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私车公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满足企业员工工作用车的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私车公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私车公用,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人员报公司批准将其私有车辆用于公务活动。 第二章 条件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具备驾驶资格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私车公用: 一、对本公司有特殊贡献人员; 二、在本公司担任特殊职务人员; 三、确因公务所需经常使用车辆,但所在公司又不能满足需要的。 以上人员中,不包括已实行销售费用包干的销售人员及片区负责人。 第五条 私车用于公司业务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公司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董事长批准后参照岗级标准享受补贴。 第六条 对于符合私车公用条件且已经公司董事长批准的,应与公司签订私车公用书面协议。 第三章 费用报销规定 第七条 享受油补的人员不给予报销市内交通费用;外出办理公务,不得使用公车。 第八条 公车长途:因公长途外出确有需要,由行政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公车、专职司机驾驶。 第九条 私车长途:如因特别需求,需驾驶私有车辆长途的,给予岗职油补外,另给予实报过路过桥费及每公里增加0.7元/公里费用。但出差前应该至行政部登记公里数。 第十条 每月报销费用一次,具体时间为次月10日前结算上一月油补贴。报销时需提供不低于享受油补金额的加油发票或其他正规发票,粘贴报销单据交财务实时报销。 第四章 法律责任及其他 第十一条 私车公用车辆必须向车辆所在地车管部门办理强制保险和任意保险,按规定交纳养路费等,办理一切规费所需支出由车主自负。 第十二条 因私车公用而发生的交通责任事故,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与交通事故相关的其它费用(如事故处理费、车辆维修费、交通违章等),由车主自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私车公用的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行政部,私车公用费用报销的审核部门为公司财务部。 第十四条 员工离职、解聘均按实际工作天数折算一般为:当月享受油补/30天*实际出勤天数。 第十五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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