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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能仅以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就认定双方当事在劳动关系

 半刀博客 2019-05-24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能仅以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就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不仅应审查其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还应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是否发生实际用工,劳动者是否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等。“空挂资质的个人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实际用工关系,由此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议,应按一般民事纠纷案件处理。

1.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1民终6756号

本院认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能仅以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就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不仅应审查其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还应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是否发生实际用工、劳动者是否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等。具体到本案,丰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雪欢于2009年12月11日申请设立鼎电公司,并同时申请登记为鼎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一审法院查询鼎电公司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显示2013年鼎电公司的股东为杨雪欢等人。在鼎电公司提供的其与李家宝在劳动部门劳动合同备案登记册显示,李家宝与鼎电公司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为2010年11月至2013年11月。在上述事实基础上,自2009年至2013年丰泽公司与鼎电公司存在关联的期间内,丰泽公司若否认其与李家宝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则其应举示相关证据证明2010年11月至2013年11月,李家宝在与鼎电公司履行劳动合同期间,鼎电公司为李家宝支付劳动报酬、李家宝受鼎电公司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的管理、从事鼎电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以及李家宝提供的劳动是鼎电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等基本事实。现李家宝主张其于2009年3月起入职丰泽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在李家宝提供其就职于丰泽公司销售部的工作证件证明及丰泽公司在另案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和自认,以及2015年杨雪欢为李家宝支付工资的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的基础上,丰泽公司应就其反驳主张,有义务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实。因丰泽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的事实成立,故对其反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2.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津01民终3304号

本院认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不能仅以存在书面劳动合同就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劳动关系。认定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不仅应审查其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还应审查当事人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是否发生实际用工、劳动者是否提供有偿劳动并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等。劳动关系最核心的特征是从属性,即劳动者在组织上、经济上与用人单位形成从属关系,劳动者加入用人单位成为其一员,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制度,提供劳动,从用人单位处获得劳动报酬。纵观本案,双方当事人虽签有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并未实际履行,被上诉人未实际用工,上诉人未实际提供劳动,被上诉人未支付过林鸿志工资。一审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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