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记者 王洪智 2017年11月,市民林某通过手机银行向朋友李某转账15万元。2018年4月,林某以李某借款不还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庭审中,李某辩称其与林某系合作关系,该款项并非借款。 莱西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的借款行为,借贷双方应存在真实的借款合意。林某主张李某向其借款15万元,李某对该款项性质不予认可,林某应当对双方存在借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因其未能举证,故对林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介绍,民间借贷合同不仅要有实际的交付行为,还要有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借贷合意。林某提供的手机转账记录仅能够证明双方资金往来情况,无法证明是否属于借贷关系。在李某对此予以否认的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林某应当对其主张的款项性质承担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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