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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案说法】家事纠纷中儿童权益保护那些事儿

 护法人 2019-06-01

对于孩子来说

家庭原本是遮风避雨的地方

但对于部分孩子来说

其所经受的风雨则恰恰源自家庭

六一将至

本文主题

谈谈家事纠纷中儿童权益保护那些事儿

【举案说法】家事纠纷中儿童权益保护那些事儿

01

妈妈不爱我了?

【举案说法】家事纠纷中儿童权益保护那些事儿

裁判要旨

女方为达离婚目的主动放弃两周岁以下小孩抚养权,离婚后又反悔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与被告熊某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5月26日生育男孩熊某1,2015年3月13日生育女孩熊某2。原告生育女儿熊某2后,未进行母乳喂养,生育女儿三个月左右便外出工作,子女均由被告父母在老家照看。2016年11月30日,原、被告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原告为达离婚目的,主动放弃子女抚养权,并约定:熊某1、熊某2都归男方抚养,一切费用由男方承担,女方有探视权。离婚后,子女一直由被告父母在老家照料,原告仅探视过子女三、四次。2017年4月27日,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女儿熊某2由其抚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关于子女抚养问题已通过离婚协议作出明确约定,该协议内容真实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同时,综合考虑原告离婚时为达离婚目的主动放弃两周岁以下女儿抚养权,而诉争女儿自出生后一直由被告父母抚养照料,已形成相对稳定的抚养环境,对比双方抚养能力、与(外)祖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亲密关系程度等因素,认定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据此,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02

爸爸去哪儿了?

【举案说法】家事纠纷中儿童权益保护那些事儿

判要旨

当事人无法定事由,仅以需要抚养再婚后生育的子女为由拒绝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严重侵害被抚养子女利益,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小雨(2005年出生)的父母于2010年1月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小雨由母亲抚养,其父亲每月承担抚养费壹仟元。离婚后,小雨随母亲生活;其父亲再婚并于2011年8月生育一男孩。其父按协议支付抚养费至2011年6月,之后再未支付费用。2015年10月,小雨的母亲代为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即小雨父亲支付拖欠的抚养费49000元,并要求一次性支付剩余7年零10个月的抚养费94000元。庭审中,其父亲辩称其已再婚并生育子女,无力再支付小雨抚养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雨父母离婚时对小雨抚养权及抚养费问题等已明确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且负担小孩抚养费是法定义务,被告系一名在编人民教师,有固定收入,其工资收入相比离婚时有所增加,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其具有负担能力降低而导致抚养费应予减少的法定事由,其以需要抚养再婚后的小孩等经济困难为由而拒绝支付原告的抚养费于理不合,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判决被告一次性支付拖欠的抚养费50000元,并自2016年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小雨十八周岁止。

03

小小的我有大大的梦想

【举案说法】家事纠纷中儿童权益保护那些事儿

判要旨

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起诉离婚,在涉案未成年子女即将面临中考的情况下,法院坚持未成年人利益首位原则,判决不准许离婚。

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女)与被告黄某于2002年相识,次年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7月生育长子黄某1(初三在读),2012年7月生育次子黄某2。2017年9月双方因事发生纠纷。之后原被告分居。2018年3月,原告徐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离婚,大儿子由原告抚养,二儿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自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尚可,婚后虽发生过纠纷,但系家庭琐事引起,并无实质性的矛盾和冲突。同时,原、被告在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时,应把小孩的利益放在首位,现大儿子即将面临中考,原、被告应站在孩子的角度正确选择解决夫妻矛盾的方式。综上,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同时也为两个孩子的学习和健康成长考虑,判决不准予离婚。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04

是不是我的错?

【举案说法】家事纠纷中儿童权益保护那些事儿

判要旨

一方已依照离婚调解协议内容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而另一方滥用抚养权重复索要抚养费,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原告小美的法定代理人李某(母亲)与被告邹某(父亲)经法院调解离婚,小美由母亲李某抚养,抚养费由被告邹某承担。2016年9月,小美法定代理人李某代为起诉,请求判令被告邹某自2015年9月起每月支付小美抚养费1200元。对此,被告邹某辩称,其签订调解协议时已当庭支付了小美抚养费59000元,剩余50000元当庭出具欠条。之后在小美的见证下,将剩余50000元付清,并由小美亲自撕毁欠条。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既已认可收到被告支付的10万元,但提出该款并非原告的抚养费而系他款的主张,证据不足;而全案证据均显示被告支付的10万元与小美的抚养费有关联。因此,在确认李某已收到被告支付的10万元抚养费情形下,对于李某以孩子为工具,无休止重复索要抚养费的行为,法院认定于理不合,于法不符,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05

我是不是个怪物?

【举案说法】家事纠纷中儿童权益保护那些事儿

判要旨

离婚纠纷中,对于残疾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相互推诿无人抚养,为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法院判决不准许离婚。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林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分别于2009年2月、2010年6月、2013年10生育女儿林某1、林某2、林某3(患有继发性癫痫、智力障碍,被认定智力壹级残疾)。2016年3双方为小孩抚养及经济等原因发生纠纷,之后开始分居。2016年8月,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2018年7月,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大女儿由其抚养,二女儿、小女儿由被告抚养。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长达十年的夫妻生活期间共同抚育小孩、共渡艰难、相互扶持,双方婚姻基础较好,虽有矛盾纠纷,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同时,原、被告在处理婚姻家庭问题时,未将小孩的利益置于首位,尤其是未妥善处理身患残疾的小女儿的抚养问题,据此,判决不准许原、被告离婚。

【举案说法】家事纠纷中儿童权益保护那些事儿

法官寄语

有风有雨是常态,

风雨无阻是心态,

风雨兼程是状态。

无论婚姻家庭如何风雨飘摇,

在少年家事法官心目中,

孩子的利益,

永远是首位。

宝贝,

风雨中我们为你护航,

祝节日快乐!

【举案说法】家事纠纷中儿童权益保护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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