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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提交上诉状该如何处理

 修敬斎 2019-05-17

      案例:

      王某与刘某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后,双方均提出上诉。在提交上诉状时,王某向一审法院邮寄了上诉状,一审法院审查后,认为该上诉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便制作了限期补正通知,并邮寄送达了王某,王某签收后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补正,也未向法院作任何解释。于是一审法院未将王某列为上诉人。二审时上诉人刘某,以及王某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二审裁定按撤回上诉处理。现王某以一审法院未将其列为上诉人驳夺了其上诉权,而申请再审。该案在复查时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一审法院应将王某列为上诉人,由二审法院审查其上诉条件,如果不符合规定,裁定不予受理。根据民诉法规定一百五十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根据这一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在接到上诉状后,首先要对上诉状内容进行审查,如发现上诉状内容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有关提起上诉条件的规定的,应当限定期限通知上诉人补正,上诉人逾期不补正的,应当将案件报关送二审法院,由二审法院审查决定,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上诉,而不能由一审法院去裁决。因为此时一审程序已经结束,一审法院已无权对二审程序进行评判。

      第二种意见,一审法院处理正确,当事人未按规定提交上诉状,在法院通知其限期补正时,而逾期不补正,也未向法院说明原因的,一审法院应视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未提出上诉。故不应将其列为上诉人。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我国民诉法中规定当事人提起上诉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提交上诉状,但没有规定不按规定提交上诉状该如何处理,更没有规定由二审法院去裁定不予受理或按撤回上诉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于问题的意见第178条规定,一审宣判时或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出上诉。该条规定就是为了引起当事人对自已上诉权的重视,体现上诉程序的规范性和严肃性。本案中当事人王某有在行驶上诉权利的同时,有义务按规定提交上诉状,在没有按规定提交上诉状时,法院履行通知王某限期补正义务,可见法院是对王某负责的,但王某未在期限内补正且也未向法院进行任何情况说明,可以说明这是王某对自已权利的一种处分,一审法院视其未提出上诉并无不当。如果因此由引起二审程序,无疑是浪费了诉讼资源,也是对当事人行驶权利时的随意性,不规范、不严肃的一种放任。所以笔者认为,当事人在行驶权利的同时,不能忽略自己应履行的义务,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自己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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