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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东减持,为何董秘也被发监管函

 静思之 2019-05-25

一、案例介绍

2017年4月12日,奥普光电(002338)披露《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称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6个月内无减持计划。

2017年5月6日,公司披露《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持股5%以上股东风华高科拟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在9月30日前减持公司股票的总金额不超过1亿元。

6月22日至6月30日,风华高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00万股,直至2017年10月25日公司才予以披露《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深交所于2018年1月5日对公司、董秘及大股东风华高科出具监管函。

二、案例分析

(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披露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前,风华高科已告知公司其已有减持公司股份计划,但减持数量及时间等具体事项尚未明确,公司于2017年4月12日披露持股5%以上股东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6个月内无减持计划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深交所认为公司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和第2.4条的规定。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和第3.2.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二)大股东减持实施完成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奥普光电披露《关于公司2016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公告》后,风华高科未及时对公告内容提出异议并提醒公司予以更正

2017年6月22日至6月30日,风华高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100万股。风华高科在股份计划减持区间届满后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披露减持计划实施完成公告,导致公司直至2017年10月25日才予以披露。

深交所认为其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3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

三、主要违反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大股东、董监高通过本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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