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千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该县首例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刑附民公益诉讼案,千阳县人民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魏某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金6万元;被告李某支付10倍惩罚性赔偿金8万元,判令被告魏某、李某在《宝鸡日报》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2015年11月以来,魏某在未按照规定索要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食品的相关许可证、进货发票等证明材料的情况下,将自己通过网络购进的保健品“肾福康”以邮寄快递的方式,先后八次以每瓶15元的价格销售给李某共计800瓶,2018年5月,魏某再次通过快递以800元价格销售给李某50瓶“肾福康”。李某在明知“肾福康”为有毒有害食品的情况下将其从魏某处购得的保健品“肾福康”通过其经营的位于千阳县西大街的“二度春”保健品店以每瓶约35元价格对外销售,累计销售“肾福康”400瓶,销售金额14000元,其余450瓶李某未对外销售。 2018年4月9日,公安机关从李某经营的位于千阳县西大街的“二度春”保健品店内扣押61瓶待售的“肾福康”,经宝鸡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西地那非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检验补充检验方法和检验项目批准件(2009030)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魏某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5500元。 办案过程 千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该案件线索后立案调查。在依法公告后,该院决定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 2018年12月,千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刑附民公益诉讼,提出要求被告魏某、李某共同支付400瓶“肾福康”销售价款10倍赔偿金140000元;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李某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千阳县检察院请求得当有据,依法予以支持。 办案中,千阳县人民检察院在宝鸡市人民检察院指导下,探索性地提出10倍惩罚性赔偿等诉讼请求,积极与法院进行沟通。同时,及时补强相应证据,有效地解决了损害后果认定难的问题。 该案的成功办理,开启了千阳县检察机关对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的新起点,切实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同时,对一些不良生产者、经营者具有示范、警示效应。 文字:千阳县人民检察院 毋伟伟 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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