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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虚假诉讼指导性案例解读

 建喜图书馆 2019-06-03

2019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十四批指导性案例,这批指导性案例主要是关于检察机关依法展开虚假诉讼监督工作,强化对民事诉讼中虚假诉讼刑事追究的相关理解。这批指导性案例共有五件(检例第52-56号),分别为广州乙置业公司等骗取支付令执行虚假诉讼监督案(检例第52号)、武汉乙投资公司等骗取调解书虚假诉讼监督案(检例第53号)、陕西甲实业公司等公证执行虚假诉讼监督案(检例第54号)、福建王某兴等人劳动仲裁执行虚假诉讼监督案(检例第55号)、江西熊某等交通事故保险理赔虚假诉讼监督案(检例第56号)。每一例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旨均包括了虚假诉讼罪司法认定的几个重点,值得参与司法实践的人员好好研习。

根据2019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加强虚假诉讼监督新闻发布会的内容,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依法积极开展对虚假诉讼的监督工作,办理了一批典型案件。2017年至2019年3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监督虚假诉讼民事案件5455件,其中提出抗诉1140件,提出再审检察建议2786件,提出检察建议1529件,移送犯罪线索497件。其中,对于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检察机关一般以发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抗诉的形式进行监督;对于民事执行和民事审判程序违法等,检察机关一般以发出检察建议的形式进行监督。

可以看到,自2018年10月最高院、最高检发布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以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加大力度,对虚假诉讼依法积极展开监督工作,对参与并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行为人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那让我们来分析下这批指导性案例想要展示的裁判要旨。“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企图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妨害司法秩序的行为。

一、实施虚假诉讼的目的

行为人实施虚假诉讼的目的主要有二:一是,转移公司或者个人财产、逃避合法债权人的债务、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二是,改变债权受偿顺序,使之成为优先受偿者,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两种目的实现的方式不同,但是最终都要保留自身财产、损害合法债权人的利益。

但是,对于第二种目的“改变债权受偿顺序”情形,行为人是否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司法实务间仍存在较大分歧。检例第55号便涉及这一情形,“为从执行款项中优先受偿,当事人伪造证据将普通债权债务关系虚构为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获取仲裁裁决或调解书,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构成虚假诉讼”。主要的疑问在于,虚假诉讼罪针对的是“无中生有”型虚假诉讼行为,如果行为人只是改变债权受偿的先后顺序,是否仅属于“部分篡改”型虚假诉讼行为,对其中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小部分的篡改?但是,该例裁判分析,认为将普通债权篡改为职工工资债权,进而获得优先受偿的资格,其属于改变了债权的性质,应当认定为“无中生有”,与只是对具体的诉讼标的额、履行方式等部分事实作夸大或者隐瞒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区别。

二、虚假诉讼发生的阶段

虚假诉讼罪主要规制的是发生在民事诉讼中的虚假诉讼行为,因此虚假诉讼行为可能发生在民事诉讼中的各个阶段。在五个检例中,虚假诉讼行为分别发生在督促程序(请求支付令)、调解阶段、强制执行阶段、劳动仲裁阶段以及诉讼阶段。换言之,只要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实施的空间,就会有虚假诉讼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三、虚假诉讼多为缺乏对抗性,容易达成和解

虚假诉讼通常是原、被告双方联合,以侵害第三人(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表现形式往往缺乏对抗性,不像一般案件针锋相对,火药味十足,以调解结案居多。特别是,在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具有共同的利益,对抗性明显不足,举证、质证流于形式,往往采取自认、和解、放弃答辩等方式进行,以迅速结束诉讼程序,取得法院法律文书,达成非法目的。很多虚假诉讼案件是以调解结案,即便进入审判阶段,一审以判决结案的,原被告通常也不会选择上诉。

以虚假民间借贷为例,其主要的特点是:第一是,双方的债权债务是虚构的,有的案件根本不存在银行转账的情形。第二是,大多数是调解结案,并且从案件的起诉到法院的立案、开庭、庭审到形成的调解时间短,没有对抗性,没有你来我往的那种交锋,不符合真实诉讼的特点。

四、虚假诉讼具有极高的隐蔽性

第一,虚假诉讼主体之间通常具有特殊利益关系,隐蔽性强。虚假诉讼案件一般由当事人双方合谋制造,通常具有特殊的利益关系,多表现为亲戚、朋友或关联企业、上下级单位等密切关系,双方表面对立,但实质相互串通,往往采取隐瞒事实、异地起诉、伪造代理手续等方式,在诉讼过程中默契配合,一个巴掌拍不响,双方勾结进行虚假诉讼,从而逃过法官的审查。

第二,虚假诉讼手段隐蔽,难以识别。虚假诉讼行为人一般具备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造假能力。个别律师从中勾兑,制造虚假证据来推动虚假诉讼行为,甚至有法官、仲裁员存在罔顾事实,制作虚假调解书、仲裁调解书。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附上五个检例的裁判要旨:

【检例第52号】当事人恶意串通、虚构债务,骗取法院支付令,并在执行过程中通谋达成和解协议,通过以物抵债的方式侵占国有资产,损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应当依法进行监督,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维护司法秩序,保护国有资产。

检例第53号伪造证据、虚构事实提起诉讼,骗取人民法院调解书,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不仅可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办理此类虚假诉讼监督案件,应当从交易和诉讼中的异常现象出发,追踪利益流向,查明当事人之间的通谋行为,确认是否构成虚假诉讼,依法予以监督。

检例第54号当事人恶意串通、捏造事实,骗取公证文书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秩序和司法权威,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对此类虚假诉讼应当依法监督,规范非诉执行行为,维护司法秩序和社会诚信。

检例第55号为从执行款项中优先受偿,当事人伪造证据将普通债权债务关系虚构为劳动争议申请劳动仲裁,获取仲裁裁决或调解书,据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对此类虚假诉讼行为应当依法进行监督。

检例第56号假冒原告名义提起诉讼,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取得法院生效裁判文书,非法获取保险理赔款,构成虚假诉讼。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应当强化线索发现和调查核实的能力,查明违法事实,纠正错误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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