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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法:我国是否适合出台?这是一些积极的信号

 刘政人性本恶 2019-06-04

这段时间根据一些前辈的论文、书籍,结合自身办理破产案件的经验,陆续写了一些关于个人破产法的文章,许多朋友留言,观点各不一样,有些希望个人破产法快些出台,有些认为我国不适合出台个人破产法。

我想,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破产法必然是其中的产物之一,个人破产法并非空穴来风,在法学界的讨论已经很多年,在现在的一些官方动态上,也有所表现。

2018年10月24日,最高法院周强院长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关于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提出:推动个人破产制度,完善现行破产法,畅通“执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路径。

2019年2月27日,最高法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简称五五改革纲要)再次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及相关配套机制,着力解决针对个人的执行不能案件。

2019年5月8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了台州法院探索 个人债务清理机制,创新执行退出路径的相关情况,出台了全国首个专门针对个人债务清理的工作规程——《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

在发布会的新闻上,有这么一段:

其中1起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在转入对被执行人债务清理后, 经管理人调查和法院审理后,认定其无失信行为,且在执行阶段和债务清理阶段能够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债务清理程序并下达行为保全令,原案件执行部门据此裁定终结执行程序,执行案件予以实质性退出。

在这一段话中,有几个非常关键的点需要注意:一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才转入债务清理;二是经管理人和法院调查认定被执行人无失信行为;三是被执行人遵守相关法律;四是法院裁定终结被执行人的债务清理程序;五是法院下达了行为保全令。

在这些程序中,我最想了解的是行为保全令的具体内容,“对债务人在债务清理结束后一定期限内的相关行为和身份资格进行限制,”这是否是限制一定时期的消费水平以及设立公司等?我想应该是的。

还有一点非常重要,这个债务清理程序裁定终结后,是免除了不能清偿的债务还是暂时搁置,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是否能申请恢复执行?引用新闻中的一段对债务人不诚信行为加强民事制裁和刑事追究力度描述:

转移、隐匿财产,逃避执行和债务清理,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法院终结对债务人的债务清理程序,并对其恢复强制执行措施,防止债务人借债务清理程序逃避债务。

如果是这样规定,那么就不存在裁定终结债务清理程序后申请恢复秩序了,除非是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关于债务的清理模式,有两种方案:

一为债务清理程序,即债务人无财产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未来没有预期收入的,法院依法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全面、公平的清理和偿还;二为债务整理程序,即目前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但未来有预期收入的,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对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予以调整并达成还债计划,债务人按照还债计划执行。

这两种方案基本类似于债务的破产清算和破产重整制度,我非常认同台州法院的这个做法,非常有前瞻性,可惜没能找到这份文件。

当然,非常重要的一点,这里并没有提到债务免除,那么如果债务人在债务清理程序终结后,因为工作或者生意起色了,有偿还能力,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尚未清偿的债务还是要清偿的。

当然了,我们也期待”台州样本“能在执行难以及个人破产法的进程上,发挥重要作用。

最后,推荐两篇学者最新的文章: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欣新教授—用市场经济的理念评价和指引个人破产法立法

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殷慧芬副教授—个人破产立法的现实基础和基本理念

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找来读一读,也知道个人破产法并非我自己的看法,我只是知识的搬运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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