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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把“打包”工资,一棍子“打死“| 唐启盛法官

 红宝石581 2019-06-09

【案情介绍】

朱某于2012年11月10日进入上海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5000元/月,包吃包住,工资以现金形式发放,朱某接受公司安排,不定时出车。朱某每天工作时间为早上7点至晚上20点,除春节放假外,全年无休。朱某工资于年底一次性结算,平时公司支付1000元/月的生活费。2014年1月20日,公司放假,后再未通知朱某上班。朱某认为口头约定工资5000元/月,为基本工资,故起诉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11月10日至2014年1月20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2500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2000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000元。

公司认为5000元/月的工资系打包工资,包括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朱某在庭审中提交工作记录,记载了在职期间的工作生活事宜,未涉及加班费内容且2013年2月3日春节放假前记有“以上工资已结”。

【法院意见】

法院认为,朱某陈述5000元/月的工资标准系基本工资,不包括加班费,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工资标准及组成。根据朱某的陈述以及其工作记录的内容,朱某的工作时间从未做五休二,休息日上班呈常态化,但朱某工作记录中从未出现过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的内容,不符合朱某将日常工作生活事宜予以记录等一贯特征,且其2013年2月3日春节放假前也有过了“以上工资已结”的记载,考虑到建筑行业确存在日常领取生活费、春节前一次性结清余款的支付惯例,法院认为,5000元/月的工资系双方对工资的打包性约定具有高度盖然性。再加上朱某系从事驾驶员岗位工作,其工作时间相对灵活,故其主张存在延时加班依据不足,而其自述的5000元/月的工资标准不仅均高于2012、2013年度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也高于按照当年度上海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本工资、每月8个休息日均按照加班计算的工资总和,故以5000元/月作为打包工资,也并未违反劳动者基本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而且即使双方原未约定5000元/月为打包工资,也应视为双方已以实际履行的方式确认了5000元工资包括了加班费的工资计算模式,故法院对朱某要求支付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请求均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实务中存在部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直接支付“打包工资”的情形,即用人单位按约定支付的月工资中,已包含当月实际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打包工资”,有利于用人单位将有限的人力和精力投入生产经营中,简化工资管理和支付流程,但该支付形式随之带来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即“打包工资”容易被用人单位利用,成为延长工作时间、恶意逃避支付加班费的托词。对于“打包工资”,不少人持反对观点,要么认为该支付方式有利于用人单位,却置劳动者权利于易受侵害之境,要么主张“打包工资”突破了现行工资支付的法定形式,故当属无效。

笔者认为,存在不一定即合理,那一定有它的道理,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打包工资”的,不宜一棍子打死,该约定是否有效,可从以下角度综合考量:

第一,就工作时间而言——对于加班时间较为固定的,如餐饮业、建筑业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基于对加班时间的合理预期,直接约定打包工资,并无不妥。例如,餐饮业经营时间一般从上午9点至晚上21点,且休息日、法定节假日无休,若餐厅招聘一名厨师,双方直接约定“打包工资”的,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符合行业惯例;

第二,就工资金额而言——“打包工资”首先不应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比这个还低,就洗洗睡吧)。而“打包工资”既然已包括各类加班工资,则金额一般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不应存在较大差距。因为职工平均工资等于报告期实际支付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除以报告期全部职工平均人数,而这里的“工资总额”包含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且工资总额统计的是个人税前工资,包括个人交纳的养老、医疗、住房等个人账户的基金,故“打包工资”明显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应从严审查。最重要的是,根据“打包工资”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就约定的具体情况而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书面约定“打包工资”且工资金额符合相关规定的,应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若“打包工资”系口头约定的,不宜直接以“依据不足”为由,推翻用人单位的主张,建议从行业特点、用工惯例、履行情况以及经验常识等方面,判断当时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另外,《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纪要》第23 条亦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当然,对于经审查,用人单位为恶意逃避支付加班工资,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打包工资”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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