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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追究并不等同免予追究

 3gzylon 2019-05-26

终止追究并不等同免予追究

来源:检察日报2019-05-26 09:33

  作者: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  祖丙山

  刑诉法第16条第6款“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是一条兜底性的条款,如果按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则不予追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刑事赔偿案件解释》)第2条“解除、撤销拘留或者逮捕措施后虽尚未撤销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宣告无罪,但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一)办案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的;(二)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案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六)人民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

  司法实践中,对该条款规定的六种“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情形是否属于刑诉法第16条第6款规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容易产生歧义。第一种观点认为,国家赔偿法和《刑事赔偿案件解释》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属于刑诉法规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尽管犯罪仍处在追诉时效内,但依据该款规定,应当不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国家赔偿法和《刑事赔偿案件解释》规定的是终止追究而非刑诉法规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终止追究不等同于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不属于刑诉法第16条第6款的情形。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第一,立法本意不同。刑诉法第16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是一个处理决定案件进程的标准和尺度。在司法实践中,实行具有法定情形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可以保证国家追诉权统一、正确实施,防止对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错误地进行追究,从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国家赔偿法对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规定,突出的是保护赔偿请求人的权利,目的是严格限制国家机关免责条款的适用。《刑事赔偿案件解释》第2条将办案机关依法变更或解除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后终止侦查、或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案件移送起诉、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最终结论等情形视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是对国家赔偿法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实质解释,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特定情形下疑罪从挂案件等执法不规范行为的拘束,与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精神高度一致,旨在充分发挥刑事赔偿制度的倒逼功能,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有效实现刑事诉讼程序与国家赔偿程序的衔接,实现刑事追诉与权利救济的平衡。

  第二,外延和内涵不同。刑诉法第16条第6款表述的“免予追究”和国家赔偿法第17条、《刑事赔偿案件解释》第2条表述的“终止追究”虽两字之差,但在语义解释和司法实践中却有天壤之别。法律用语包括标点符号的使用严谨准确,毫末之差或许就完全改变了法律的规范语义。细究刑法和刑诉法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表述有“不负刑事责任”“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再追诉”“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立案后经侦查确认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案件就此终结。主要包括依照刑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和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77条第2款、第284条第2款、第290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等情形。而国家赔偿法和《刑事赔偿案件解释》中表述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主要指九种特殊情形:即违反刑诉法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诉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诉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办案机关决定对赔偿请求人终止侦查的;解除、撤销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法定明限届满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检察院撤回起诉超过三十日未作出起诉决定的;法院决定按撤诉处理后超过三十日,检察院未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院准许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撤诉的,或者法院决定对刑事自诉案件按撤诉处理的。比较刑诉法与国家赔偿法、《刑事赔偿案件解释》中对不追究刑事责任和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在某种意义上,不是同一层面的问题,刑诉法中“不追究刑事责任”的结果是终结案件,除非存在法定情形,是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而国家赔偿法和《刑事赔偿案件解释》因“终止追究刑事责任”而终结案件,办案机关因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对刑事案件赔偿的规定和《刑事赔偿案件解释》依然遵循了违法归责即过错归责的原则。

  第三,法律后果不同。根据刑诉法第16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存在有追诉期限延长的情形外,办案机关应当依法终结案件不再追诉犯罪,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同时,根据该条规定依法终结案件,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依据《刑事赔偿案件解释》第2条的规定的情形,只要犯罪除存在刑诉法第16条规定的六项情形外,办案机关仍要对犯罪进行追诉。但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赔偿义务机关除有证据证明尚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且经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属实的情形,国家应当给予赔偿。

  综上,笔者认为,《刑事赔偿案件解释》第2条规定的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不等同于刑诉法第16条第6款规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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