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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矛盾纠纷调解十方法

 tuzididie 2019-06-09

——由几起家庭矛盾调解想到的及一般性调解方法研究

一段时间,我所服务的住宅小区,连续发生了几起家庭成员之间的家庭内部纠纷,看似与社区民警的职能无关,是家庭内部成员的婚姻、日常锁事纠纷。但是,这样的事件处理不妥当,就会引起家庭民事纠纷升级为治安案件甚至是刑事案件,这样的教训已是屡见不鲜,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是和谐社会的不和谐问题,应该引起全社会的关注。

某楼一户居民的丈夫已经退休和儿子在外打工,长时间不在家中与家人共同生活,婆婆和儿媳妇、孙子留在家里共同居住生活,前些天,因为儿子前妻的孩子和一些家庭锁事发生矛盾,又没有及时积极的处理妥当,导致矛盾升级,当天发生了打闹致婆婆受伤,把各自的老公从外地叫了回来处理,而矛盾的双方各持己见,互不相让,矛盾在激化,老夫妻要赶小两口带着亲生孩子出门,小夫妻闹离婚,甚至扬言要爆炸房子同归于尽,110接警后,社区民警的我及时赶到现场,参与调解,多次的做工作,虽然事态暂时平息,但问题得以彻底解决,还得经过一段时间的工作与磨合。

又某楼一户居民是夫妻小两口,当天下班回家因为做饭、打电话引起争吵,吵闹厮打中丈夫将妻子的新手机摔坏,妻子到公婆那里讨公道,反而不被公婆理解支持,却被公婆赶了出来,邻居送回来,公公来到家里要让他们腾房子,不腾房扬言就要砸房子,妻子却寻死觅活的要出走……社区民警接到报警后,及时赶到现场,经过5个小时的调解,矛盾有所缓和,问题从根本上解决还需要再做更深入的劝解工作。

通过多年来,类似家庭内部成员间纠纷的调解处置过程中可以看得出来:家庭内部和谐是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础,一家闹纠纷,四邻都不安,轻则骚扰四邻正常的生活、休息,重则升级为刑事案件,甚至造成家庭重创,降低四邻的安全感,做为社区民警如果单纯的认为,家庭矛盾纠纷不是职能范围内的事,不用去管是不妥当的,一旦升级为治安案件,甚至是刑事案件再去管,其社会效益的负成本就增大了。

笔者在多年的基层工作实践中体会到: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又是家庭的核心。家庭内部成员间的矛盾纠纷,一般是可以调解处置或者依法进行处理的,究其形成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历史的因素,也有现实的因素,既有社会的原因,也有个人的原因,调解的难度大,费时费力甚至不讨好,但是,不及时处理或者处理不当也是容易引发上访甚至造成“民转刑”是得不偿失的。因此,在调解纠纷时,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不同的调解方法,充分说理,耐心疏导,消除隔阂,化干戈为玉帛。在学习他人长处的基础上,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认为有十种方法在调处时效果比较明显,有时可根据需要几种调解方法穿插使用。

一是“双压缓和调解法”。

由于此类矛盾纠纷的诱因是家庭成员个体人之间的利益或民事权益争执,当事双方往往是每天共同生活居住,彼此之间十分的了解,积怨过深一旦爆发,都容易有不冷静、不理智的行为,这种行为直接导致轻微违法行为或者伤害,因为发生在家庭内部,调查取证很难,尽管是“清官难断家务事”但也应该积极的在快速调查取证的基础上,指出各自行为的危害性以及面临的后果。为了避免危害性以及严重后果的发生,当事人思想上就会产生一种压力,想缓和矛盾,从而设法“找台阶下”,待时机成熟后,即可进行调解,进而取得预期效果。

二是“单压‘清障’调解法”。

对因一方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同时在道德上也具有强烈的可谴责性引起的纠纷,而产生一定的危害后果,针对产生矛盾纠纷的主要方面,抓住‘矛盾纠纷’的主要肇事者,讲清道理,说明危害及其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甚至是该行为应负的法律责任,在法制与道德的压力下使其权衡利弊,排除心理障碍,承认过错;对非主要的一方面,积极进行心理疏导,缓解矛盾,不要“得理不饶人”,要给对方一个机会,一旦时机成熟,因势利导,调和就会出现希望了。

三是冷却择机调解法。

这种方法较适宜于纠纷双方均有过错的当事人,或人员受伤、物品被损的情况。在搞清基本事实、做好工作、防止事态扩大的基础上,对双方迫切处理的要求进行适度“冷却”,从而使双方的激昂情绪得到缓解后,指明各自的过错,让当事人对纠纷的处理进行自我估量;再适时进行调解,往往能收到较好的效果。

四是“宣泄疏导调解法”。

这种方法适用于“双压法”无效的双方,双方都感到自己有道理,情绪激动,各持己见,互不相让,那你就坐下来,在控制住局面的情形下,让双方依次轮换“发泄”,耐心等待双方把话说完,把气出尽。在此基础上,本着“小事糊涂些,大事清楚些”的原则,否定加肯定,因势制宜利导,诱导双方各自多作自我批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会反省自身,另一方见对方认识到不对,也会顺着台阶往下走,这样,调解工作就好做了。

五是“扬长击短调解法”。

所谓“长”,即双方当事人的优点长处,如男人讲义气、女人爱面子等;所谓“短”,即当事人的弱点及矛盾纠纷中的过错或违法行为。在调查取证的同时,应设法了解当事人的性格特点,做工作时不失时机地对其长处进行夸赞,使其产生一种自豪和不计得失的心理。同时,适时点击一下其弱点,使其产生自责心理,最终达到双方心平气和、双方自责、你推我让的调解效果。

六是“粗细结合调解法”。

双方当事人往往是一家人,给调查取证带来一定难度,有的甚至无法查证,实际上有的情况也没有必要查清楚。因此,在尽力调查的同时,必要时要动员与双方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邻居协助做工作,进行“粗”调,以缓和矛盾。待时机成熟后,适时介入,进行“细”调,最终达成解调的目的。

七是“求同存异调解法”。

因为是一家人,有许多的共同利益和行为习惯,从矛盾纠纷中找到共同的、原则的、有益双方的方面,寻找矛盾调和点,选准感化点,用他们之间尚存的真情,唤醒双方的良知和理智,求大同存小异,化解矛盾,利用积极因素缓解消极因素,达到调和

八是“情理结合调解法”。

在婚姻家庭、继承等共有财产等纠纷中,针对纠纷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亲缘和生活关系的情形,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德育人,以情动人,从“和为贵”的出发点调动当事人的情感,清除其疑虑和对立情绪,促进双方的沟通和磋商。

九是“成本激励调解法”。

对久拖难决的矛盾纠纷,在掌握了双方的意图之后,让当事人能够明白尽快解决不仅有利于节约时间,减少心理负担,降低解决问题的成本,还利于双方的日后相处,从而激励双方当事人趋利避害,双方尽量做出让步,妥善解决问题。

十是“换位思考调解法”。

引导当事人从对方的角度,对方的地位等多方面去考虑问题,“将心比心”,以求好的家庭利益平衡点,用亲情感化,融合情势调解。

在调解工作过程中,要善于适用法律条文、政策规定和优良的传统教育当事人,以关心爱护的态度,疏导说理的方式,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道德观念。倾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不可先人为主,偏听偏信。使当事人在公正、平等的前提下互谅互让,消除隔阂,但更重要的是消除心理障碍,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诚信友爱与团结和睦等方面优势培养、发展,重建和谐的家庭关系。

应当注意的是:

在调解过程中始终注意把握好,对于经过努力,即使是通过调解无法解决的矛盾纠纷,要始终提醒双方当事人要保持理性,冷静选择,旧情重温,好合好散,按照法律途径去正常解决问题,不致矛盾激化升级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在此:我们要告诉大家:居家过日子,共同生活在一起,发生点小的矛盾是正常的,家家有本经,看你怎么念,热爱生活,善于化解社会压力,学会处理生活中的家庭矛盾,把自己的家庭维护好、建设好,那你就是在为建设和谐社会做出贡献了。

同时:我们也要告戒那些“有事没事乱串门、无事生非传闲话”的人,把好自家的门,管好自家的人,给嘴巴边设个岗,放上一个“哨兵”,不必去说那没有积极意义的“东家长、西家短”,甚至是“唯恐天下太平”的话,也算是你为建设和谐社会做了一点贡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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