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经营机构核实,2017年1-12月纳税186万元(其中国税95万元,地税91万元)。2018年1-12月纳税179万元(其中国税98万元,地税81万元),因国地税合并,系统故障问题,企业暂无法提供纳税证明,企业经营正常。未发现企业有偷税漏税记录。 本项目已提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企业纳税申报表已经我部向税务机关核查。根据纳税申报表:企业2018年度应税货物销售额11973万元。申请人2018年度经审计财务报表体现的销售收入28570万元,与纳税申报表体现的销售额存在偏离,经办机构通过实地走访企业,了解企业与上下游客户合作关系、购销情况、核查企业购销合同、银行结算流水,对企业2018年度销售收入进行如下核实: 1、核实上游企业采购合同:公司2018年度向***股份有限公司4907万元,***贸易有限公司4205万元,***实业有限公司3858万元,***贸易有限公司3582万元,***建材有限公司3358万元,向其他客户采购原材料约7020万元,实际支付商品采购款约26930万元,上述供货商的商品采购量与公司报表反映的27012万元销售成本基本相匹配。 2、经办机构经查阅企业2018年度主要订单,经统计该部分订单量约28570万元,其中:***工贸有限公司4852万元,***新型建材有限公司4257万元,***礼品有限公司4158万元,***金属化工厂有限公司3854万元,***五金艺品有限公司3258万元,其他客户8191万元,与经审计的2018年度财务报表反映的销售收入28570万元基本相符。 3、经办机构经查阅申请人2018年相关帐簿,他行账户、个人账户、银行承兑汇票结算及现金交易量合计约为21242万元,其中该公司在我行年结算量为1178万元,其他银行结算量约为20064万元,与经审计的2018年度财务报表反映的销售收入28570万元有一定偏差,经经营机构调查,购销合同单价均合理,流水不足,系因为公司收款方式较为复杂,包括现金、承兑汇票、POS机、微信支付宝,其流水较为分散。 由于该部分资料较多较为复杂,企业只提供部分采购合同及银行流水复印件给我行留档, 经我部通过现场查阅申请人的购销合同及账户流水,并联系其主要上下游客户及供应商、销售商,通过电话核实后,确认申请人2018年销售收入28570万元真实可信。 5、经调查及核实后,认定申请人的收入金额(可补充其他核实方法的相关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