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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矿山公园申报工作指南

 贵理工涛声涛影 2019-06-03

二00四年十一月

目    录

一、概述…………………………………………………………(7)

二、矿山公园的定义……………………………………………(9)

三、矿业遗迹……………………………………………………(9)

四、矿山公园的基本条件及其等级划分………………………(11)

五,矿山公园申报前的基础研究工作…………………………(11)

六、矿山公园的规划工作………………………………………(12)

七、矿山公园管理工作…………………………………………(13)

八、矿山公园建设工作…………………………………………(13)

九、申报材料要求………………………………………………(14)

十、申报工作程序………………………………………………(14)

十一、附件………………………………………………………(15)

附件l: 国家矿山公园申报书

附件2:国家矿山公园综合考察基本要求

附件3:国家矿山公园总体规划工作要点

附件4:国家矿山公园评价标堆

一、概述

矿山是矿产资源产地及矿业活动的基地,采矿活动促进了人类社会文明的发展。矿业遗迹是人类矿业活动的历史见证,是具有重要价值的历史文化遗产,是当今世界在自然和文化保护方面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国矿产资源丰富,类型众多,分布广泛,且具有悠久的矿业开发历史。从殷周的铜矿、春秋战国的铁业和秦汉的井盐,到魏晋的煤矿和天然气,以及隋唐以后一千多年空前的矿业繁荣和新中国成立后五十多年来矿业开发所取得的举世瞩目的成就,无一不充分显示了中华民族认识自然、利用自然的聪明才智和伟大创造力。中国的矿业发展史是中华文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世界矿业史上最辉煌灿烂的篇章之一。

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普遍存在的重资源开发、轻环境保护,重经济效益、轻生态效益的倾向,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也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破坏,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退化,甚至诱发地质灾害,对人民的生产和生活造成极大的危害。许多珍贵矿山遗址和遗迹遭受自然和人为的破坏,甚至荡然无存。

近年来,加强了矿山建设和生产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工作,并通过对停采矿区进行土地复垦与再利用等一系列措施,使我国矿山生态环境恢复工作有了长足发展。但是,对重要矿山的自然、历史文化遗迹还缺乏行之有效的保护措施。保护和抢救现存的重要矿业遗迹已经成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任务。

1987年原地质矿产部在《关于建立地质保护区规定的通知(试行)》(地发[1987]311号)中,首次以部门法规的形式提出对包括采矿遗址在内的地质遗迹建立保护区。2000年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申报国家地质公园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77号),将“具有特殊学科研究和观赏价值的岩石、矿物、宝玉石及其典型产地”作为地质遗迹景观主要内容之一。2000年作为我国第一批国家地质公园之一的四川自贡,特“保存有世界最早的采盐油气井”列为“主要人文景观”。2003年第三批国家地质公园的“广东佛山西樵山国家地质公园”也将“明代采石遗迹”列为主要地质遗迹保护对象。

建设矿山公园是使不可再生的重要矿业遗迹资源得到保护和永续利用的有效途径。既可以充分展示我国社会文明史的客观轨迹和灿烂文化,为人们提供游览观赏景观,为科学活动提供考察和研究对象,同时对矿业城镇的经济转型和社会发展也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公约》于1972年在巴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总部通过,1975年正式生效以来,先后已有波兰、法国、玻利雄亚、墨西哥、德国等国家的矿山,根据文化遗产遴选标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成为保护对人类文明发展具有普遍价值和重要意义的矿山遗址的典范。

为加强对重要矿业遗迹资源的保护,规范对国家矿山公园申报工作,特制定本指南。

二、矿山公园的定义

矿山公园是以展示矿业遗迹景观为主体,体现矿业发展历史内涵,具备研究价值和教育功能,可供人们游览观赏、科学考察的特定的空间地域。

矿山公园的建设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融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于一体,采用环境更新、生态恢复和文化重现等手段,达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机统一。

三、矿业遗迹

矿业遗迹是构成矿山公园的核心景观,表征某一阶段某一个地方某种矿业发展的历史。矿业遗迹主要指矿产地质遗迹和矿业生产过程中探,采、选、冶、加工等活动的遗迹、遗址和史迹,并具备研究的价值,教育的功能,是游览现赏、科学考察的主要内客。按其自然和人文双重属性,矿业遗迹包括:

1、矿业开发史籍

反映重要矿床发现史、开发史及矿山沿革的记载和文献。

2、矿业生产遗址

大型矿山采场(矿坑,矿碉),冶炼场、加工场、工艺作坊、窑址和其他矿业生产构筑物,废弃地,典型的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程遗址等。

3、矿业活动遗迹

矿业生产(探矿、采矿、选矿、冶炼、加工、运输等)及生活活动遗存的器械、设备、工具、用具等,包括探坑(孔、井),采掘、提升、通风、照明、排水供水、半截工具、安全设施及生活用具等。

4、矿业制品

珍贵的矿产制品,矿石、矿物工艺品。

5、与矿业活动有关的人文景观

历史纪念建筑、住所、石窟、摩崖石刻、庙宇、矿政和商贸活动场所及其他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与矿业活动有关的人文景观。

6、矿产地质遗迹

典型矿床的地质剖面、地层构造遗迹、古生物遗迹找矿标志物及提示矿物、地质地貌、水体景观,具有科学研究意义的矿山动力地质现象(地裂缝、地面塌陷、泥石流、滑坡、崩塌等)遗迹。

矿业遗迹按其典型性、稀有性、观赏性、科学和历史文化价值及开发利用功能等,分为珍稀级(一级)、重要级(二级)和一般级(三级)三个级别:

1、珍稀级(一级):

(1)在世界范围或全国范围具有典型意义的矿产地质遣迹;

(2)能为世界矿业发展史提供重要证据的矿业遗迹;

(3)具有代表当时世界先进科学技术水平的矿业遗迹;

2、重要级(二级)

(1)具有区域典型意义的矿产地质遗迹;

(2)能为国家矿业发展史提供重要证据的矿业遗迹;

(3)具有代表当时全国先进科学技术水平的矿业遗迹;

3、一般级(三级)

(1)具有地区典型意义的矿产地质遗迹;

(2)能为世界矿业发展史提供重要证据的矿业遗迹;

(3)具有代表当时地方科学技术水平的矿业遗迹;

四、矿山公园的基本条件及其等级划分

矿山公园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典型、稀有和内容丰富的矿业遗迹;

2、以矿业遗迹为主体景观,充分融合自然与人文景观;

3、通过土地复垦等方式所修复的废弃矿山或生产矿山的部分废弃矿段。

矿山公园设置国家级矿山公园和省级矿山公园。

国家矿山公园应满足以下要求:

(1)国际、国内著名的矿山或独具特色的矿山;

(2)拥有一处以上稀有的或多处重要的矿业遗迹;

(3)区位优越,自然与人文景观优美;

(4)进行过系统的基础调查研究工作,土地使用权属清楚,基础设施完善,具有吸引大量游客的潜在能力。

五、矿山公园申报前的基础研究工作

矿山公园申报前,应完成对申报地的矿业遗迹及其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环境的调查研究和评价。并形成综合考察报告和有关图件。综合考察可能参照本指南附件2的要求进行,必须真实、完整地对申报地矿业遗迹的科学、文化价值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评估,充分揭示拟建矿山公园在矿业发展中的历史地位。

作为地方或区域旅游经济活动集中地的矿山公园,需从旅游产为或旅游经济的角度对其进行研究分析,提出公园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在报告中要突出表述以下内容:所在地及周围经济辐射区的社会经济结构及发展潜力;评估公园内矿业遗迹景观和自然及人文景观转化为旅游产品的可行性;公园旅游开发的基础条件分析与评估。例如区位、交通、基础服务设施等;公园的旅游客源市场现状分析及预测;政府管理部门、旅游企业、游客和社会大众对公园旅游开发的支持度。参与程度和协调状况;从全国范围内分析公园旅游业发展的优势、劣势、机遇和挑战等因素。

六、矿山公园的规划工作

国家级矿山公园的总体规划工作,应按照本指南附件3的要求、并参照国家《公园设计规范》和《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的相关条款进行。总体规划应强调多学科参与,由矿业、园林、生态、规划、旅游、环保等不同学科和部门的专家共同合作。制定后的总体规划应由国土资源部组织审查批准,公园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总体规划应包含本工作指南附件3中要求的各项工作成果,并符合其定义标准和各类专项规划的要求。

七、矿山公园管理工作

提出申报的矿山公园,必须有实质性的矿山公园管理机构,承担对矿业遗迹与矿业景观的保护、公园开发建设项目的实施。

矿山公园的管理机构中,应当设置负责资源与环境保护、科学研究与规划、旅游开发与营销等方面的分支管理部门。

在公园具有多重性质(例如世界遗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等)的情况下,不要求单独成立矿山公园的管理机构,但矿山公园的管理职能必须在管理机构组织中得到体现。

矿山公园的矿业遗迹与矿业景观的保护、公园开发建设项目的实施。都应该符合矿山公园的总体规划要求。

矿山公园应当具备完整,有效的宣传推介平台与体系,有长期进行宣传与推介的计划,并且已经对公园作过充分的有影响的宣传与推介。

国家矿山公园的申报与建设应得到当地各级政府、科研机构、相关旅游企业和社会公众的充分支持与合作。

八、矿山公园建设工作

矿山公园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在总体规划的框架下,制定出不同区域和不同阶段的分步建设方案与实施计划。妥善处理开采矿山与矿山公园区的关系。在矿山公园及其外围应该按有关技术要求,设置标示性说明系统。矿山公园必须建设艺术水平高,科学内容丰富的矿山公园博物馆。矿山公园应具备训练有素的科学导游队伍,并根据需要编辑出版高质量的导游宣传手册。矿山公园的矿业遗迹应得到有效的保护和利用,自然和人为景观资源得到适度的开发,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明显的改善。矿山公园应成为所在区域重要的旅游吸引地,并在当地的经济发展和社会文化中起到积极重要作用,亦对当地区域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生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

九、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国家矿山公园,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拟建国家矿山公园申报书;

(2)拟建国家矿山公园综合考察报告及附图、附件:

(3)拟建国家矿山公园总体规划及附图、附件:

(4)批准建立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矿山公园的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等有关材料;

(5)拟建国家矿山公园相关信息的光盘、照片集、图册等。

十、申报工作程序

申报国家矿山公园,应由矿山公园在地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申报。国家矿山公园申报材料报送截止时间为评审当年6月底。

国家矿山公园评审委员会在收到有关部门申请后,委派2名评审委员赴现场考察矿山公园建设情况。国家矿山公园评审委员会每二年召开一次评审会,在评审会上听取申请建立国家矿山公园的主管部门情况汇报和现场考察专家意见后,以记名打分的形式投票表决。经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2/3(含2/3)以上表决通过的矿山公园,形成评审意见后,报送国家矿山公园领导小组审批。

十一、附件

国家矿山公园申报书

国土资源部制

2004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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