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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 | 收购协议关键条款汇总

 抱朴守拙之宁耐 2019-05-27

全文

一、或有负债总体排除条款

形一:出让方有义务协助目标公司梳理交割日之前应收款和应付款情况并确保协助促使目标公司在交割日之前结清应收款和应付款;若截至交割日目标公司仍然存在未结清的应收款及/或应付款,出让方应在交割日向受让方提供截至未结清应收款及/或应付款清单及具体明细,且受让方有权选择:(I) 直接从第二期股权转让款(定义见下文)中按照未回收之应收款及/或应付款总额予以扣除;或(II) 宽限出让方于一定期限内(为免异议,该等期限不得超过交割日起一(1)年)就尚未收回之应收款予以收回及/或将应付款完成付款,并以前述未回收应收款及/或应付款总额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加收利息。前述利息应在第二期股权转让款中予以扣除。

情形二:

(1)自“基准日”次日起至股权交割日止为过渡期。在基准日之前,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中记载的目标公司债权债务,全部由转让方全部享有和承担,并不应本次股权转让而转让及豁免。

(2)在基准日之前,若目标公司发生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财务报告中记载的债权债务之外的其他现实债务、或有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因在基准日之前的原因或事由而在基准日之后发生的或有债务),除经转让方与受让方一致同意或另有约定外,该等未在审计报告中列明的现实债务、或有负债及与之相关的全部责任仍由转让方承担,若因此给受让方或目标公司造成损失的,则受让方及目标公司仍有权向转让方追偿。

(3)目标公司在过渡期产生的收益及亏损由转让方享有及承担。

二、或有风险防范条款

情形一:各方同意乙方或丙方(即被收购方股东)质押一定比例的股权予甲方(收购方)作为担保,待收购股权手续完成2年后如无新增债务(甲方认可的银行贷款、正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除外)方可解除质押。如股权交割日(甲方持有丁方51%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完成日)之前既存的未披露事实或状态导致丁方出现诉讼、任何债务、或有债务、应付税款、行政处罚、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及其他责任或损失,甲方有权处置质押股权,并获得处置的全部收益。

情形二:乙方1、乙方3对其各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鉴于丙方系乙方4、乙方5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且乙方4、乙方5在获得本次股权转让价款后将面临清算、注销,存在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可能性,为此,丙方承诺并保证,无论乙方4、乙方5是否存续,丙方将对乙方4、乙方5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其将为乙方1、乙方3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责任和义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其所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限额为2.3亿元,并与甲方和丁方另行签署相应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详见附件四:《最高额保证合同》)。

三、过渡期安排

在过渡期内,除非取得受让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或受让方另行要求,出让方须确保其不会利用名义股东身份或通过董事身份进行任何将导致下列后果的行为:

(1)目标公司与任何其他实体合并或兼并或设立合资公司,或收购其他法人、公司、企业、实体或商业组织的全部或实质性的股权或业务或资产;

(2)变更目标公司的任何组织性文件或通过任何与组织性文件不一致的决议;

(3)减少目标公司注册资本,进行分立;宣派或支付任何股息或向目标公司股东赠送红股或以实物形式作出其它分配;

(4)使目标公司承担债务、支出或提供担保,使任何资产负担债务或处置或处理任何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存货),或发生任何非正常或特别的支出;

(5)除与生产管理相关的合同或义务,使目标公司签订或解除任何合同或承担或解除该等义务;

(6)使目标公司处置其任何固定资产,或设置任何期权或优先购买权;

(7)在过渡期内,与目标公司开展现有业务相关的经营所必须的各种证照、政府批复、许可证资质/认证证书均应有效存续、且目标公司不存在任何违反有关上述证照的合规要求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被主管机关认为构成重大违法违规,从而面临整改、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亦无任何情况表明该等证照可能被政府机关取消、不获延续;

(8)在过渡期内,出让方应确保目标公司不受任何主管机构对本次股权交易有重大不利影响之处罚,亦未有第三方就任何事项以包括但不限于提起对本次股权交易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或仲裁等方式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9)目标公司截至交割日前的未分配利润归原股东所有。此外,目标公司截止交割日前所缴纳的税款以及本次股权交易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因符合相关法律、政策之规定,而产生的后期税收减免、返还税款部分仍然属于原股东所有。受让方同意且配合原股东分配前述利润及返还的税款;

(10)在不影响本款其他规定效力的前提下,使目标公司开展或发生任何单项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每月累计金额在人民币【400】万元以上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出售资产、对外付款、开展业务活动、采购、销售活动等)。为避免异议,以下事项将不受本款的限制:(a)目标公司履行在本协议签署前已披露合同项下的义务(若有);和(b)目标公司日常运作而必要的支出(如水、电或工资支出等)。

四、交割的先决条件

(1)本次转股交易已经完成(以新的营业执照签发或主管工商部门出具的其他证明文件为标准),且载明公司股权架构如本协议第2.2条所示;

(2)受让方向目标公司委派的董事皆已完成工商变更或备案手续;同时,受让方指定的财务部门负责人已按照目标公司章程及内部规章制度被适当任命或聘任;

(3)原股东已向目标公司实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大写金额: );

(4)目标公司与现有业务合作单位就“XXX”、“XXX”品牌签订正式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运营业务合同;

(5)目标公司2019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已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并出具无保留意见的盈利预测审核报告;

(6)目标公司已因调整2016年及2017年财务报表而向主管税务部门补缴了相应的税款,且未受到任何处罚;

(7)目标公司已完成清理所有关联方往来,在交割日前收回或支付完成关联方资金占用费结算工作;

(8)其他如人事状况等情形。

五、陈诺与保证条款

本协议每一方分别向另一方声明和保证,截至本协议签署日:

(1)就出让方而言,其为具有完整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在中国境内正式注册成立、有效存续并且资格完备的企业以开展其目前经营的业务;就受让方而言,其为按照注册成立所在地之法律正式注册成立、有效存续并且资格完备的企业以开展其目前经营的业务;

(2)就出让方而言,签订本协议为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有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能力或其有签订本协议的所有必需的权力、授权和批准,并将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所有义务的所有必需的权力、授权和批准;就受让方而言,其有签订本协议的所有必需的权力、授权和批准,并将有充分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所有义务的所有必需的权力、授权和批准;

(3)本协议各方承诺,签署本协议,进行本协议项下之交易:不会违反有关法律或法规的规定;不会违反其章程(若适用);不会违反任何重大协议、判决、禁止令、法令、命令或其他对该方或其重大资产具有约束力的文件;

(4)就其所知,没有已经出现的影响其签订或履行本协议之能力的对本次股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诉讼、仲裁或政府部门依职权进行的涉法调查;

(5)本协议签署后,本协议将构成其合法、有效且具有约束力的义务;本协议各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可在其签署后按其条款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6)已向其他方披露其所知的与本协议项下的交易相关的必要文件和信息,且保证这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合法、有效。

六、员工事宜

情形一:公司方已与附件一中所列的关键人员签署格式和内容令受让方满意的劳动合同、竞业禁止协议及保密协议,且劳动合同期限应不少于三(3)年,该等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已向受让方提供。同时,目标公司已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为其截止协议签署日所有在册员工(附件二)补缴自 年 月 日起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且向受让方出具承诺函,承诺其将为所有在册员工补缴交割日后续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若根据相关规定或者监管部门要求,目标公司需要补缴在册员工在 年 月 日以前的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如有),则该补缴部分由出让方承诺;若造成目标公司其他损失的,亦由出让方承担。

情形二:转让方承诺在交割日前解除/终止与所有员工、高管等劳动者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由此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税费、债务及责任等也均由转让方单方自行全部承担。

转让方及目标公司应于交割日前确保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全部董事、非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监事主动辞去职务。

情形三:

(1)为保证丁方持续稳定地开展生产经营,乙方承诺将促使并确保丁方高级管理人员(详见附件一:《主要管理团队人员名单》)需至少在丁方任职60个月(自标的资产交割之日起算),并与丁方签订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自标的资产交割之日起算)的劳动合同、竞业期限为两年(不含在职时间)的竞业限制协议及保密协议。劳动合同期限内,上述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主动提出离职。

(2)除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本次交易完成后,乙方承诺将促使并确保丁方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继续持股或任职期间及不再持股或离职后两年内,上述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丁方相同、相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也不得直接或间接在与丁方有相同、相似或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单位工作、任职或拥有权益。

(3)乙方承诺,其在持有丁方股权期间及交割日起5年内(以下简称“承诺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行或与他人合资、合作、联合经营、委托他人经营、股权投资等)从事、参与或协助他人从事任何与丁方从事的业务有直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活动。若在上述承诺期间内存在前述情形,乙方应当立即向甲方如实披露该等同类营业的经营状况、经营收入或业务资产的资产状况,并根据甲方的决定进行处理。否则,乙方应就其违反该等承诺给甲方或丁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业绩承诺与补偿条款

(1)业绩承诺期和承诺净利润

出让方(亦称“补偿义务人”)承诺,目标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该等三年以下简称“业绩承诺期”)分别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元(以下分别简称“当期承诺净利润”)。

(2)实际净利润的确定

目标公司业绩承诺期内各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均应由受让方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报告”)中确认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计算依据确定)。

(3)业绩补偿的实施

各方确认,首次付款日后,如果目标公司于业绩承诺期内任一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当期承诺净利润的,补偿义务人应按照下述约定对受让方予以补偿:

如果目标公司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各会计年度实现的净利润达到当期承诺净利润的,则补偿义务人无需对受让方进行补偿。

如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内任一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数达不到当期承诺净利润数,则补偿义务人应在当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进行补偿。当年应补偿金额按照如下方式计算:

无论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间内任一年度的实际净利润是否达到当期的承诺净利润,若目标公司在业绩承诺期内的实际净利润累计达到******元,补偿义务人已补偿的金额,受让方应全部退还给补偿义务人。

(4)补偿义务的承担

乙方作为补偿义务人应以折抵受让方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的方式对受让方进行足额补偿,若受让方尚未支付的股权转让价款不足以向受让方进行补偿,则补偿义务人应在当年专项审核报告出具后的十(10)个工作日内共同以自有现金进行补偿,直至向受让方足额补偿为止。丁方对前述补偿义务人的业绩补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未履行补偿义务

补偿义务人未能按照本协议第7.3条及第7.4条的约定向受让方足额支付本协议第7.3.2条约定的当年应补偿金额(该等承诺人以下简称“违约承诺人”),受让方有权采用查封、扣押等法律法规所允许的所有合法方式(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执行费用、律师费用均由该违约承诺人承担)执行该补偿金额。

八、公司治理

(1)本次交易完成后,丁方成为甲方的控股子公司,甲方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要求和甲方的《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对丁方进行管理。

(2)本次交易完成后,丁方的董事会将由5名董事组成,甲方有权提名3名董事,除甲方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权提名2名董事。董事由股东会根据各方的提名任命,各方在股东会上投赞成票以促使该方提名的董事通过股东会的选举。

(3)本次交易完成后,丁方的监事会将由3名监事组成,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和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其中职工代表监事1名,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甲方有权提名1名监事,除甲方以外的其他股东有权提名另外1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4)本次交易完成后,丁方的财务总监由甲方推荐/提名,董事会聘任。

(5)各方一致确认,按照“人员、资产和业务相匹配”的原则,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丁方的现有在职员工的劳动关系不变,但如相关在职员工(主要管理团队人员除外)主动提出离职,或因违反法律法规或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被丁方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除外。

九、竞业禁止

股权交割日后十年内,标的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汽车底盘零部件或与标的公司现有业务相同的业务。

十、股权转让限制

(1)股权转让的限制

除非经受让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1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售、质押、抵押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其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的任何部分,或在该等股权上设定质押或其他权利限制),直至受让方不再持有目标公司股权。

各方一致同意,受让方向其关联方转让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无需获得乙方同意,亦不受任何股东优先购买权的约束,但受让方应确保其关联方同意并继承受让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及承诺。目标公司、乙方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配合此股权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在相关的股东会上通过同意受让方转让股权的决议,乙方放弃优先购买权及配合办理工商变更手续等。

(2)共同出售权

若出让方希望以公允的市场价值向任何第三方出售其所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则受让方有权选择以同等的价格和条件根据届时其与出让方或其关联方的股权比例向该第三方出售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出让方不得单独向该第三方出售其持有的目标公司股权。

(3)管理层不得转让股份

限制管理层股份转让时间,如3年、5年不能转让,捆绑管理层利益。

十一、违约责任

(1)如果协议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但不足以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则本协议各方应保证继续履行本协议,但违约方应按本协议之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如本协议对违约责任有具体约定的,从该具体约定,如本协议无相应约定,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如果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乙方中的任何一方违约均应视为乙方整体违约),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则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违约方应在收到解除本协议的书面通知后7日内以现金方式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为本次标的资产购买价款总额的10%;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的全部损失。如系乙方违约导致甲方解除本协议的,乙方各成员应在支付上述违约金的同时还应及时将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转让价款(含诚意金所转化部分)及其对应的资金占用利息(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予以退还;若乙方各成员中一方或多方未能按时退还该等款项,则甲方有权要求任何一方进行退还,乙方各成员之间对该等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如果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及时履行付款或退款义务,则每迟延一日,除应付款外,还应向对方支付应付而未付部分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4)如因非甲方原因导致未能在第6.1条款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完毕标的资产的交割手续,且超过7日仍未能办理完毕,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应自收到甲方的解除通知后的7日内,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股权转让款(含诚意金所转化部分)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并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标的资产购买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

十二、税费承担条款

(1)各方一致同意,因完成本次交易而产生的依据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税款,应由各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缴纳。适用法律没有规定且本协议各方亦无约定的,由各方平均分担。

(2)各方一致同意,关于签署及履行本协议所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律师费、其他中介机构的费用等),由各方根据有关服务协议中的约定承担和支付。

十三、交割日、过渡期、基准日的界定

(1)“评估基准日”指甲方聘请的评估机构对丁方的整体价值进行评估而确定的时间点,在此特指 年 月 日。

(2)“标的资产过户日”或“交割日”,乙方依本协议约定将其所持有的标的资产变更至甲方名下并在主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完毕变更登记之日。

(3)“过渡期”指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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