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篇 施工期环境保护11.1一般规定
1 贯彻“不破坏就是最大的保护”的建设理念,施工期保护与施工后恢复统筹考虑,保护是恢复的基础。坚持施工期最大程度保护原则,仅在征地范围内的必要部位进行清表,最大程度保护原生环境与植被;清表范围内可移栽利用的植物,应选取适当位置尽量移植利用,尤其是环评报告书中有明确移栽要求的植物必须进行移栽;对清表范围外的植物应采取个体保护措施加以保护,避免施工损伤。 2 施工期噪声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以及水土保持工作,须按公路环保、水保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执行。 11.2 植物资源保护及利用11.2.1 保护顺序1 根据吉林省植物资源生态价值及景观价值的特点,把公路建设中要保护的常见植物资源分为五级: Ⅰ级:国家和吉林省地方珍稀保护树种(如黄檗、红松、水曲柳、核桃楸等)。 Ⅱ级:树体高大、冠形优美的本地乔木(如槭树、蒙古栎、大青杨、椴树、柳树、榆树、落叶松、白桦等)。 Ⅲ级:林相整齐、优美的天然和人工林。 Ⅳ级:有生态和景观价值的灌木和杂木林。 Ⅴ级:一般草地、荒草地。 2 施工过程中要对Ⅰ~Ⅲ级植物资源进行重点保护,在进场之初就要对需保护和移栽的苗木进行调查,制订保护计划,并上报监理和建设单位。 3 对Ⅰ级和Ⅱ级植物资源应保留使之融入整体公路景观,形成视觉亮点。如必须砍伐,须在砍伐前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和建设单位,经允许后方可实施。 4 施工场地和便道尽量避免占用生态价值及景观价值较高的植物资源(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地段。 11.2.2 保护范围根据公路工程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桥头、路基弯道外侧、挖方边坡的坡顶,以及停车区、观景台、水体附近的原生植被,尤其是距离公路很近的高大树木,都必须重点加以保护。 1 路基:公路征地界以内的范围,其中从路基压实边界到公路征地界的“环保绿线”区域是保护的重点。 2 桥梁:占地范围内,基础作业区以外区域。(建议修改为桥头锥坡路域范围,桥下占地范围等) 3 互通立交:占地范围内,特别是不影响施工的匝道环内区域,是植物保护与大面积保留的重点。 4 隧道工程:隧道进出洞口扇面区域,特别是洞门顶部和分幅之间的区域。 5 服务区、收费站等:公路征地界以内的区域,特别是场区设计中的绿化区域应尽量保留原生植被。 11.2.3 保护措施1 路基工程 (1)路基清表施工之前先划出“环保绿线”(即路基压实边界到公路征地界范围的区域),“环保绿线”区域是植物资源保护的重点。对路基实施两次清表,第一次清表时环保绿线范围的所有原生植被(包括乔木、灌木、草本以及林业部门采伐树木后留下的树桩)实行强制性保护,并开挖界沟。第二次清表根据开挖后地质情况、地形特点、周边环境确定分台高度、边坡坡率、排水形式,然后再根据施工需要确定清场范围和具体办法。第二次清表在保证路基稳定、安全和施工可操作的前提下,对环保绿线范围原生植被要尽可能保留,清理这一区域的任何植被都必须得到建设单位(含地方分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认可。 (2)路基第一次清表前先对清表范围的植物状况进行普查。对环评报告批复文件中明确要求移栽的植物,选取适当位置、季节进行移栽。如清表时间不是植物移栽季节,或植物移栽成活难度较大时,须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和建设单位请示。表土资源要收集后集中存放,用于取弃土场、边坡等位置的植被恢复。 (3)路基第二次清表是在环保绿线范围内、因施工操作空间的需要进行的清表。施工单位必须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认真研究,确定最小占用方案,减小创伤面,并按照乔木>灌木>草本顺序进行保护。 (4)对林业部门采伐后保留下来的树木要严加保护,决不能再砍伐或施工中破坏,主体工程施工时在树木附近采取人工操作,避免施工机械刮碰,对影响施工的树木可进行必要的修剪,防止树干劈裂现象发生。特别对距离路基较近区域的树木(包括征地界内保留下来的树木和征地界沿线的树木)要统计数量、树种,编号登记造册,并挂牌进行保护。 (5)软基路段严格按需要换填的范围进行开挖,换填范围以外的原生植被予以保留。在开挖过程中,如果边界附近有较大的乔木,在不影响路基稳定性的情况下一定要注意保护,禁止对乔木周围1米范围的地表扰动,以防树根松动被大风刮倒。开挖后换填要及时,并在换填后按设计尽快维护和恢复坡脚外侧被破坏的植被。 (6)路基边坡(沟)防护应贯彻协调、自然的原则,考虑防护措施间的协调。在坡面稳定、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采用多层防护与生态植被防护相结合的方法对边坡治理。 挖方边坡(隧道进出口两侧边坡)忌用高挡墙、护面墙进行大段落防护。以坡面稳定为前提,工程措施与植被防护相结合,充分利用生态植被生态防护。必须采用圬工砌筑工程防护时,要严格控制砌筑数量,严禁过度防护,并结合绿化工程进行必要的遮挡和柔化,提升行车的舒适性和安全指标。 (7)路基施工留下的裸露区域要根据工程安排尽早开展绿化和恢复,并做好清表植被移植和绿化恢复之间的衔接工作。 (8)清表边线露出树根的树木要抓紧扶正培土,以防大风刮倒,保护树木健壮生长,消除施工和运营安全隐患。 (9)清表过程中超挖和临时区域要及时覆盖清表收集的腐殖土,并种植植被进行恢复。
图11.1填方路基清表示意图 图11.2挖方路基清表示意图 图11.3半填半挖方路基清表示意图 2桥梁施工 (1)对于桥梁施工,要求只对桩基位置、桥台位置进行局部清场。施工单位必须认真研究施工现场地形地貌,划定桩基施工需要占用区域的边界,对边界外的原生植被一律强制保留。 (2)对需要清表的扩大桩基础以及桥台位置,清表之前需要像路基要求一样首先对能移植的树木、灌木、草本进行移植用于绿化恢复,然后才可以开始桩基施工。 (3)确实对盖梁和梁板安装有影响的树木只做截枝处理,并适当捆扎以利施工,尽量不要随意伐除。 (4)特别对桥头位置不影响环保景观设计施工的高大树木、乔木林、灌丛等植被要予以保留,使之成为桥头位置的装饰和衬托。 (5)桥梁施工留下的创伤面要尽快绿化恢复。特别是已完成清表的桥梁,对超过桥梁施工场地要求的区域要抓紧移植原生植被进行恢复。 (6)涵洞施工坚持半幅轮换施工,防止施工便道对植物资源的破坏,同时严格限制作业面积,尽量采取人工作业。在满足涵洞施工作业的前提下,不多砍一棵树木,不多占一寸草地。涵洞挖掘出的弃土要妥善处理,不能压埋周围树木、灌丛等植被。 3 隧道工程 (1)禁止破坏隧道进出洞口周边植被,做好隧道洞口植物资源的保护和保留,特别是洞口植物资源相对较好的路段。在洞口边仰坡处理中要尽量减少刷坡面积,为后期开展洞口植被恢复和营造景观打下基础。 (2)保护好隧道进出口分幅路基之间的原生植被,重点孤景树采用挂牌、树干缠绕草绳等保护措施。 (3)明挖施工要做好洞顶植被保护,恢复性绿化要及早进行。 4 互通立交工程 (1)明确立交区征地界限及路线占地区域,并用钉桩拉线法或利用其他明显标示物划清界限。 (2)立交区线位占地范围内的清表土要收集集中存放。 (3)对于匝道环内不是耕地类型的,应保留原有地形地貌,尤其是原有植物资源分布情况较好时,在施工中要求保留匝道环范围内的自然植被。 (4)按照环保景观设计要求,尽早进行绿化恢复。 5 场区工程 (1)在不影响施工的前提下,服务区、收费站等场区内高大树木应保留。 (2)砍树、清表前应按照场区设计图将道路边界、建筑边界进行明确放线,对树形较好树木优先考虑移栽。 (3)停车场小车位的位置可根据现场情况灵活调整、动态设置,让车位穿插于原生树木之中。 (4)具备施工条件时,尽早进行绿化施工。 6 取弃土场 (1)在取土、弃土之前,先规划好取弃土后的恢复方案,根据以后的恢复方案指导取土、弃土工作。 (2)在取、弃土之前,要先对取、弃土区域树木、灌丛、草本植被进行移植,可直接用于超挖路基区域的植被恢复,或者留待以后对取弃土场的恢复。为保障对取土场原生植被的保护利用,要做好移植植被和恢复植被工作间的衔接。 (3)取、弃土场的表层土要提前进行剥离并集中堆放保护,以备将来绿化恢复之用。 (4)取、弃土工作完成之后要抓紧进行植被恢复。首先根据取、弃土场所在位置的区域环境特征进行地形改造,使取弃土场地形与周围环境协调;然后覆盖腐殖土,种植树木和原生植被进行绿化恢复,及早恢复原生植被效果;特别是线位附近的取弃土场更要早做规划。 11.3表土资源保护和利用1 路基清表的表层土属稀缺资源,要严格收集,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批复的方案集中存放,严禁随意丢弃或变卖。 2 表土存放区应合理选址,应避开地表径流、水库、池塘和易冲刷沟谷等。周边设临时土袋围堰(梯形断面,上宽 50cm、下宽150cm),结合地形情况设置截(排)水沟,并采取植草绿化等临时防护措施,减少损耗。见图11.4所示。
11.4 水资源保护1 保护范围 主要是公路线位穿越的河流、溪流和沼泽、湿地等天然或人工水体。 2 保护措施 (1)敏感水体保护 a 在河流水系敏感水体附近施工时,应注意保护自然水流,尽量不改变水流的方向,不压缩过水断面,更不得堵塞、阻隔水流。 b 不得在河流附近取土、弃土,不得破坏水源林、护岸林,要注意保护水源附近的土壤植被。 c 在河流水系敏感水体200m范围内,不得堆放或设置沥青混合料及混凝土拌和站,对施工物资,如沥青、油料、化学品等不准堆放在河旁,远离河流,妥善保管堆放,防止暴雨冲刷进入水体。禁止将施工废料倒入河流等水体中,施工完毕后,及时清理河道。 d 加强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处理,在各施工营地建化粪池及垃圾堆放站,严禁将生活污水和生活垃圾直接排人河道水体中。 e 桥涵施工时,尽量减少扰动河岸,严格按设计施工。 f 跨越饮用水源段落,按设计要求,设置桥面径流收集和处理系统,以及危险品泄漏应急收集池。 (2)一般性水体保护 a 最大限度地保留沿线的湿地、沼泽地、泥炭地,少占、不占用湿地,尽量保持原状,不得随意填埋。 b 加强施工控制,严禁向溪流、沼泽中倾倒施工废料。 c 施工中的废油、废沥青及其它固体废物不得倾倒或抛入水体,(应有处理措施)也不准堆放在溪流旁,不准在溪流和沼泽地清洗施工器具、机械等,防止水环境污染。 d 白灰、砂石料等材料不准堆放在溪流附近,白灰、砂石料的堆场和拌和厂用塑料布等遮盖,并设置围堰或临时挡墙,防止被雨水冲进水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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