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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招标投标程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不因没有备案而无效

 天堂的咖啡屋 2019-06-01

裁判要旨

建设行政主管机关虽规定经过招标投标程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经主管部门备案,但该备案要求性质上系管理性规范,因此,本案总承包合同并不因没有备案而无效。

案例索引

《河南国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浑南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7)最高法民申3484号】

争议焦点

经过招标投标程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因没有备案而无效?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涉案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不当。

根据本案事实,涉案工程系浑南新区政府回迁安置项目,经过招标投标程序后,浑南置业公司与河南国基公司签订《尚盈丽景项目工程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总承包合同),虽未备案,但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在总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签订了《补充协议》,对工程竣工时间进行变更,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定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该《补充协议》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建设行政主管机关虽规定经过招标投标程序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经主管部门备案,但该备案要求性质上系管理性规范,因此,本案总承包合同并不因没有备案而无效。原审判决以未经备案为由认定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河南国基公司申请再审称因双方在招标投标前进行实质性磋商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导致涉案总承包合同无效,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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