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者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保险费,职工无需缴费。工伤保险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一般情况下分为一类至八类。 工伤保险基金主要负担工伤医疗康复类待遇,辅助器具配置待遇,伤残待遇,死亡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鉴定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由此可见,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也是属于工伤,工伤身故需在48小时内。 一般情况下,工伤伤残是按等级进行赔偿的: 一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个月,伤残津贴月工资90%。 二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个月,伤残津贴月工资85%。 三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个月,伤残津贴月工资80%。 四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个月,伤残津贴月工资75%。 五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伤残津贴月工资70%。 六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伤残津贴月工资60%。 七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个月。 八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1个月。 九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 十级伤残,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个月。 工伤身故赔偿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社平工资)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职工本人工资) 3.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小站提醒职工应该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督促单位按要求缴纳社会保险,保存好相关工牌等能证明是该单位职工的证据。 用人单位应及时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为法定强制保险。 用人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为职工购买团体人寿保险(雇主责任险),最大程度转移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因为工伤保险中伤残五级及以下的伤残津贴需由用人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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