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以案说法:浅析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分包商授权和表见代理

 keelaws 2019-06-09

点击关注了解更多精彩内容!!

文本共计1475字,建议阅读时间4分钟

在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中,大量出现分包商和挂靠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的名义对外签订购销合同,往往承包人并不知道上述情况,在与发包人进行工程结算时,就出现了工程款数目对应不上,产生纠纷。本文以中央储备粮宿州直属库、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为案例,对这类问题进行分析。

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2009年7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

 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表见代理制度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合同相对人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不仅应当举证证明代理行为存在诸如合同书、公章、印鉴等有权代理的客观表象形式要素,而且应当证明其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

案例分析

案件名称

中央储备粮宿州直属库、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

(2015)宿中民一终字第00618号

简要案情

2010年中煤三建公司参与宿州粮库项目投标,出具授权刘某(与中煤没有劳动关系)负责该项目招投标的委托书。该公司中标后与业主签订施工总包合同,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原材料的采购、工程管理、申请工程款的拨付、工程验收及结算,均系刘某以中煤三建公司的名义进行。后因刘某在项目过程中涉及多宗债权债务,严重亏损,随即刘某失踪。后在项目结算过程中中煤三建公司与粮宿粮库产生纠纷,中煤三建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工程款和履约保证金131余万。粮宿粮库辩称:1、中煤三建公司违反施工合同约定,将工程非法分包给他人;2、宿州粮库除了直接支付给中煤三建公司工程款7621065元之外,还应其要求另行支付了材料款200000元,卷材防水层工程款376000元和电料款188730.20元,合计支付工程款8385795.20元。

安徽省高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涉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中煤三建公司与宿州粮库签订,刘某参与了合同的签订。在涉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刘某以中煤三建公司的名义参加了图纸交底、工程管理、工程验收、申请拨付工程款、采购原材料等。其购买的电器、砂石、防水工程等材料已用于案涉工程。原审认为宿州粮库按照刘某的要求支付了上述款项,应认定为宿州粮库支付给中煤三建公司的工程款,符合本案实际。

据此安徽省高院认为刘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判决中煤三建公司向材料商承担付款责任。

律师解析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宿州粮库举证证明了刘某代表中煤三建公司的表见代理行为,主要表现为:涉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系中煤三建公司与宿州粮库签订,但刘某参与合同的签订,并在施工过程中,其又以中煤三建公司工作人员的名义参与了图纸交底,参加工程验收。其次,对于施工所需电器、砂石、风机等材料,其也是以中煤三建公司的名义购买,并且将上述材料用于涉案工程。因此,无论是发包人还是承包人,都要强化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证据管理,主要表现在以下4个方面:

1
无论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的处理依据的都是证据。
2
项目管理全过程都需要留下依据,否则问题出现时,只有项目管理员口头强调的事实,没有依据支撑。
3
项目管理全过程都需要及时收集、整理证据资料,否则一旦出了事情,可能有的证据会被隐瞒、毁灭、篡改等。
4
建立严格的文档记录和资料保管、收发文制度。对于签证、技术核定单、工程联系单、工程例会等施工过程中的重要资料,要分类编号整理,避免遗漏。



广东有兴律师事务所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天安数码城2栋B座1204B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