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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是否可以直接入账税前扣除

 徐振亮律师 2019-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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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是房地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11月发生一次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需要要向施工单位支付拖欠工程款的违约金100万元,同时还要向村委会赔偿施工中造成车棚倒塌而支付赔偿金20万元。两家公司收款后,都没有提供发票,我公司能不能以法院判决书作为依据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要回答彩蝶同学的问题,我们结合税法相关规定来进行分析:

第一、法院判决书是否属于合法有效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011年25号)第十七条规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因此,法院判决书属于合法有效凭证。

第二、法院判决书是否可以替代发票?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收到工程款的同时收到的违约金收入属于价外费用,应并入建筑服务工程收入一起作为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以上规定,贵公司没有向建筑施工方取得发票的这种违法行为,如果导致了建筑施工方没有足额交纳相关的税金,则可能被税务机关处以1倍以下的罚款。

(三)对于村委会来说是接受赔偿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需要开发票,因此贵公司可以发票判决书和村委会开具的赔款收据以及贵公司的支付凭证入账。

根据以上分析,贵公司支付建筑施工单位违约金应该索取发票,向村委会支付的赔偿金可以凭收据入账,当然还应附上法院判决书作为附件,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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