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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确认商业秘密不侵权诉讼案件代理感言【IPCOO 商业秘密保护中心网】

 悲壮的尼古拉斯 2019-05-20
 确认商业秘密不侵权诉讼此类案件较少,我所团队有幸在四年前代理过此类案件,且当事案情属于刑事案例,积累了不少知识。案件最终获得成功,但在民事诉讼领域却一直没有合适案件操作。近日,我们接受到客户的咨询与委托,就客户提出的确认商业秘密不侵权诉讼诉求是否可以达成进行评估,整个团队为之一振,总算可以弥补多年的愿望,为此,我所组织精干团队全力协助客户的诉求达成。闲暇之余,就确认商业秘密不侵权诉讼之经验在此予以总结,以望更多同行和客户得到启发,也欢迎各位指教。如有请联系笔者甄洪杰,联系邮箱:zhenjie@ipcoo.cn。
在2014年,我写过确认商业秘密不侵权诉讼案件的代理和条件一文,当事才疏学浅,可能有较多疏忽之处,大家可以点击去查看:http://www./susong/20141021179.html。
今日,将就确认商业秘密不侵权诉讼案件在此予以总结,就案件的立案、证据调查、审理思路等问题进行探讨。

2018年确认商业秘密不侵权诉讼案件代理感言

1、法院以是否收到侵权警告函作为判断标准之一

确认不侵权案件中的警告函不能狭隘的单一理解。有时被告通过媒体散发的侵权信息,其行为本身比侵权警告函所造成的影响更大。以此作为思路,被告的恶意行为都可以尽数罗列,当然需要有明确证据支持。但在如果仅仅困在警告函上则过于狭隘。

2、获得确认商业秘密不侵权诉讼案件的立案

启动确认商业秘密不侵权诉讼案件,首先需获得法院的立案。在诉状中重点突出所遭遇的侵权威胁事实以及影响后果的严重性方可获得法院认可。在立案时要求较高,代理律师可以参考侵权纠纷立案相关要求,灵活运用。同时就侵权威胁事实进行正确的描述,对已经发生和未来即将发生的后果损失进行一一罗。 

3、技术比对

在实际确认商业秘密不侵权案件中需要原被告的技术比对。如果被告不提供技术进行对比,则会严重造成案件的审理困难。对此的解决办法一方面应从自身合法的技术来源进行积极举证,说明自身技术的合法来源。从另外角度来讲,确认不侵权纠纷案件与侵权类纠纷案件的性质相同,他们所要解决的问题都是要求法院判决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被告知识产权的侵犯。
换言之,法院审理的只是案件本身的侵权与否问题,所有在侵权诉讼中被告可以使用的不侵权抗辩理由,均可以作为在确认不侵权诉讼中的原告要求法院确认不侵权的理由。比如,专利侵权纠纷中的技术抗辩和先用权抗辩,商标和著作权侵权纠纷中的合理使用抗辩,以及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的反向工程抗辩和公知信息抗辩等,都可以在确认不侵权纠纷中作为原告的理由 来要求法院作出确认不侵权的判决。
所以,在知识产权 确认不侵权案件中,应当 允许原告使用在侵权 案件中被告可以运用的所有不侵权抗辩理由,来请求法院以此为由,作出不侵权的判决。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更符合确认不侵权 案件受理的初衷。
在商业秘密确认不侵权案件中,如原告有证据证明其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有合法来源,例如通过反向工程获得,或有证据证明其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属公知信息,那么 即便这些信息与被告的所谓商业秘密相同或相似,也不能认定侵权成立,这是由 商业秘密权的相对=排他性所决定的。所以,原告是否知晓被告的商业秘密,被告是否愿意向法庭提交其 商业秘密,以及原告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与被告的商业秘密是否相同?这些均不重要,重要的是原告所提交的证据,能否充分说明其所使用的信息来源具有合法性。如来源合法,法院就应作出不侵权的判决。
记得朱妙春前辈在分析中提到:‘既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投资安全,又防止原告滥用诉权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是最高院对各级法院探索审理确认不侵犯商业秘密诉讼所提出的原则和要求。代理律师,特别是专业商业秘密律师应以此为扩散积极组织证据,对整个案件的顶层流程进行规划,方可说的上成功。
欢迎您与我们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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