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度衔接办法里,我们知道,其他应付款,与旧制度的核算基本相同,因此应当将原账余额直接转入新账。 但是这么做了,我们会发现新的问题。 其他应付款到底做不做预算会计核算?更准确一点说,其他应付款对应的业务,需不需要平行登记? 观点一:其他应付款属于偿付性资金,不纳入预算管理,因此不需要做预算会计核算 观点二:其他应付款有现金收支,需要做预算会计 观点三:看制度 老孔喜欢看制度,所以,老孔以为,只能看制度。 但是由于制度的体例问题,我们无法通过其他应付款的描述得到上述问题的答案。 所以,只好翻到最后的附录举例,看分录,直观。 附表列了四种情况:
另外,前面制度正文提到的实拨资金转拨预算业务,附表中并未提及,如果只是过路,按制度说法,不做预算会计核算。但是还有一种情况需要注意,那就是财政将预算摁在了单位头上,单位虽然要转拨,却不能不确认收入和费用(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了。做过决算的朋友肯定对此耿耿于怀过。 好了,说完上面这些,虽然老孔啰嗦了一些,但是大家能发现其实没什么大的难点。 但是,为什么实务中还是出现把握不准的情形呢?比如说,有朋友提问,使用其他应付款购置固定资产如何做分录? 上面这些能解决吗?真的不能! 为啥? 问题出在,其他应付款,怎么能够用来采购固定资产???那不是应该付给别人的钱吗?买了固定资产成自己的了! 可是,这种事情,还真的不奇怪。回头去琢磨琢磨,其实是衔接出现了问题。因为这个其他应付款,真的不是其他应付款了,而是大家常见的资金挂账行为,就是本来应该记到收入而记到了其他应付款的情形。这些资金,名义上叫做其他应付款,其实都是单位自己开销了。因此,在衔接过账中,应该将这些资金转入结转(结余)并相应调整资金结存的。 那么为啥衔接办法没说呢?因为这本来就是不应该存在的事儿啊。 我们之前滥用了其他应付款,造成了现在的被动局面。可是,怎么处理,好像也不好确定。毕竟资金挂账,是属于报财政审核的调整事项呢(具体参阅2016版财政部资产核实相关规定)。 假如,单位有完全的权限,怎么做合适? 最好的办法,当然是衔接过账调整。 如果已经无法调整,那么就确认其他收入吧。 比如那位朋友,采购固定资产,是不是可以考虑,财务会计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其他收入;预算会计呢,借记预算支出贷记资金结存,同时借记资金结存贷记其他预算收入。 你觉得好不好呢?欢迎发表观点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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