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继父母子女关系 事实扶养 继承权 基本案情 王男母亲贾老嫁到王老家时,王男已成年。此后王男结婚、生子、建造和改造房屋均在王老的宅院内,与王老共同生活二十余年。王老去世后,王男负责打幡抱罐并操办王老的丧葬事宜。 王老生前有同胞兄弟姐妹六人,其父母、妻子贾老均已去世,无婚生子女,有一继子王男,生前未留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王老去世后,其兄弟姐妹诉至法院,要求继承王老的遗产。 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因王男到王老家时已成年,因未与王老形成扶养关系,故王男无权继承王老的遗产。王老遗产应由王老的兄弟姐妹继承。 第二种观点:王男与王老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属于继父子关系,是王老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王老的遗产应由王男继承。 具体分析 本案中,王男与王老在一个宅院内以家庭成员方式共同生活二十余年,无论从经济供养、相互扶助、扶养时间上均形成了长期性。关于扶助情况,应采用排除解释,即在共同生活期间,王男未发生虐待、遗弃被扶养人王老的情况。王老去世后,王男负责打幡抱罐并操办王老的丧葬事宜,更是王男身份的象征。因此,王男符合继承法意见第30条规定的情形,但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仅是前提,对于被继承人王老来说,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均应以有利于保护其生前良好的生活为原则和出发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男与王老形成了事实上的扶养关系,且双方之间的继父子关系得到众亲友及同村村民的公认,王男为王老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判决驳回王老兄弟姐妹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来源于中国法院网|作者:王继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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