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 和“营改增” 进程中的相关政策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 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 劳务、 服务、 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1)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 不动产, 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 不动产。 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 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2)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 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当期全部销售额 2. 非正常损失所对应的进项税: 非正常损失, 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 丢失、 霉烂变质, 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 销毁、 拆除的情形。 (1)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以及相关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2)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 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 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 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4)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 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 改建、 扩建、 修缮、 装饰不动产, 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3、 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 贷款服务、 餐饮服务、 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 手续费、 咨询费等费用。 4、 一般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不得抵扣情形的, 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 适用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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