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购买食品类的商品时 通常都不会忽视一个关键词 保质期! 但凡发现经销商出售超过保质期的商品,执法人员必然会对商家作出处罚。 然而,宁波市余姚市市场监管局日前受理的消费纠纷案件中发现了一个“例外”——黄家埠镇某超市销售生产日期为2015年、瓶身标注“最佳饮用期3年”的某品牌黄酒,执法人员却判定商家无责,消费者最终放弃了赔偿诉求。 消费者:黄酒喝完才发现“过期”了 3月31日,消费者程先生在黄家埠镇某超市购买了2瓶某著名品牌的黄酒,当晚和朋友相聚,开怀畅饮。第二天,程先生在“打扫战场”时发现,该酒的生产日期竟然是2015年,瓶身上标注着“最佳饮用期:36个月”。程先生当下一惊:难道昨晚和朋友一起喝的这2瓶是“过期”酒? 害怕饮用过期酒会造成不良后果,情急之下,程先生赶紧去医院作了检查,所幸一切正常。排除了“后患”,程先生又前往超市反馈这一情况,并提出了赔偿4000元的要求,却遭到了超市负责人的拒绝。双方僵持不下,气愤不已的程先生随后前往临山市场监管所进行投诉举报。 经销商:最佳饮用期并非保质期 在临山市场监管所,该超市负责人一再强调:此款黄酒的酒精度大于等于10%,本身不用标明保质期,因此标签中的最佳饮用期并非保质期。他还告诉执法人员:“去年这款黄酒快到最佳饮用期截止期的时候,我们专门为此联系了经销商,经销商说这个不是保质期,所以我们就没有将其下架。” 面对这一在以往的消费调解中从未遇到过的情况,本着“为消费者负责”的态度,临山市场监管所的执法人员不敢妄下结论,一边查询相关案例并向市局业务科室寻求指导意见,一边前往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固定证据。 执法人员:依照法律和同类案例作出裁定 很快,执法人员就找到了经销商所说的法律依据。 的确,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不需要标注保质期。而这款黄酒的酒精度恰恰大于等于10%。 但执法人员并没有立即做出有利于超市经营者的判定。因为他发现,该规定附录C中同时还注明:保质期可以有“此日期前饮用最佳......”这样的标识形式。对于这款黄酒标示的最佳饮用期该如何界定,执法人员决定:检索同行处理的相关案例再做最终的裁定。 一番检索之后,执法人员在相关案例中有了发现。 案例 2016年,宁海县的一名消费者就购买了超过最佳饮用期的同类型黄酒,经过投诉举报、申请行政复议、提起民事诉讼等诸多流程,被认定为“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超出最佳饮用期不属于超过保质期”。 最终,参考相关案例的判决书并结合业务科室的指导,临山市场监管所的执法人员认为,这款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黄酒,生产商本可以不标示保质期,即便标示了最佳饮用期,也不等同于保质期,而是可以理解成“对消费者有帮助的说明”。既然该最佳饮用期不等同于保质期,超市方面销售超过最佳饮用期的黄酒就不属于违法行为。 在了解了相关规定和案例后,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这款黄酒属于不安全食品的程先生最终放弃了赔偿诉求。 但市监君也要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对于并非豁免标注保质期的食品,“最佳食(饮)用期”仍然是保质期的一种表示方式哦! 来源:浙江余姚市场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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