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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抱团取暖 2019-06-02

导读:我国一直都在不断地改善税务,对于各种税项的计算和征收都在有研究,比如营改增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金就有了新的改变。那么营改增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金如何计算呢?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会计学堂小编在下文中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营改增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金如何计算?

个人代理(经纪)人以任何支付方式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所有货币和非货币收入及其他经济利益),应按提供经纪代理服务依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还应缴纳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如果个人代理(经纪)人取得的月销售额未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9万元)的,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鉴于个人代理人数量多、金额小、流动性强等因素,45号公告规定,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可按规定分别委托支付佣金的企业代征增值税和地方税费。

根据《公告》,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以及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王先生是一家保险公司的代理人,2016年10月当月取得佣金收入3.5万元,计算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1.先将佣金收入换算为不含增值税收入:35000/(1+3%)=33981(元)

2.应纳城建税:33981×3%=1019.43(元)

3.由于从2016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因此王先生应纳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为0。

4.佣金收入中展业成本为(33981-1019.43)×40%=13184.63(元)

5.应纳个人所得税=(33981-1019.43-13184.63)×(1-20%)×20%=3164.31(元)

营改增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金如何计算?

营改增后个人保险代理人哪些方面有了新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对营改增试点全面推开后,个人保险代理人、证券经纪人、信用卡和旅游等行业的个人代理人相关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以及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营改增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金的计算需要大家细心的按照新的改变来学习。经过本篇文章的详细介绍关于问题“营改增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金如何计算?”。相信大家对于这个类型的财务知识都有所了解了。还有其他关于企业的财务问题,可以咨询我们会计学堂的在线老师。如果您有不同的意见,欢迎您与会计学堂的老师一起在线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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