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讲一个非常罕见的医疗诉讼案例,也算是一个比较深刻的临床教训。 为什么说它罕见呢?一方面是这个案子的上诉理由,之前很少有患者用这个理由告赢的。另一方面,这个案子在正式开庭之前做过 2 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都认定医方无责。就是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不仅推翻了这个无责鉴定,还判了医方赔偿 200 多万。 法院凭啥这么做?这事儿给我们的临床教训是什么?先让我们先从案件的最开头讲起。 事件经过:打完疫苗肾衰了 事情发生在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 2015 年 9 月,这个县里的一所学校,收到了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放的《关于开展 acyw135 群流脑疫苗(以下简称疫苗)接种通知》。 学校接到县里的通知,就按照要求向学生们做了接种疫苗宣传工作。 学校宣传完后一个月,也就是 2015 年 10 月 22 日,县卫生院作为接种承办单位,派专人来到学校给学生接种疫苗。本案的被害人吴某,正是这所学校的九年级学生。 接种疫苗当天,吴某就出现了身体明显不适的现象。过了 3 天,他发现身体没有好转,就去华容县人民医院看病,但是当天这家医院没有明确他的病症。 看完病第二天,吴某向学校说明了自身情况,学校立刻向接种单位县卫生院通报。随后,县卫生院派人将吴某带回县卫生院门诊,在未明确诊断的情况下,给他注射了头孢噻肟、葡萄糖酸钙和生理盐水。 然后他再次住进了华容县人民医院。入院 3 天后,吴某出现了全身浮肿、厌食、反胃等症状,县医院随即停止治疗。 又过了 2 天,吴某确诊肾功能衰竭,由于他的血钾已经达到临界值,有生命危险,这个县医院就建议他转到上级医院去。 于是吴某的父母来向学校、县疾控中心和县卫生院商讨儿子的转院事宜,但是协商未果。随后,患者父母把儿子送到中南大学湘雅附一医院。 湘雅附一入院诊断为:肾功能不全(查因),急性肾损伤,慢性肾炎。经住院治疗后,患者确诊为:慢性肾炎综合症,系膜增生性肾小球肾炎,慢性肾功能不全(CKD5期),肾性贫血,矿物质和骨代谢异常。 此后,患者一直在接受血液和腹膜透析,保持药物治疗,同时等待肾源移植。华容县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在此期间介入,经协调决定,县卫生院、县疾控中心给予患者补助 16 万元,学校给予补助及募捐 11 万元。 各方还约定,这次补助完之后,如果患者后续要再次索赔,就必须得走法律途径起诉,并由权威机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不接受私下调解了。这事儿也算暂时告一段落。 鉴定:医方做法没毛病,患者二级伤残不属于医疗事故,医方无责 半年后,患方决定起诉,一口气把学校、县卫生院、县疾控中心都给告了。 2016 年 4 月 8 日,法院委托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很快该司法鉴定中心回复,以「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为由退回了鉴定委托。 法院被退回委托后,又由县卫生院再次申请鉴定。7 月 5 日,岳阳市医学会出具鉴定结果。简单概括一下就是:医方给患者打疫苗没问题,打疫苗和后面患者肾衰没有直接关系,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患方对这个鉴定结果不满意,再次提出上诉。这次换成更上级的湖南省医学会鉴定,但结果和之前的没啥区别:给患者打疫苗没毛病,患者的异常反应和个人体质有关,肾衰和医院没关系。
此外,根据岳阳市华天司法鉴定所结果:患者属于二级伤残,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后期移植费用(包括肾源)需 30~35 万元,术后服用抗排异及其他药物每年需 4 万元,抗排异药物浓度检测每年约需 5 千元。 也就是说,这个九年级的学生患者最终成了二级伤残,但 2 次医疗鉴定结果都一致认为这事和医方没关系。这意味着,患方很可能要自行承担后续全额的医疗费用。 一审:无责鉴定没用,医方赔钱 出乎意料的是,尽管 2 次鉴定结果都说医方无责,华容县人民法院在一审过程中直接驳回了这两份结果,表示「不作为有效证据采用」。也就是说,这两份无责鉴定没用了。 在讲解法院判决理由之前,为了便于理解,我们先简单介绍一下我国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根据条例,本案中的 acyw135 群脑膜炎病毒疫苗属于二类疫苗,在疫苗接种过程中,医方有告知和记录的义务,患方有如实提供自身健康状况的义务。接种疫苗后,无论发现或疑似异常反应,各单位都要及时上报,上级部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处理」。 这个「立即」怎么定义?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每一级的上报时间都要求 2 小时内,而且 7 日内要完成初步调查。 这三个被告,主要问题就出在了「义务」和「立即」两个关键点上。法院认为,三名被告存在如下过错:
法院强调「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是判断医疗机构人员存在过错的最直接的标准」,也就是说,不能只考虑病因和结果之间从医学角度看成不成立,还要看整件事情符不符合诊疗规定。 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虽然是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依据,但并不一定作为诉讼的证据。 法院表示,「对于以上事实,具有一般医学科学知识的人都可确信,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所以法院决定,医疗无责鉴定结论不作为判决的有效证据。 最终一审判定,由于患者接种前身体无病症,县疾控中心、县卫生院应共同连带赔偿患者全部损失。其中县疾控中心承担 60% 责任,县卫生院承担 40% 责任,学校承担补充责任,共赔偿患者各项损失 275 万元。 被告不服上诉,二审:一审判的没错 一审判决之后,本案三名被告均表示不服,再次提出上诉。上诉过程中,患者已在湘雅三医院进行肾移植手术,接受抗排异治疗。 同一时期,该疫苗生产厂家「成都康华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在获得患者及三名被告都承诺「患者的损害不是疫苗质量问题引起」的之后,同意补偿患者 150 万元,并真正支付了 50 万元。 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患者所患慢性肾炎并不必然导致目前损害结果,因此患者不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此外,原一审认定的县医院和县疾控中心责任比例恰当。 学校虽有一定过错,但已经通过自筹以及募捐方式已向吴某支付 11 万元,法院二审确定,学校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由于患者损失已经通过医保报销一部分,因此根据实际发生部分,法院确认患者的损失为 208 万元,由县医院和县疾控中心按责任比例分别承担,并互负连带责任。 医疗鉴定的通病与法官的水平 说了这么多,我们基本可以弄清楚法院否定无责鉴定结果的理由了。 本案中,2 次医疗事故鉴定都回避了「医疗机构违反行政法规」的情况,似乎都「只有损害后果是由医疗行为直接引起」的才能评价为医疗事故和过错。 目前,由于大部分法官缺乏医疗专业知识,我国医疗纠纷案例裁决往往极大程度依赖于第三方医疗鉴定的结果。 与此同时,这种「只评价医学问题,不考虑行政违法行为」的情况,又往往是我国医疗事故鉴定的通病之一。有时,部分医疗事故鉴定甚至连医方伪造患者签名的问题都不予评价,这显然是有问题的。 考虑到之前因「疫苗反应」上诉的案子,很少有患方胜诉的先例,本案患方能够获得超过 200 万元赔偿,我想,这和法官的水平大有关联。 结合目前医疗鉴定的部分不足和通病,以及我国医疗纠纷判决对鉴定结果的高度依赖,这一罕见案例真是属于患者运气好,遇到了这样一位有能力判别鉴定结果的法官。 虽然承担了损害后果,但至少得到了经济上的赔偿。而其他人遇到类似的情况,也许就不一定有这么幸运了。(责任编辑:刘昱) 本文作者张永泉,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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