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简介】本期推送,主要梳理了美国企业合规管理制度的起源及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发展状况。相关内容选自《合规与刑法》中《合规管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一文,作者为日本同志社大学法学研究科教授川崎友巳,译者为浙江大学法学院李世阳副教授。 合规管理制度的诞生 现代企业制度的诞生源于企业对法律法规的自觉遵守。例如,欧洲中世纪时期,行会制度就通过控制市场交易与社会福利的形式规范了经济活动参加者的行为。 在近代美国,1929年开始的大萧条中颁布的《国家工业复兴法》(National Industrial Recovery Act of 1933)促进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部分企业自发出现规则意识,遵守法律法规越来越成为企业经营的普遍风气。尤其是在证券投资领域,1938年《马罗尼法案》修改了《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条第A项的内容,规定由经纪人与证券业从业者构成的非公有制组织“美国证券交易商协会”拥有自主制定规范单个从业者行为的法规的权力等。但是总而言之,对这些政策持怀疑态度的人很多,其存在的意义也未得到广泛认同。 1960年代的发展 (1)重型电气设备公司违反《反托拉斯法》事件。我们今天所谓的“合规管理制度”的含义,来自于美国于20世纪60年代早期的探索。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约三十家重型电气设备公司之间进行了价格协商与市场范围分割。之后在1961年,29家企业以及包含各公司董事会成员在内的44人遭到反垄断起诉。 通用电气公司(GE)作为被起诉的企业之一,从1946年开始就实施了关于《反托拉斯法》的合规管理制度。例如,该公司要求所有公司职员都必须在遵守《反托拉斯法》的宣言书上签字,将其作为企业成员的义务。该公司还将活动制度与方式书面化,逐渐为其他从业者所知。通用电气以已经进行了必要且适当的合规管理为由进行无罪辩护,尽管这种理由在今天看来严重缺乏说服力。宾夕法尼亚东部联邦地方法院未采纳其辩护意见,认定通用电气公司有罪,处以437500美元罚金。其他被告企业有的接受有罪判决,或进行有罪辩护。各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中有7人被判处有期徒刑,2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对被告企业法人和自然人所处罚金共计约两百万美元。以此事件为契机,企业从业者从预防违反《反托拉斯法》的过程中意识到,要想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引入合规管理制度是必经之路。 (2)20世纪60年代的合规管理制度。这个时期,合规管理随着防止违反《反托拉斯法》的政策实施进程而得到了普及。前述电气设备公司垄断案中,合规管理制度的法律意义未得到确认,未能在有关企业法人的刑事责任认定中对企业起到积极作用。但是,在20世纪60年代的企业环境下,相当严厉的判决客观上也创造了推广企业合规管理制度的机会。 不仅如此,除了企业以《反托拉斯法》为契机导入合规管理并加以推广外,行政管理机构也肯定了这种措施的有效性,并在事实上使得合规管理的推广加快。例如,1966年,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委员长保罗·兰德·狄克森为支持合规管理制度在企业中的推广,发表了以下言论:“我认为,合规管理制度的精髓在于,使法令的遵守不再依靠严格监视和个人自觉性与诚实性,而是用合理的事前计算规划来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即使偶然发生了违法行为,这种规划机制也有能力尽早将违法行为扼杀在摇篮中。如果能建立这种合规管理制度,我们的说服力将会变得更大。套用古代法谚就是‘言行即承诺’”。另外从《反托拉斯法》中引入的合规管理制度的推广过程中,由于研究的需要,对相关专业知识的需求快速增加,客观上也提高了反垄断法专业律师的业务能力。 1970年代的发展 (1)水门事件与企业捐款丑闻。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企业中的合规管理制度推广面临前所未有的新局面,即扩展到了《反托拉斯法》以外的领域。此次变革的导火线是由水门事件引出的企业捐款丑闻。 1972年6月17日,5个不明身份者闯入华盛顿特区民主党全国总部所在地水门大厦,在试图设置窃听器时被发现并被逮捕,其中一人为总统尼克松的竞选连任委员会成员。之后,该事件持续发酵,在调查闯入事件以及在对此事件的掩盖过程中,越来越多的疑点被发现,并指向白宫与尼克松总统本人。为搜查的需要,L.乔沃斯基被任命为特别检察官。其搜查并不限于与水门事件有直接关联的范围,还包括尼克松在总统选举中的各种不正当行为。1973年,在前一年的总统选举中进行了违法捐款的数个企业与其董事会成员遭到起诉。 (2)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公示政策。政治丑闻发生以后,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针对企业的违法捐助行为,以《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为依据,要求企业必须以委任说明书或年度报告的形式对自己的资金去向进行公示,并对企业是否遵守了法规展开调查。这造成大量企业掩饰自己的财务报表,或制造虚假的支出项目以掩盖用于违法政治捐款与行贿的资金。这种行为在一段时间内蔚然成风,而且违法政治捐助与行贿的对象不限于国内,还波及国外的政治家与政治团体,因此受到国际上的广泛关注。 受此种调查结果影响,证券交易委员会明确表示,“企业董事会与职员因不正当支出而受到有罪判决,是对国民特别是股东必须公示的重大事实(material fact)”。这份声明进一步完善了有关企业的可疑支出义务公示的政策。具体来说,一旦企业的违法政治捐款行为得到确认,则会强制对企业提起诉讼。这一方面可以使得有关不正当支出的信息得到公开,另一方面也可使企业提出具有自主性的公示程序。对于前者,通过诉讼的强制执行,能促使企业为达成合意判决而变更企业经营手续、设置监事会等,最终实现公示。对于后者,则暗示企业按以下几个要点自行进行公示,可以减小被强制提起诉讼的可能性,以促使企业主动进行公示。这几个要点是: 第一,声明停止本企业在国内外进行的可疑活动。 第二,进行彻底的内部调查。 第三,以恰当的方式公示调查结果。 在证券交易委员会此种政策的影响下,大量企业自行进行了公示。随后发现有涉及300家企业以上、约3亿美元的违法支出。存在不当支出的企业中有很多家是国际上作为美国代表的大型企业,社会舆论对此类企业的指责快速增加。因此,这些企业开始亡羊补牢,制定防止资产不正当支出的内部控制机制。 (3)1977年《反海外腐败法》。20世纪70年代后期的美国更进一步,将防止企业不正当支出的手段以成文法的形式展现,并更加明确了企业的权利与义务。美国国会在1977年因社会对企业捐款丑闻的批判而制定了《反海外腐败法》(The 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 of 1977),开始在新领域里限制企业资产的不当支出。本法为防止不当支出,修正了《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的两个要点。第一个要点是《反海外腐败法》第3条重新解释了《证券交易所法》的第30A条,新的条文为:原则上禁止美国的上市公司对外国公务员、政党、政治家进行政治捐助与行贿。第二个要点是《反海外腐败法》第102条,对《证券交易所法》第13条b款增加了第2项和第3项描述,在确认企业有制定本企业资产的详细清单并予以妥善保存的义务的同时,规定企业履行此义务时必须在内部设置会计控制机制。 (4)1970年代的合规管理制度。20世纪70年代的合规管理制度已经不是单纯的犯罪预防措施,已经逐渐被当成一项法律性义务。因水门事件而曝光的企业捐款丑闻,只是到1970年代为止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本质问题的集中展现。即体现为三点: 第一,在企业内部普遍不以上述违法行为为耻。 第二,缺乏明确的保障董事会与职工行为妥当性与合法性的指导原则。 第三,企业内部信息通达度不足。 为改善这些不足,证券交易委员会与《反海外腐败法》制订了企业自主纠偏的行动原则,使企业能自行防止违法的企业活动出现,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此理论。这些措施不仅解决了迫在眉睫的部分问题,还引发了企业经营方式的变革,推动了合规管理制度在财会事务领域的进一步发展。然而,此时的合规管理制度作为一种被企业普遍接受的严格行为规范,由于不属于成文条例,部分舆论对其实际效力持怀疑态度。 (待续) 本文仅供个人学习、探讨企业合规管理所用,不涉及其他商业用途。如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本文涉及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万合企业合规研究院 合于心 规于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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