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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婆百万出资购新房,离婚时补签借条起诉儿媳

 阿里木杜 2019-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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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之前写过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如何分割一文,回顾请戳:父母出资购房,离婚时怎么分?后台有读者建议我们多分享一些案例。今天咱们以案例说话,看看父母出资购房在离婚时是怎么分割的。

小刘与小李在2014年8月30日登记结婚。小两口打算在北京购入新房,因为小李有北京市户籍,具备申请自住型商品房的资格,两人就决定以小李的名义购房。

2014年11月29日,小刘在自住型商品住房承诺书上签字。2015年2月27日,小李与北京金科展昊置业有限公司(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购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自住型商品房住宅楼一套。购房款全部由小刘父母支付,共计1372062元。

两人于2016年6月补办结婚典礼,但好景不长,3个月后,双方感情不和,于2017年年初开始分居,离婚似乎变成不可避免的结局。

这个时候小刘父母急了。当初购婚房时,花光了老父母所有的积蓄,刘父更是向亲友借了不少钱。如果儿子媳妇婚姻美满,老两口心甘情愿奉献,但是如今,离婚迫在眉睫,当初的购房款137万成为了老两口的痛点。

再三考量,二老一纸诉状起诉至法院,要求儿子媳妇归还当初的购房款。

开庭时,双方关于出资款是小刘父母所付这一点并无异议,但该不该还,究竟是借款还是赠与,双方各执一词。

首先,二老出具了一份补签借条。2017年5月22日,小刘向父母出具借条,载明:我与李*于2015年购买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房屋,向父母刘某、黄某借款1372063元。 

小刘也声称,借款的事买房时说过。当时买房时说过一次,交定金时说过一次,跟小李说过是跟父母借的。

而小李则认为,双方刚结婚,男方父母出资购房,是给夫妻二人安家,而不是让我们一生负债,如果对方父母是要我们夫妻二人一生还款,我不同意,这种义务也不能不经我同意就施加在我身上,在证据方面小刘父母应该提供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否则赠与关系就是默认的。借贷关系的有效证据是借条、借据,对方当时出资时并没有任何借条、借据,所以不成立借贷关系,不能事后让我们承担。

一方是倾其所有年迈的父母,一方是振振有词的新妇。法院怎么判呢?

法院认为,本案各争议焦点在于购房款的性质是赠与还是借款。 

首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认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其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应当谨慎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的存在”,表明对于赠与事实的认定高于一般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起诉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之前的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应视为小刘父母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证明责任,小李抗辩该款项系赠与,小李应对其上述款项系赠与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现小李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刘父刘母对其与小刘有赠与的意思表示,结合刘父刘母二人的经济能力、对赠与意思表示的否认、小刘对借贷关系认可等情况,认定存在赠与事实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该案的涉案房屋因系以小刘的名义购买,不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的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的规定,系基于父母有赠与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赠与对象不明确时的认定依据,并不适用于本案的情况。

需要指出的是,在当前高房价背景下,部分子女经济条件有限,父母在其购房时给予资助属于常态,但不能将此视为理所当然,也绝非法律所倡导,否则严重违背法律公平正义之理念。子女成年后,父母已经尽到了抚养义务,并无继续提供供养的义务。子女买房是父母出资,除明确表示赠与外,应当视为以帮助为目的的临时性资金出借,子女负有偿还义务。综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将刘金塔、黄敬华支付的购房款1372063元认定为对李颖、刘如河的赠与,对刘金塔、黄敬华极不公平。综上,小刘和小李作为购房款的借款人,应当返还出借人刘老夫妇上述借款共计1372062元。 

以上就是今天的内容。每个案子都有特殊性,并不能绝对概括。如果您有自己的特殊情况想要咨询的,请戳下面的小程序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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