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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宏中专定密管理制度

 攀盼书院 2019-06-1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定密工作,提高定密规范性和准确性,实现对定密工作的科学管理,准确确定国家秘密,切实防范泄密事件发生,推进保密工作科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各部门、中心定密工作的管理。本规定所称的“定密工作”是指:各部门、中心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将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符合国家秘密条件的重要事项或信息,履行法定程序,及时准确地确定为国家秘密,并确定其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对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变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或者解密工作的总称。

  第三条 定密工作领导小组指定并授权定密责任(审核)人负责我校定密工作的日常管理。定密责任(审核)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调整本单位定密范围;  

    (二)负责指导、监督和管理本单位国家秘密的定密和解密工作;  

(三)负责审核、确定以人防办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

 (四)负责变更以区局名义制发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等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并负责解密工作;      

 (五)参与泄密事件的密级鉴定和对信息公开有争议事项的处理工作。  

第四条 定密工作的内容和程序。  

(一)定密工作包括确定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在相关载体上做出标志四项内容。

      1、确定秘密等级。各部门对照《国家保密法》以及有关部门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本部门定密的具体事项,拟定本部门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

      2、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有两种方法确定:

      (1)对能够预见具体时间的国家秘密,可根据国家秘密产生时间至解密时间的长短确定保密期限或根据某事件发生、截止时间确定保密期限;

      (2)对无法预见具体解密时间的国家秘密,可以按照“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的规定确定保密期限。

      保密期限在1年及1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1年以内的,以月计。

      3、确定知悉范围。应当坚持“控制范围”和“工作需要”的原则,即非工作必须知悉该项国家秘密的人员,均不得接触和知悉该项国家秘密事项。因离退休或其他原因,离开涉密岗位的人员,不得再列入知悉国家秘密的范围。确因工作需要知悉某份国家秘密文件资料的,需经定密审核人员提议和我校定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批准(上级另有要求的除外)。

      4、标志国家秘密载体。国家秘密确定后必须在其载体上做出标志。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除在其封面或者首页按已确定的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做出明显标志外(如:机密★1年),需要在较大范围传达贯彻或有可能对外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应当在属于国家秘密信息的部位做出标注(如“注:本页第四行和第七行数据属于机密级国家秘密”,又如,“注:本页第三自然段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

      (二)定密工作的一般程序:

      在定密工作中,定密责任人的工作程序是:定密建议—定密审核—定密审批—定密标志。对符合国家秘密条件的业务项目或文件资料,以人防办名义制发的秘密文件资料,其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由定密建议人(股室负责人)填写定密审批表,提出定密建议;由定密审核人依照保密范围,进行审核;报经主管领导批准确定,最后根据主管领导的审批意见,由秘书股按照法定标志要求在文件或资料上标密。

股室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其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由股室负责人确定。

会签文件的定密由具体承办单位负主要责任。各股室对涉及本部门内容的定密情况进行审核。

      在定密的过程中,“不明确事项”和“有争议事项”,报市工商局定密工作领导小组和区保密局确定,使用定密的特殊程序来处理。

      第五条 定密工作应接受上级机关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六条 各部门对所产生的或派生的属于保密范围的事项,没有及时确定密级、标明密级标志或者在密级确定之前未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致使该事项扩大接触范围,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我校定密工作领导小组责令纠正、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七条 在定密工作中,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和审核批准的领导均为定密责任人。其中具体承办、审核人员为定密直接责任人,审核批准的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分别承担国家秘密事项的拟定(建议)、审核、批准的定密责任,确保定密工作符合法定程序。对定密责任人因工作失职或不履行工作职责,造成国家秘密事项错定、漏定,致使国家秘密事项泄露,或者影响正常交流,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并调离原工作岗位;给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条 本规定由区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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