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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人是把双刃剑,首例线人犯罪民警也被判刑

 春哥贤 2019-06-10

线人(特情人员)指侦查机关领导和指挥的,用于侦查刑事案件、搜集犯罪情报、发现和控制犯罪活动的隐秘力量。

毒品犯罪主要分为持有型犯罪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型犯罪,由于毒品犯罪具有高度隐蔽性和严密组织性,一般的外线侦查很难侦破,如果没有打入犯罪集团内部的线人,也就很难取得毒品交易的相关证据,最终只能认定为持有型犯罪。因此在毒品犯罪中,线人的角色就十分重要。

线人是把双刃剑,首例线人犯罪民警也被判刑

但是,就如我们在港剧中看到的那样,线人是游走在犯罪边缘的人员,如果警察机关管理不严格,就很容易出事。一旦线人出事了,放任线人犯罪的民警也将面临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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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人出事民警也将面临处罚

2009年10月29日,原长宁县公安局警察、被告人周某晋升为二级警督。2010年7月4日,周某调至长宁县公安局禁毒缉毒大队工作。2014年6月13日,其调至长宁镇派出所工作。

周某在长宁县公安局禁毒缉毒大队工作期间,线人何某由其物建、并经批准后于2013年4月1日起正式成为长宁县公安局禁毒情报特情人员,由周某负责管理和使用。

在毒品犯罪中,警察往往要求特情人员需要“控制下交付”。“控制下交付“是指侦查机关发现了犯罪,可以不当场抓获,而是对其加以充分的监控,让其在监控下继续实施,当犯罪行为又触及到其他有关犯罪嫌疑人时,再将其捕获的侦查方法。其目的一个是防止毒品流入社会,一个是线人的保护;最终的目的是打击涉毒犯罪。按照规定,决不允许特情人员在未进行“控制下交付”的情况下进行毒品交易,不允许特情人员去贩卖毒品。并且特情人员购买毒品的资金也需要专门向公安机关申请特勤费用。

而根据何某的证言,何某负责向周某汇报当地的毒品交易的情况,周某要求其进一步了解贩毒人员万某的毒品交易情况。后何某从万某手上买了毒品,并向周某汇报,但周某未将买毒品的钱给何某。后周某要求何某去了解汪某、黄某贩毒的情况,何某遂从万某处购买毒品卖给了汪某、黄某,以了解情况。何某在多次的买卖毒品中,有事前报告也有事后告知周某的的情形。

周某表示尽量不要发生事后汇报的情况,即使是事后汇报,交易的数量绝对不能大了,如果毒品交易数量大了,宁肯暂时不交易,都必须先给他汇报。何某还向周某反映了罗某贩毒的情况。周某要何某再去了解具体情况。后何某从罗某手上以20元一颗的价格买400颗麻古回来,吃了一点,卖了几十颗给黄某。何某将此事也告知了周某,但周某未做表示。

后何某因贩毒罪被抓,而周某也因此被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滥用职权罪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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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被判刑

最终法院认为:何某作为周某管理的特情人员,为与相关涉毒人员接触,在向周某报告后,从事了购买及贩卖毒品的犯罪行为,从案发过程来看何某主观上没有将贩毒行为置于公安机关控制下的打算。正是管情民警周某的纵容和放任,致使何某贩卖毒品行为得以一再发生,大量毒品流入社会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

周某作为公安民警,在对特情人员管理期间,违反特情管理规定,致使特情人员何某利用特情人员身份作掩护,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78.15克,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特情人员本就在黑白之间游走,因此更需要民警严格按照相关流程进行办案,这是对特情人员的保护,也是对自我职业生涯的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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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这么说

相关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案件索引:周登江徇私枉法、滥用职权二审刑事判决书(2017)川15刑终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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