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舍己救人反担责,我为英雄鸣不平

 汕头能率 2019-06-09

103国道,河北香河县安平镇入京检查站,京塘线金三角路口,路东是香河地界,路西即是北京。

一个四岁小女孩,独自一人,横穿国道,想去马路对面超市。车水马龙,她懵在了路中央。

千钧一发。一个跑“摩的”的老人,下了“摩的”,跑过去,抱起了女孩。这时,一辆重型厢式货车,刹车不及,撞倒了他们。

昏迷后的老人和女孩,被120送往北京通州潞河医院、北京儿童医院。女孩并未直接与货车相撞,几次呕血但有惊无险;始终将女孩抱在怀中护住的老人,因被重型货车撞击后脑着地,抢救无效,当夜去世。

事发车辆属重型厢式货车,处于左侧超车道上,而它本应在右边慢车道行驶

这是2019年3月9日发生的真实瞬间。直到最后,老人也没有留下一句话。 

舍己救人,只在一个平常的瞬间。

老人名叫侯振林,65岁,世居河北香河县安平镇,即事发地附近。此前在某景区当了15年保安,如今因年老回家乡开摩的过活;

女孩姓邱,来自湖北随州市曾都区下属某村,父母在这里开了超市,她也跟着来了;

司机姓史,来自山东夏津县银城街道下属某村;

货车属于悬玉济世(北京)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在京冀边界线这一个名叫“金三角”的路口,一个来自湖北家庭的小女孩,遭遇一个山东人驾驶的北京货车,被一个世居本地的河北老人救了。他们的命运在这里交汇,留下一个平凡但令人动容的故事,留下一个女孩生之希望。这是侯振林生前照片:

老人的儿子侯为说,父亲在千钧一发之际作出的选择,来自平素习惯,孩子得救,就值了,“我不为父亲后悔,我很骄傲”。

一个月后,4月8日,香河县政府发出正式的“表彰决定”文件,授予侯振林“香河县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并发放一次性奖金(5万元)。被救者父亲,给侯家送来锦旗:“奋不顾身、舍己救人;救命之恩,永生不忘。”

《燕赵都市报》等河北媒体报道了这个故事后,香河县本地的一个公众号“香河便民微平台”发起活动——“送别救人英雄侯老先生”。他们收到众筹捐款3600元,除去鲜花、花圈、锦旗费用,将2910元送到遗孀手中,带着网友的温暖。

事情走了这一步,还在我们所理解的故事线上。只是,接下来,故事拐了一个弯,且不见于各路媒体,并不为众人所知。

4月17日,香河县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1、当事人史**驾驶重型厢式货车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过错;2、当事人侯振林横过道路未确认安全后通过,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过错;3、当事人邱**(女童)在道路上通行,其监护人未起到管理保护职责,是造成此事故的同等原因,同等过错。

由此,交警认定:对于本次事故,重型货车司机、侯振林、女童监护人三者,负同等责任,即各三分之一责任。认定书确认侯振林因此死亡,同样表示,重型货车也被损坏。

交通事故鉴定,是一个专业工作。所以,这其中的道理令家属很不解:侯振林去救人,本身就是因为认识到那里危险,如今,却因为他“未确认安全后通过”,认定他负有与当事司机、被救女孩同等责任? 

办完丧事的侯家,向交警支队提出复核申请,理由包括:本案过错在于司机违规行驶(没有在规定车道);从监控来看,当时汽车尚有距离,有刹车可能却未能妥当处理;车速鉴定程序违法;交警未对当事车辆进行性能测试。5月20日,交警支队回复复核结论:维持三人同等责任的鉴定。

我爸救了人还要承担责任?我理解不了这个。”我采访侯振林儿子的时候,他说,事发当时,货车上有3个人,没有一个人跟着120去医院,他赶到医院时,是父亲一个人在抢救室。直到今天,所有费用都是家属出的,包括父亲救人当日到医院抢救费用、太平间停留费用六万余元,丧葬白事费用三万余元。医院给父亲写的是“无名氏”,“后来,为了把无名氏改回真名,我到处跑,花了一天时间,我不能让父亲带着这个名字离去。”

这个故事出乎我的意料。

目前,侯振林得到的肯定是香河县政府奖励5万元,网友捐款近2910元。如果这就是最终盖棺论定的大结局,就太让人感觉不适了我们知道“好人不长命”,古往今来都是如此,但是我们社会如今这样富裕了,据说还很发达了,为什么还要让这样一个舍己救人的家庭,去经历这些,甚至还要以法律文件让人领走责任?

侯振林儿子的微信朋友圈,三月份,全部都是“为爸爸舍身救人的精神点赞”,偶有点赞之外的感叹,也是“我的老父亲,人间的甘甜有十分,你尝了三分;生活的苦涩有三分,你却尝了十分。”到了五月份,在收到交警复核结论之后,他的朋友圈,全是这样一句话的重复:“还生命一个公道!见义勇为的悲凉”。 

鉴定结论成了一个心结,他和我说:'这不公道'。现在,侯家正在向当地相关部门求助,希望在责任承担上寻求新的说法。希望有力量的朋友,看到本文后,在他们申请过程中,可以帮助到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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