;其二,只有当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的债权人向法院主张以非货币出资的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时,法院才会启动评估作价程序。本案中美力高科技公司和向化良在公司章程中对涉案土地的使用权协商价格是1500万元,只要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就应当视为美力高科技公司全面履行了出资义务。

案件来源:最高法院(2013)民申字第2479号民事裁定书。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只能用于划拨用途,不能直接用于出资。
 

裁判要旨:案涉出资土地系国有划拨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划拨土地使用权只能用于划拨用途,不能直接用于出资。出资人欲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应由国家收回直接作价出资或者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为出让土地使用权。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海南三亚国家级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与周春梅、三亚中海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2016)最高法民再87号】
 

三、出资人未履行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义务,法院不能强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裁判要旨:当事人未能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完成土地变更登记行为,即其无法自行补正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的瑕疵。出资人虽将划拨土地交付给公司使用,但未将划拨土地过户登记至公司名下,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但请求出资人将划拨土地过户登记至公司名下,没有法律依据。

案件来源:海南三亚国家级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周春梅等与海南三亚国家级珊瑚礁自然保护区管理处、周春梅等股东出资纠纷申请再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87号)
 

四、股东以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年限对应价值作价出资,期满后收回土地不构成抽逃出资。
 

裁判要旨:根据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发起人可以用土地使用权出资。土地使用权不同于土地所有权,其具有一定的存续期间即年限,发起人.将土地使用权出资实际是将土地使用权的某部分年限作价用于出资,发起人可以将土地使用权的全部年限作价用于出资,作为公司的资本。发起人将土地使用权的部分年限作价作为出资投入公司,在其他发起人同意且公司章程没有相反的规定时,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此时发起人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应当是土地使用权该部分年限作价的价值。在该部分年限届至后,土地使用权在该部分年限内的价值已经为公司所享有和使用,且该部分价值也已经凝结为公司财产,发起人事实上无法抽回。

由于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并未作价并用于出资,所以发起人收回土地使用权是取回自己财产的行为,这种行为与发起人出资后再将原先出资的资本抽回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区别,不应认定为抽逃出资。发起人取回剩余年限的土地使用权后,公司的资本没有发生变动,所以无须履行公示程序。

   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2009 ) 民二他字第5 号函(2009年7月29日)
 

五、股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以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额确定土地使用权价值。
 

裁判要旨:从美力世纪公司章程的条文来看,该章程第八条约定:美力高科技公司“认缴出资额:1500万元,占比60%,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注册后一月内办理过户手续(土地证号141408020)”。该条约定的1500万元的表述,仅仅是两个股东之间对涉案地块协商价值的陈述,而不是约定只用这块地价值1500万元的部分土地出资。这条出资条款的落脚点在土地证号为141408020的土地使用权上。

案件来源:最高法院(2013)民申字第2479号民事裁定书。
 

综上,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未依法评估作价不是其履行出资义务的前提条件。
 

齐精智律师,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微信号qijingzhi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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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公司股权如何分配?来看看腾讯五虎是如何操作的!

创立之初,“五虎将”们一共凑了50万元,其中:

  • 马化腾:首席执行官,出资23.75万元,占47.5%

  • 张志东:首席技术官,出资10万元,占20%

  • 曾李青:首席运营官,出资6.25万元,占12.5%

  • 许晨晔:首席信息官,出资5万元,占10%

  • 陈一丹:首席行政官,出资5万元,占10%

我们知道,很多企业在创立的时候,创始人喜欢占股51%、67%以上,为什么腾讯五虎没有这样分配股权呢?后来马化腾回忆说,这样分配股权的原因有3个:

01

根据合伙人的分工和能力分股权

马化腾在接受多家媒体的联合采访时承认,他最开始也考虑过和张志东、曾李青三个人均分股份的方法,但最后还是采取了创业团队根据分工和能力分配不同的股份,产品、技术、运营是腾讯的三个支柱,所以负责相应模块的合伙人拿到的股份就高。

后来有人想加钱、占更大的股份,马化腾说不行,“根据我对你能力的判断,你不适合拿更多的股份”。

因为在马化腾看来,未来的潜力要和股份相匹配,不匹配就要出问题。如果拿大股的人不干活,干活的人股份少,矛盾就会出现。

02

创始人一定要出主要的资金,占大股

马化腾说,企业“如果没有一个主心骨,股份大家平分,到时候也肯定会出问题,同样完蛋”。所以创业早期的资金主要由马化腾来出,占大股。

03

要一股独大,但不要一股太大

马化腾说“要他们的总和比我多一点点,不要形成一种垄断、独裁的局面。”

股权如何分才合理?

1、创始人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权较为合适。

A股上市规则规定,如果公司有一个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30%以上股权,可以认定公司有实际控制人。最大创始人持股比例大于其他联合创始人之和,可以避免出现两个创始人股权比例太过接近,对一件事情有不同意见时产生争议。

海外很多时候实际控制人不需要持股30%以上,其持股比例可能只有百分之十几甚至几,但依然能够控制公司,因为其可以对股票设置不同类别。比如A类股票持有者1人可以投20票,B类股票持有者1人只能投1票,这样实际控制人在表决的时候就有更大的话语权。

2、联合创始人和员工一起持股30%以上

这样的持股比例既能使联合创始人个人持股保持与创始人较大差距,也能让创始团队总体持股超过60%,保障对公司控制的主动权。

3、投资人股权占比30%-40%

除去创始人、联合创始人和核心员工持有的股权,剩下的为预留给投资人的股权。

4、创始团队控制公司50%以上股权比较合适

此时关于公司经营的所有事项创始团队都可以直接进行决策。比如公司优先发展什么,计划做什么,如果创始人带领员工持有50%以上的股权,就能对这些经营事项进行决策。

5、创始团队可以争取控制公司66.7%以上股权

此时创始团队能够控制公司所有资本类型事项。比如引进新股东,增资减资,股权转让,公司合并、分立,章程修订等跟资本运作相关的重大事项,这些事项都需要三分之二股东投票通过。

假如创始人持股30%以上,联合创始人和员工持股30%以上,加起来能达到66.7%就非常安全,即使投资人有其他意见,只要公司的人齐心协力,仍然可以执行自己的方向。

6、互联网公司一般预留10%-15%的期权池

这是60%互联网创业公司的选择。特别是对于那些已经发展到一定阶段,但还没有成熟,大概是A轮到C轮之间的公司。

7、天使轮投资人持股最好不超过20%

比较典型的天使投资机构,常见的投资比例是20%。这样的比例保证了天使投资人在以后公司不断引资的过程中,持股比例不会降得太快,即使再引资几轮,持股比例稀释到10%或者5%都非常难,如果公司成长起来,获得利益依然比较多。

对于创始人,公司第一次引资时股权的价值最低,此时卖掉的股权越多,以后股权价值高了,损失的利益越多。另外应避免天使投资人控股公司。

1号店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第一次引资时出让了80%股权,最终被京东收购,整个过程创始团队没有话语权,因为第一次融资出让了过多的股权。

8、员工持股一般不超过25%。

技术驱动或创意驱动的公司,往往高度依赖人才,这类公司为了招纳更有竞争力的员工,为员工预留的期权池一般超过15%。但员工持股比例不能过高,因为员工持股比例增加的同时,创始人持有股份就会变少。

企业与企业的竞争归根结底是人才和激励机制的竞争,谁拥有一套好的激励机制,就能让更多的能人成为企业内部的创业者,让外部的精英成为平台的事业合伙人,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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