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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审理中,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是应以被扶养人的个人情况还是应以受害人的个人情况作为判断...

 激扬文字 2019-06-05

  在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时,是应以被扶养人的个人情况还是应以受害人的个人情况作为判断适用城镇还是农村标准的依据?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扶养人系生活费的需求一方,所以应根据被扶养人的身份及居住地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这种观点的理论依据是“扶养丧失说”。根据该说,被扶养人生活费确定的依据是受害人死亡后,其生前依法定扶养义务供给生活费的人丧失了可靠的生活来源,赔偿义务人应当对此予以赔偿,此时的赔偿权利人实际上是死者的近亲属即间接受害人。获得赔偿的是对间接受害人的具体的、直接的、积极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扶养人的生活费用源自于受害人,故应以受害人的身份及居住地确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标准。
  我们同意第二种观点。被扶养人生活费是与受害人的情况密切相关的,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从司法解释的理论基础来看,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方法最初是在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予以规定的,该司法解释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采取的并非“扶养丧失说”,而是受害人死亡时采用“继承丧失说”,受害人残疾时采用“收入丧失说”结合“劳动能力丧失说”,根据这些理论,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并非被扶养人的实际生活需要,而是因受害人伤残或死亡后导致的受害人个人收入中用于家庭成员生活消费需要的减少的部分。二是从法律规定的前后演变来看,当时最高法院制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时,确定对于受害人死亡或伤残的赔偿均系对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本来采取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概念即可涵盖,但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有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规定,为了保持与相关法律的协调和一致,故《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受害人未来的收入损失人为的分解为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两个部分,也就是死亡赔偿金或者残疾赔偿金加上被扶养人生活费就等于受害人的全部收入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最高法院又下发了通知,明确了不再将被扶养人生活费作为单独的赔偿项目,而是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中予以赔偿,也就是侵权责任法实施后的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实际等于《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或残疾赔偿金与被扶养人生活费相加之和,这样就终于明确了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就是对受害人未来收入的完整的赔偿。
  综上,无论是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理论基础还是历史演变均可以看出,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自始至终都是属于受害人未来收入损失的一部分,因而是与受害人的实际情况相关联,与被扶养人的个人情况无关,在具体赔偿时应以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的个人情况来确定是适用城镇标准还是农村标准予以计算。

  (作者: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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