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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4个细节 用好扶贫捐赠税收新政

 岸居居 2019-06-06

今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扶贫办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和《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两项利好政策,为开展扶贫捐赠的纳税人派发了政策“红包”,收到“红包”的纳税人在适用政策时要关注以下四个细节。

细节一:适用主体

由于个体工商户等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以49号公告的适用主体仅限“企业”。即个体工商户等开展扶贫捐赠,仍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计算税前扣除限额,而不能直接据实扣除。与企业所得税不同,由于“单位、个体工商户”均是增值税的纳税人,所以55号公告的适用主体较49号公告的范围更广,只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施了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都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政策。

细节二:捐赠途径

49号公告要求,企业对目标脱贫地区进行公益性捐赠,应当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一致。55号公告则明确,纳税人不论是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扶贫捐赠,还是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

细节三:优惠方式

企业所得税上,企业对目标脱贫地区进行公益性捐赠可以据实扣除,而且如果同时发生扶贫捐赠支出和其他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度扣除限额时,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支出不计算在内。增值税上,纳税人享受了扶贫捐赠的“免税”政策后,要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之规定,将用于上述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细节四:票据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的规定,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或个人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所以,企业进行扶贫捐赠支出要注意取得合法的外部凭证。增值税上,由于纳税人进行扶贫捐赠适用免税政策,按照相关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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