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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关于建阳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补偿方案

 娟吾悦广场 2019-06-04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长春市重点棚户区及危旧房改造和住房保障工作实施指挥组会议纪要》长棚危保指[2009]4号会议精神,绿园区人民政府对建阳街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结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东起星宇花园;西至建阳胡同;南起我爱我家;北至皓月大路。其中包含1栋、2栋、3栋、4栋、6栋、11栋、12栋、13栋、机械化、部分平房、经纬、煤炭、2个工企。

二、房屋调查登记情况

2018年12月4日至12月30日,绿园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组织绿园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经调查,征收范围内有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约193户。

三、征收补偿资金

征收补偿资金专户专储、专款专用。

四、征收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住宅房屋补偿

1、货币补偿:

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加上搬迁补偿、一次性临时安置补偿、价格补助金额、面积补助金额和室内装饰装修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金额、室内装修补偿,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搬迁补偿: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支付。

(3)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3个月,每月每平方米10 元。

(4)价格补助金额:被征收住宅房屋评估金额乘以增加比率。增加比率根据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建筑面积小于25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4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25平方米、小于33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33平方米、小于41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30%;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1平方米、小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5%;建筑面积大于或者等于49平方米的,增加比率为20%。

(5)面积补助金额: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为49平方米以下的,除上款补助外,还应当按照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乘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到49平方米所增加建筑面积的金额,给予补助。

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补增到49平方米的规定,是指2004年7月31日以前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或者2004年8月1日以后房屋初使登记的建筑面积不足49平方米的,补增到49平方米。

2、产权调换:

(1)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根据被征收房屋面积就近上靠标准户型(标准户型为49平方米、54平方米、64平方米)进行调换。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不结算差价;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交纳增加面积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被征收人要求按照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的,超过标准户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最大标准户型的,可以按照标准户型选择分套调换,或者对超出最大标准户型面积部分进行货币补偿。分套调换合并计算的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算。

多层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按照市建设主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标准执行。

(2)产权调换房屋安置地点:建阳街地块原地回迁,四至为:东起星宇花园;西至建阳胡同;南起我爱我家;北至皓月大路。安置房屋为11层小高层,该小区回迁户型为54平方米、64平方米。

(3)产权调换住宅房屋分配原则:按照签订完征收补偿协议后交付被征收房屋并经验收合格后的搬迁时间(时间精确到秒)先后顺序公开排序。搬家时间排序实行定期公示制度,接受广大被征收人的监督。回迁时,由被征收人按照先后顺序在对应的所选户型中依次优先自主选择回迁楼栋号、楼层、单元。

(4)临时安置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小高层过渡期限为24个月。过渡期间临时安置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6个月向被征收人发放一次。小高层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1元发放,临时安置期限不足半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的按照1个月计算。

(5)搬迁补偿:按照每户300元的标准支付。

(6)因房屋征收部门的责任,超过过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日起增发临时安置补偿。逾期1-3个月的,每月增发50%;逾期4个月以上的,每月增发100%。

3、征收公有住宅房屋:

征收公有房屋,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对住宅房屋,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如果被征收人同意放弃20%的补偿,出具书面材料后,公有住房的补偿给付承租人。因放弃补偿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被征收人承担。

被征收人与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公有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公有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企业职工能够提供自建公住合同、房屋分配证明、福利分房手续等合法证据,可将其住房视为合法建筑。具体补偿办法:一是参照棚户区改造项目公有住房补助方式进行补偿;二是若企业或企业留守机构出具放弃补偿权利的声明,可对房屋居住权人(即被征收人)按房屋分配证明标注的面积进行补偿;三是房屋实际面积与自建公住合同、房屋分配证及福利分房手续等证载面积不符,且不能认定为合法建筑的,超出证载面积部分,按照发布征收决定时点的建筑成本予以评估补偿。

4、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补助:住宅房屋用于经营性活动的,按照住宅房屋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在该项目《暂停办理通知书》前已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对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下列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用于从事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2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2)用于从事办公、生产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5%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3)用于从事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按照房屋评估金额的10%补偿给付被征收人。

(二)非住宅房屋补偿

1、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补偿金额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2、公有非住宅房屋:公有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应当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金额的40%补偿被征收人,其它相关补偿给付公有房屋承租人。

3、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在停产停业过渡期限内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被征收人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月)×停产停业期限(月)

(2)被征收人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或者提供的应纳税所得额凭证不能反映停产停业损失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权属登记用途、建筑面积计算:登记为商业、服务业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45元;登记为办公、生产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30元;登记为仓储等其他用途的,每月每平方米20元。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对被征收人按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期限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时闲置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征收非住宅房屋,根据设备拆装、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给予补偿;对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具体补偿金额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未经登记的房屋补偿

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补偿,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办法》(长府办发【2013】19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房屋征收部门

长春市绿园区房屋征收工作管理办公室

六、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长春市绿园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七、签约期限: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6月11日

八、搬迁期限:待该项目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的被征收人签订协议比例达到90%以上,另行确定搬迁期限。

九、奖励政策:

1、搬迁奖励: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且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每证(住宅房屋)按签约时段给予如下奖励:

(1)2019年5月13日至2019年5月22日签约的对被征收人奖励3万元;

(2)2019年5月23日至2019年6月1日签约的对被征收人奖励2万元;

(3)2019年6月2日至2019年6月11日签约的对被征收人奖励1万元。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没有奖励。

2、棚户区政策奖励:

①对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且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予以原征收面积20%的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奖励面积按就近或同类地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折合成货币补偿给予被征收人(就近或同类地块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均价采取比较法,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②对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且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在原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房屋面积基础上,参照房屋安置的情况,上靠标准户型,上靠面积部分给予新建商品房价格进行补偿,但需由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按照上一年度的建安成本,补交上靠不足面积的差价(就近或同类地块新建普通商品房均价采取比较法,由评估公司评估确定)。

十、对原公有房屋现在正在进行房改的被征收人,只需

提供《吉林省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及《直管公房出售协议书》原件,经过调档确认真实有效的可以按照有证房屋进行补偿。

十一、特殊补偿事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征收部门提出征收补偿安置意见,报绿园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实施补偿。

十二、被征收房屋权属人无法确定的情况处理

因买卖、继承、诉讼等原因造成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根据房屋买卖协议、合法遗嘱等(经公证的书面遗嘱或生效的法律文书、法院判决书)有效证据确定被征收人。

十三、征收实施过程中,被征收人对其提供的信息,负法律责任,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证属实,由公安机关立案查处。

十四、征收补偿款发放时间及办法:

1、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领取征收补偿款时需将房屋交于相关部门。对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被征收人,由征收部门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发放征收补偿款及奖励。

2、自确定搬迁期限之日起,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照《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十五、达不成协议的处理办法:

签约期限内协商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依据《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补偿决定公布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长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的,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六、本方案由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十七、本方案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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