头约定了该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种类、数量、单价、提货方式、付款方式等。合同约定后,杜小波按照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但是重庆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一直没有向杜小波给付货款,只是在2004年11月30日向杜小波开具了一张欠条,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杜小波购买水泥、河沙、石子材料款10万元(壹拾万元整)”,落款为“重庆某某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并加盖“重庆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新华印刷厂工程项目部”的公章。出具欠条以后,重庆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一直没有给付货款,故杜小波于2009年12月3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庆某某建筑工程公司给付其材料款10万元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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