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目前《公司法》已经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做出了改变,允许公司注册资本在股东承诺的期限内缴纳,即不用在公司注册时就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到位(特殊行业和要求的除外)。那么一般股东在注册公司的时候都会在公司章程中确认一个承诺缴款时间,这个时候根据股东的情况而定,一般常见的是20/30年居多。在这个承诺时期以内都可以缴纳公司的注册资本(以股东自己名义按持股比例缴纳),一般在缴纳后会通过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已方便财务和有关部门记录、备查。 如楼主所述,如果临到承诺日期仍然不能缴纳注册资本,也可以重新修订章程,另订缴纳日期,并到工商局备案后公示。这个操作是可行的,不过涉及对公司实力或信用的影响这里不做表述。 希望可以让楼主的疑惑得到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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