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浅析20170611

 yxzxyz15 2019-05-24

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浅析

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浅析

各地不断出台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的意见,要求像抓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一样找好财经纪律,近几年来,尤其是“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各单位不断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但从中央巡视、纪检、审计、财政监督的各项检查看,公款吃喝、公费旅游、公车私用、滥发津补贴等违规违纪行为屡禁不止,扰乱了正常的财经秩序。因此国家在不断加强监管力度的同时,对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零容忍”,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扭转财经秩序混乱的状况。

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和广大财会人员更要重视遵守各项财经纪律要求,深入了解各项财经纪律要求,也要充分理解制度是“笼子”的真正意义,避免各项违纪问题的发生。

本文以建立“负面清单”的角度,引导各单位和财会人员提高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和责任法纪意识,建立“不想违、不能违、不敢违”的有效机制,加强法规纪律教育,强化财经法规意识实现“把权力关在制度的笼子里”,才能有效防止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发生。

一、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定义

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一系列国家有关财经管理法律法规,破坏国家财经管理秩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

从行为主体构成看,违反财经纪律的主体应为行政事业单位和国家工作人员,在违背国家有关法律时,需要给单位行政处罚以及给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二、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分类

从适用违法行为的法律分类看,违法行为主要分为预算违法行为,财政违法行为,会计违法行为、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税收违法行为等几类。

早在2003《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一章的有关规定,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有十七种。

违反财经纪律行为主要有:

一、隐瞒、截留、坐支应当上交国家的财政收入的;

二、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财政拨款、退税款或补贴的;

四、将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的;

五、不按预算或用款计划核拨国家财政经费、资金的;

六、擅自动用国库款项或财政专户资金的;

七、个人借用公款超过6个月不还的;

八、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

九、在对内对外活动中接受礼品应当上交而不上交的;

十、将接受的礼品集体私分的;

十一、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帐户的;

十二、擅自使用、调换、变卖或损毁被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收缴的财物,或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的;

十三、违反有关规定为他人担保的;

十四、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十五、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帐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帐簿或转为帐外的;

十六、在财务活动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

十七、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从上述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看,既有单位的主体责任,又有个人的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2016年1月日起实施新《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并没有规定财经纪律,实际上违反财经纪律往往是针对主体对象单位而言的。

新《党纪处分条例》约束党员遵纪守法为前提,强调的是廉洁自律纪律,对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2003年《党纪处分条例》中规定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如何适用新《党纪处分条例》予以定性,我们经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的条规进行梳理研究,认为上述行为可以分别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例如,“个人借用公款”“将接受的礼品私分”应当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将隐瞒、截留款合伙私分”“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构成贪污或私分国有资产行为的,应当认定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

依据新《党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或第二十八条作出认定处理;对“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开设银行账户”“擅自处理应当委托拍卖的物品”,可以依据纪法衔接条款第二十九条(违反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作出定性处理。 

就个人党员而言,如果违反了财经纪律,属于廉洁纪律行为约束的范围就要适用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在此不再赘述。

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在有关法律、法规中的重点表现

为了完整地体现单位在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各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从预算管理、收支管理、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政府采购管理、税收管理等改革方面分析行政事业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一)《预算法》

立法宗旨为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

第九十二条、九十三条、九十四条、九十五条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揭示:

第九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

(二)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
(三)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
(四)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
(六)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

比如未按规定对预算事项进行公开的,要追究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的行政责任。同时2016年10月27日,《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财预[2016]143号颁布,第“二十八条”“地方预决算公开检查中发现依法应当追究责任的,应当移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建议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九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一)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
(三)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
(五)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用途的;
(六)违反本法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

第九十四条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撤职、开除的处分。(违规担保、挪用项目资金、违规建设楼堂馆所)
第九十五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
(二)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
(三)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会计法

立法宗旨:规范会计行为,注重看违法会计行为。

用法律来规范会计行为,它的基本要求或者说它要实现的基本目的就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这些要求的实质就是通过制定法律,确立会计行为的基本规则,依法办理会计事务分为一般违法会计行为和严重违法会计行为两种。

一般违法会计行为: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

(二)私设会计帐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

以上列举的十类违法行为是各个行政事业单位在各项财经纪律检查中经常发现的违纪行为,同时也是指导各单位会计工作的法律规范。

严重的违法行为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立法宗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或者未按照规定将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

  (二)将应当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三)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四)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五)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七)未按照规定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八)未按照规定时间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立法宗旨:为了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约束的对象是所有涉及财政资金及财政相关管理法规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处罚处分条例》从第三条到第十九条一共列举了16类(下列分类中机关和企业有交叉)48种财政违法行为,违法主体涉及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有14类,涉及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有6类。涉及国家机关的14类都与财政部门有关,其中有4类违法行为的主体直接就是财政部门(财政收入、收入上缴、预算管理、资金上解下拨、)。

一、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收入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具体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三条)、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第四条)、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第五条)、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第七条)、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十六条)。

二、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财政支出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具体内容包括: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第六条)、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第八条)、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第九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第十条)、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为(第十一条)、滞留、挪用、骗取外国政府贷款的行为(第十二条)、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行为(第十七条)。

根据《条例》的规定,财违法行为分为14类。包括:

  (1)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

  (2)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

  (3)违反国家有关上解和下拨财政资金规定;

  (4)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

  (5)违反国家预算管理规定;

  (6)违反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7)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

  (8)违规擅自提供担保;

  (9)违规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

  (10)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挪用、骗取外国贷款;

  (11)企业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

  (12)企业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支出管理规定;

  (13)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

  (14)将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存私放。

以上是简单从《预算法》、《会计法》、《政府采购法》、《条例》等不同角度对违反财经纪律的情况进行了简要的分析,还不够全面,还有一些有关内控、资产、核算等相关的管理规定,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辩证实际地结合单位情况,分析违纪问题的适用法律及有关责任,后续文章还要对会计人员的直接和间接责任进行分析。

当前查处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是目前各部门检查的重点,主要包括:违规公款吃喝、公款国内旅游、公款出国(境)旅游、违规配备使用公务用车、违规收送礼品礼金、大办婚丧喜庆、提供或接受超标准接待、接受或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违规出入私人会所、楼堂馆所违规问题、领导干部住房违规问题。

在性质认定上,一般都属于个人事项,是人的行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一般属违反廉洁纪律性质,也可能违反工作纪律等其他纪律,具体性质需根据被审查人的具体行为和党纪规定作出认定。

在条款适用上,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行为,并不是直接依据中央八项规定作出定性处理,而是依据《党纪处分条例》分则对应的具体条款。

从目前检查违纪问题的重点看,套取资金私分公款旅游滥发津补贴 挪用专项资金私存私放财政性资金等方面的问题还是很严重,也侧面反映了我们一些单位对财务管理工作的不重视,如何提高单位领导和职工对财经纪律的重视程度,有朋友戏言“那就让他经历一场巡视吧”,目前巡视工作要求对象公开、结果公开、整改情况公开等方式,各省市和单位巡视整改情况大家在网上都可以查到。

以前在制定制度时,“原则上”、“一般情况下”、“尽量”、“适当时候”等都已经被“不准”、“严禁”、“严格”、“杜绝”、“一律不”等替代,这些不仅仅是措辞上的变化,更是背景和方向的变化。

在此,希望我们所有的财务人员认真分析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针对违反财经纪律的系列违纪行为,甚至要“对号入座”,分析单位在预、决算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收支管理、内部管理、责任体系建设等方面是否存在类似的违纪行为,有足够的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充分理解制度的“笼子”,进一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