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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付款的预算会计之路

 凡凡人人人 2019-05-30

在制度衔接办法里,我们知道,其他应付款,与旧制度的核算基本相同,因此应当将原账余额直接转入新账。

但是这么做了,我们会发现新的问题。

其他应付款到底做不做预算会计核算?更准确一点说,其他应付款对应的业务,需不需要平行登记?


观点一:其他应付款属于偿付性资金,不纳入预算管理,因此不需要做预算会计核算

观点二:其他应付款有现金收支,需要做预算会计

观点三:看制度


老孔喜欢看制度,所以,老孔以为,只能看制度。

但是由于制度的体例问题,我们无法通过其他应付款的描述得到上述问题的答案。

所以,只好翻到最后的附录举例,看分录,直观。


附表列了四种情况:

  • 对于暂收款项类,只有确认收入的,在确认的同时(不是收款的时候,是不是偏离了收付实现制?)做预算会计核算。否则就是观点一的情形了,只做财务会计。但是一定要注意,这里就是严格的暂收,要全额归还或者转拨的。

  • 对于预拨预算的情形,其实就是暂收款项转收入。这部分内容只需要注意未纳入预算的暂付款项,并不是单位暂付,是财政暂付给单位就好了。

  • 对于其他应付义务,其实和应付账款很类似,先产生义务确认费用,实际付款的时候再做预算会计核算。制度中比较典型的就是公务卡业务。关于公务卡还款业务,如果单位规模庞大、人手充足、分工明确、可以严格按照制度正文描述办。附录未举例,但是在还款时需要做预算会计核算是跑不掉的。但实际情况是多数单位人手不足精力有限,而且往往是按月集中记账。这种情况下,如果当月报销当月还款,即使不在同一天也没必要使用其他应付款(严格意义上的权责发生制是需要的)过度,直接确认费用和预算支出就好了。

  • 对于无法偿付或豁免偿还的其他应付款,转入其他收入。这里其实有点瑕疵,因为财务会计没有疑问,但是预算会计就要思量了。附录说不需要做预算会计核算,其实不准确。比如暂收款项,确认收入的时候要做预算会计核算确认预算收入,那么无法偿付的情况下转为其他收入不也是确认收入吗,怎么能够就这么忽略预算会计呢?

  • 其实,如果换个角度,可能就容易理解了。就是这里提到的无法偿付或者豁免,都是针对我们的义务已经产生,注意,这里说的是我们的,就是附表中第三种情形,已经确认了费用的,本来应该在付款时做预算会计确认预算支出(那么资金来源肯定是之前已经确认了预算收入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现在不付款了,制度不允许直接冲减费用,而是确认为其他收入(应该是考虑到跨期情形过于复杂,简化规定)罢了。

  • 因此,如果是之前没有纳入预算的其他应付款不再支付,转为其他收入的话,预算会计也应该同步确认其他预算收入才合适。


另外,前面制度正文提到的实拨资金转拨预算业务,附表中并未提及,如果只是过路,按制度说法,不做预算会计核算。但是还有一种情况需要注意,那就是财政将预算摁在了单位头上,单位虽然要转拨,却不能不确认收入和费用(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了。做过决算的朋友肯定对此耿耿于怀过。


好了,说完上面这些,虽然老孔啰嗦了一些,但是大家能发现其实没什么大的难点。

但是,为什么实务中还是出现把握不准的情形呢?比如说,有朋友提问,使用其他应付款购置固定资产如何做分录?

上面这些能解决吗?真的不能!

为啥?

问题出在,其他应付款,怎么能够用来采购固定资产???那不是应该付给别人的钱吗?买了固定资产成自己的了!

可是,这种事情,还真的不奇怪。回头去琢磨琢磨,其实是衔接出现了问题。因为这个其他应付款,真的不是其他应付款了,而是大家常见的资金挂账行为,就是本来应该记到收入而记到了其他应付款的情形。这些资金,名义上叫做其他应付款,其实都是单位自己开销了。因此,在衔接过账中,应该将这些资金转入结转(结余)并相应调整资金结存的。

那么为啥衔接办法没说呢?因为这本来就是不应该存在的事儿啊。

我们之前滥用了其他应付款,造成了现在的被动局面。可是,怎么处理,好像也不好确定。毕竟资金挂账,是属于报财政审核的调整事项呢(具体参阅2016版财政部资产核实相关规定)。


假如,单位有完全的权限,怎么做合适?

最好的办法,当然是衔接过账调整。

如果已经无法调整,那么就确认其他收入吧。

比如那位朋友,采购固定资产,是不是可以考虑,财务会计借记固定资产贷记银行存款,同时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其他收入;预算会计呢,借记预算支出贷记资金结存,同时借记资金结存贷记其他预算收入。

你觉得好不好呢?欢迎发表观点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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