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24 00:00 来源:中国会计报 作者:赵俊峰 一、公司的登记管理 (一)登记事项 1.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三选一”)。 2.股东出资方式(见表1)。 (二)设立登记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三)变更登记(见表2) (四)注销登记 1.解散时不需要清算:因合并、分立而解散公司,因其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的。 2.在解散时应当清算:公司债权债务无人承继的。 二、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见表3)。 2.出资(见表4)。 3.公司章程(表略)。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注意】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 (2)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2.股东会的形式: (1)会议形式:定期会议(章程规定)和临时会议。 (2)临时会议(表略)。 3.股东会的召集: (1)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2)以后的股东会会议: ①召集会议顺序:董事会→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②主持会议顺序: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3)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4.股东会决议: (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有规定除外。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下列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 5.董事会的组成(表略)。 6.董事会召集。 召集和主持:①董事长→②副董事长→③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 7.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8.监事会(表略)。   (本版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供考生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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