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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几点看法

 四维空间809 2019-06-08

1、土地流转中的几种方式:应注意《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中之“转包、出租、互换”三定义均指应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的主体及该组织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之流动形式。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指同一村民小组。(特殊情况有同一村或同一乡镇组织)

3、流转形式中的"转让、互换"也不必然要求登记发证。只是登记有对抗的效力。

4、不同的村小组承包主体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互换"并不是严格上述管理办法中所定义的土地流转,这涉及到关联村小组之间的土地使用权问题。实际上法律只允许通过招标、拍卖或协调协商对属于集体的荒山、荒沟等适宜集体决定的土地外包时,才要求应当就承包进行登记。这实质上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外包。并非家庭承包经营权流转。

5、 对于不同村小组承包主体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互换”如果未办理登记,一方主体直接向法院起诉承包经营权纠纷,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民事判决。如果所涉土地已经在双方流转过程中办理过变更登记,则应由使用权之集体组织为主体向政府提出申请,首先解决土地权属问题,对政府处理不服,进行行政诉讼来厘清土地权属争议。该种类型案件不应作为民事纠纷案处理。如果自然人为主体的当事人以承包经营权纠纷来诉讼,经释明后仍以民事请求直接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受理的要裁定驳回起诉。如果一方主体认为因实际使用土地遭受另一方损害,提出侵权民事诉讼,法院应予受理,并作出民事实体判决。

注: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
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本办法所称受让方包括接包方、承租方等。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三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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