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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常见纠纷裁判要旨汇总(附30个案例索引)

 申文波律师 2019-06-10

交通事故常见纠纷裁判要旨汇总

题记:交通事故案件是律师常见处理的业务之一,为方便律师检索案件和确定案件代理思路,特整理常见纠纷的裁判要旨,以供参考。

作者|申文波(法律人

01 交通事故中,因受害人自身体质导致损害结果扩大,不能以此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裁判要旨: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案例索引:指导案例24

02 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车牌所有人、管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检索:指导案例19

03 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裁判要旨: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案例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7年第4

04  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直接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裁判要旨: 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

案例检索: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11

05 驾驶电动车未佩戴头盔,侵权人不可以此为由请求适当减轻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驾驶电动自行车佩戴头盔并非法定义务,侵权人不能基于此要求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减轻自己的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2016)0115民初5756

06 受害人遭多辆车先后碾压后死亡,除最后一名肇事者外,其他肇事者均逃逸的情况下,应由最后一名肇事者对外承担全部责任

裁判要旨:肇事者的碾压行为均有可能导致受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因此,最后一名肇事者对外需承担全部责任。

案例检索:2012)龙泉民初字第1857 

07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应适当减轻车辆驾驶人对搭乘者的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鉴于该侵权事实系发生在情谊行为过程中,基于鼓励助人为乐、相互帮助的公序良俗,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减轻车辆驾驶人对搭乘者的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2016)0102民初1002

08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当事人不可主张侵权人赔偿因车辆受损造成的贬值损失

裁判要旨:机动车因发生交通事故被损坏的,侵权人应当赔偿被损坏车辆的维修费用以保障车辆能够恢复至事故发生前的使用状态。当事人主张侵权人赔偿因车辆受损造成的贬值损失,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检索:(2015)扬民终字第1416

09 赔偿期限20年届满后,受害者可主张侵权人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

裁判要旨:20045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司法解释》)对于残疾赔偿金规定了20年的赔偿年限,同时赋予超过20年给付期限后仍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受害人以再次起诉主张残疾赔偿金的权利。交通事故损害发生在《人损司法解释》施行前,当时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仅规定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应计算20年,未考虑到20年后受害人仍然存活需要救济的情形,对20年赔偿期限届满后受害人权利如何保障没有规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20年后依据《人损司法解释》主张侵权人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符合侵权赔偿应当遵循的“填平损害”原则,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检索:(2015)徐民终字第1124

10 户籍为农村的受害人主要收入来源为在企业工作的工资,可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裁判要旨:受害人主要收入是来源于在企业工作的工资而非农业生产,其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方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因其死亡给家庭收入造成损失的,可以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赔偿。

案例检索:2015)安市民再终字第4

11 被保险人未对受损害的第三人进行赔付而预先放弃保险利益的,第三人可以继续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第三人依法享有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权利。据此,发生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未对受损害的第三人进行赔付而预先放弃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全部或部分保险利益的,该处分行为损害了第三人依法享有的索赔权利,应属无效,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和商业三者险保险责任范围内依法对第三人予以赔偿。

案例检索:(2014)宿中民终字第1346

12 雇员因驾驶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机动车造成他人严重损害,已经承担刑事责任的,受害人可以主张雇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雇员驾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生命、健康等人身权益严重损害,权利人主张雇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雇员已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雇主依法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2012)苏民再提字第0116

13 公路管理部门因未尽到管理养护职责的行为与损害发生具有关联,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公路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公路负有法定管理养护职责,有义务保障道路符合安全通行标准,在相关危险路段应通过设置必要的警示标牌,或者及时剪伐修护公路绿化等方法,以保障车辆驾驶人员有足够的安全视距发现道路周围的异常情况,从而使道路状况符合安全通行要求。公路管理部门未尽管理养护职责与损害发生有一定关联的,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2014)宁民终字第847

14 出租车司机因人身损害导致其无法正常驾驶汽车从事车辆运营而产生的车辆承包金损失,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裁判要旨:出租车司机因人身损害导致其无法正常驾驶车辆从事车辆运营而产生的车辆承包金损失,应计人误工损失的范畴,在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予以先行赔偿;仅因车辆受损导致出租车司机无法从事车辆运营而产生的车辆承包金损失属于间接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案例检索:(2014)三中民终字第00452

15 行为人焚烧秸秆导致路面可视度降低,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烧秸秆被相关规章所禁止,上诉人焚烧秸秆紧靠路边,其应当对自己焚烧秸秆产生的浓烟可能影响交通安全有所预见,但其仍违反禁止焚烧秸秆的规定,在公路边焚烧秸秆,其行为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其应当对自己的过错行为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审确定20%责任并无不当。(笔者注:该案例可拓展到其他领域,如路面晒粮作物导致路面行使不畅等导致发生交通事故)

案例检索:(2014)淮中民终字第0004

16 行为人在道路上违规停放机动车辆,因该车辆轮胎爆炸致行人受伤的,该事故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道路上违规停放机动车辆,因该车辆轮胎爆炸致行人受伤,虽车辆静止且双方未发生碰撞,公安机关亦未就涉案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但该事故因发生在交通参与之中仍应认定为交通事故,相关民事责任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规定处理。

案例检索:(2013)淮中民终字第125

17 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已经死亡,后续车辆对脱离受害人身体的断肢造成碾压的,驾驶人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已经死亡,后续车辆对已脱离受害人身体的断肢的碾压行为,与受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但是,这一碾压行为会给受害人家属造成精神损害,后续车辆的驾驶人存在过错。因此,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已经死亡,后续车辆对脱离受害人身体的断肢造成碾压的,驾驶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注:北大法宝编写)

案例检索:(2013)常民终字第234

18 投保交强险的特种作业车辆在作业区域内发生事故后,交警部门虽未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保险公司仍应对此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在厂区内等非道路上发生事故,交警部门未认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但此类事故与通常意义上的交通事故并无本质区别,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条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认定该事故属于交强险的保险范围,比照上述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

案例检索:(2012)扬商终字第0228

19 行为人在公路上违规倒车,致其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受害人受惊吓而摔倒受伤,属于交通事故,行为人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行为人在公路上违规倒车,致其后驾驶电动三轮车的受害人受惊吓而摔倒受伤,双方虽未碰撞接触,仍应认定为交通事故,行为人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行为人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案例检索:(2012)宿中民终字第0694

20 发生交通事故,乘车人员被甩出车外后与车辆发生二次造成人身伤亡的,其应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在被保险汽车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机动车内的乘坐人员的人身伤亡,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范围;但乘坐人员在下车着地之间或其后,被保险机动车造成其人身伤亡的,其应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2012)淮中民终字第0251

21 保险公司以车辆转籍为由与投保人终止责任强制保险的,仍应承担赔偿责

裁判要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强制性和对第三人的保障性质,故车辆不得脱保。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后,保险公司在尚无续保且无法定事由情形下解除该合同,解除行为无效,保险公司仍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2012)金民初字第0073

22 主、挂车连接使用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主、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应当在各自责任限额内分别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主、挂车连接使用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无论保险事故是在主、挂车行进过程中发生还是在静止停放状态下发生,当事人请求主、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在各自责任限额内分别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检索:2011)新民初字第332

23 雇员擅自驾驶单位车辆引发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如该雇员在事故中死亡,其他受害人有权要求该雇员的单位赔偿损失

裁判要旨:车辆所有单位应当对车辆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在无证据证明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时,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应当与雇员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雇员擅自驾驶单位车辆引发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如该雇员在事故中死亡,其他受害人可以要求该雇员的单位赔偿损失。

案例索引:(2008)西民再终字第9

24 连续发生的两起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残,无法判断两起事故对受害人伤情的影响程度,应如何确定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在连续发生两起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伤残,无法判断两起事故对受害人伤情的影响程度的情况下,两起事故责任人的过错大小难以确定,基于公平原则,应当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

案例索引:北京法院网·参阅案例

25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被投保车辆撞伤,商业险是否应予以赔偿

裁判要旨: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自身车身之外遭受撞击而受伤,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的特征,应为本次事故的“第三者”,商业三者险应予赔偿。

案例检索:2016)鄂01民终7561

26 借名买车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车辆登记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借名买车情形下判断登记车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时应考虑:(1)登记车主是否实际支配控制车辆;(2)登记车主能否从车辆运行中取得利益。在登记车主不实际支配车辆且并未从机动车运行中取得利益的情况下,登记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检索:(2015)大民初字第12307

27 交强险保单中约定了生效时间但未提示说明的,应当视为即时生效

裁判要旨: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格式条款,保险人未向投保人作出提示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可知,交强险保单中约定了生效时间但未提示说明的,应视为未对生效时间作出约定,并直接适用《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认定交强险的保单自成立时生效。

案例检索:(2014)湛中法民二终字第280

28 配制伤残辅助器具后被害人仍主张护理费的,需要重新鉴定护理依赖等级

裁判要旨:受害人因交通事故被鉴定为终身完全护理依赖,在保险公司为其承担配制伤残辅助器具的费用后,仍主张终身完全护理费的,由于其在配制伤残辅助器具前后的生存状态并不一致,原护理依赖等级鉴定所确定的护理依赖程度与其配制伤残辅助器具后的程度不具有关联性,故受害人需要重新进行护理依赖等级鉴定后再提出有关护理费的主张。

案例检索:(2014)罗民初字第1368

29 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要旨: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若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一个人的,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检索:(2014)庆中民终字第550

30  因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员起诉雇主获得赔偿后再起诉侵权的第三人索赔不被支持

裁判要旨:雇员受雇主雇佣从事雇佣活动中,因第三人造成人身损害,其可以选择起诉侵权的第三人或者起诉雇主进行索赔,但二者只能选择其中之一。雇员起诉雇主,雇主赔偿后,可向第三人行使追偿权。因此可起诉第三人追偿的是雇主而非雇员。雇员在起诉雇主获得赔偿后,再起诉侵权的第三人索赔不被支持。

案例检索:(2014)庆中民终字第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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