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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表决通过 露天烧烤当心遭罚

 晕呱了 2019-06-01

《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表决通过 露天烧烤当心遭罚

5月31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条例》其中规定,出现6种情形,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被约谈,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等。

露天烧烤等 执法部门可处罚

《条例》分为总则,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七章。

《条例》规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职责,依法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建筑施工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露天烧烤、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燃放烟花爆竹等污染行使行政处罚权。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节约能源资源,践行绿色消费,坚持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减少废弃物产生,积极参与和监督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对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省人民政府每届表彰奖励一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禁止出具虚假监测数据、监测报告。禁止干预生态环境监测结果。

6种情形 主要负责人要被约谈

《条例》其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应当约谈市、州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年度环境质量恶化的;未完成年度环境质量改善任务的;未完成年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控制任务的;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存在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环境问题的;其他依法应当约谈的情形。

推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加强休渔管理和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对开发过度的渔业资源实行禁捕或者限捕。禁止在河流水体中网箱养殖,发展生态养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有奖举报制度,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鼓励支持符合法定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未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 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其中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标志牌或者擅自拆除、移动排污口标志牌,责令限期改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违法排污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通过烟气旁路、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违法倾倒有毒物质的;排放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公开,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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