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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民事法律事实?

 汗颜书墨 2019-05-19

何谓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有时只需要以一个法律事实为根据(法定继承,仅需要被继承人死亡这一个法律事实就可以引起法定继 承法律关系的产生),有时需要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相互结合为根据。这种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的总和,叫做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构成。此时,只有在具备事实构成的情况下,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遗嘱继承,需要立遗嘱的行为和遗嘱人死亡这两个法律事实才能够发生)。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行为

行为是指受主体意志支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活动。行为按其是否符合法律的要求,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

合法行为是指符合或不违反民事法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行为。合法行为又可以分为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和事实行为三种。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因为行为人有预期的效果意思,所以该行为能使得当事人意欲达到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意思表示达成合意,且法律效果是由当事人意思决定)

例如:甲将手机出卖给乙,甲有卖手机的意思表示,乙有买手机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达成合意。

准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准民事法律行为包括:意思通知(要约拒绝、履行催告、选择权行使催告)、观念通知(承诺迟到通知、发生不可抗力通知、瑕疵通知、债权让与通知、债务的承认)和感情表示(被继承人对继承人做出的宽恕的表示)。(意思表示是单方的,且法律效果是由法律规定,而不是当事人决定)

例如:甲虐待其父亲乙,情节特别严重。在乙临死之前,甲悔悟,多番悔改照顾父亲,且在父亲面前痛哭流涕,求父亲原谅。乙也释然,感觉自己儿子甲会痛改前非,原谅了儿子,随后去世。

甲是乙的儿子,本可以继承乙的遗产。我国《继承法》第 7 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丧失继承权:(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本案中儿子甲虐待其父亲乙,丧失继承权。但《继承法意见》第 13 条规定:“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遗弃被继承人的,如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继承人甲确有悔改表现,且被虐待人乙生前表示宽恕原谅了甲,因此法律效果是可不确认甲丧失继承权。乙的宽恕行为,是感情表示,法律后果是由法律规定,而不是由当事人决定的。

事实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不一定具有发生、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但客观上能够产生某种后果的行为。创作作品的行为、作为债权标的的给付行为如交货、付款也属于事实行为。(无意思表示,且不要求行为人有行为能力)

例如:甲故意将自己的手机扔在地上不要了,手机因而成为无主物,然后一个10岁小孩刚好拾得该手机,甲先占该手机,取得所有权。先占无主物是事实行为,不要求行为人具有行为能力。

不合法行为是指不符合法律要求或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违约行为、侵权行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等。这些行为一旦发生,就会引起法律的否定反应,行为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在行为人和受害人或其他人之间形成民事责任关系。不合法的表示行为也是不合法行为,这些行为不仅不能达到当事人的预期效果,而且还可能引起一定责任关系的产生。

(二) 自然事实

自然事实,又称为非行为事实,是指与人的意志无关,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自然事实又可分为事件和状态。

事件,是指某种客观现象的发生。例如,人的出生、死亡,发生自然灾害等。状态,是指某种客观现象持续,如人的下落不明、精神失常、对物继续占有、权利继续不行使等。

(三) 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的情形

1、好意施惠。好意施惠关系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其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如无偿搭乘便车;约定请人吃饭,请人喝酒,相约参加宴会、看电影、出国旅游等。

好意施惠的法律效果:不产生合同关系(不产生违约责任或者缔约过失责任),但是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好意施惠关系中,另有符合构成要件的侵权发生时,仍可成立侵权之债)。

2、婚约不是民事法律事实。婚约不是民事法律事实,不具有法律效力,婚约不是合同。与婚约有关的问题是彩礼。“支付彩礼”性质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自然是民事法律事实。支付彩礼,原则上不能请求权返还。但是,《婚姻法解释(二)》第 10 条规定了三种例外,在下列三种情况下,赠与人有权请求 返还已经支付的彩礼: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又离婚,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彩礼,离婚后,给付一方因为给付彩礼而生活困难的。

3、法外空间不是民事法律事实。起床、刷牙、散步;友情关系、师生关系、爱情关系等,属于法外空间,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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