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控状态 制度名称 采购价格控制办法 编号PUR-3.1.2 执行部门监督部门页码2/2 1采购总价款在3万~10万元的业务,核实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 2采购总价款在5万~10万元的业务,核实的供应商不少于四家。 3采购总价款在10万元以上的业务,核实的供应商在五家以上。 第3章询议价采购价格控制 第11条询价阶段的价格控制 采购专员需遵循询议价阶段采购价格的控制要点,进行采购价格控制,具体的控制要点如下所示。 1至少选择三家符合采购条件的供应商作为询价对象,询价的供应商应属合格供应商或经特批的供应商。 2选择询价或采购的对象时,应依照直接生产厂商、代理商、经销商的顺序选择。 第12条议价阶段的价格控制 1 询价后,应先确认各家报价方式、产品规格、采购条件等是否一致,然后方可选择两家以上供应 商进行交互议价。 2 议价时,应注意品质、交期、服务兼顾。 3 议价后,根据议价过程及结果填写物资采购价格申报单,详细写明申购物资的名称、数量、规格 、型号、技术要求、供货单位、联系电话、传真号以及货比三家的情况。 4存在以下状况时,采购专员应加强与供应商议价,加强对议价优势的掌握。 其他有利条件时 市场价格下跌或有下跌趋势时 1 7 采购频率明显增加时 6 公司策略需要降低采购成本时 2 需加强议价 的情况
本次采购数量大于前次时 3 5 本次报价偏高时 4 有同样品质、服务之供应商提供更低价格时 第13条谈判价格的审批 采购专员将谈判结果报采购价格主管审核后,报相关权限领导审批,并根据最终确定的采购价格填写 物资采购价格反馈表,报采购价格主管备案。签约后,采购合同也要报采购价格主管备案。 第4章附则 第14条本制度由采购部负责制定与解释。 第15条本制度报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审议批准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修订标记修订日期修订执行人审批签字 修 订 记 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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