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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对外担保是否有效

 天堂的咖啡屋 2019-06-04
未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对外担保是否有效

商事活动中,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情形日益增多。但是,签订相关法律文件时多侧重于是否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合同和文件是否盖有公司公章,以此判断公司对外担保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观点解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了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条件,任何人不得以不知悉此条款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债权人在接受公司提供的担保时,有义务审查公司章程及股东会的决议,以尽到善意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批准便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债权人未尽到审查公司章程的注意义务,对于担保合同无效存在主观过错,应承担担保无效的后果。

第二种观点认为,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约束的是公司的行为,防范的是公司管理层以及控股股东利用公司担保进行不当的利益输送,损害公司资产的独立和完整,是对大股东操纵董事、经理之行为的规制,属于公司内部治理的调整范围,应认定为管理性规范,对外不产生约束力。违反该规定对外提供担保的,担保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否则不利于交易安全。

律师总结

根据目前查阅的相关判决来看,法院总体上赞同第二种观点,“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该条款属于公司内部管理性规范,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故上述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对外担保即使未经股东会决议也是有效的。

作者:王亮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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